词条 | 尼斯条约 |
释义 | 条约介绍《尼斯条约》的全称为“修改《欧洲联盟条约》、建立欧洲各共同体诸条约和某些附件的尼斯条约”。《尼斯条约》于2000年12月在欧盟尼斯理事会结束时通过,后经各国法律和语言方面的专家经过两个多月加工整理成《尼斯条约》的正式文本,欧盟部长理事会于2001年2月26日正式签署,刊登于2001年3月10日的《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文号为2001/C80/01)。 条约发展史《尼斯条约》草案是在欧盟《赫尔辛基条约》基础上进行全面修改后形成的文件。草案涉及欧洲一体化建设和东扩进程等各方面的问题。在机构改革问题上,草案确认了欧盟内部“强化合作机制”的原则;在欧盟委员会组成和委员名额分配上,明确了欧盟在达到27名或更多的成员以后,欧盟委员会只能设置少于27名委员的规定;在欧盟理事会内表决票数的分配上,作出了基本按成员国人口多少分配表决票数的规定,还把使用“有效多数制”表决提案的范围扩大到50多个领域,以提高欧盟的决策效率。此外,《尼斯条约》草案还确定了欧盟扩大到27个成员国后各国在欧洲议会中占有的席位数量,为今后接收新成员国做好了安排。 由于爱尔兰在2001年6月8日的全民公决投票中不同意批准该条约,给《尼斯条约》的前景带来了变数,但是,从爱尔兰否决以后的几次欧盟峰会的情况看,欧盟绝大多数国家坚持批准该条约的意向未变。据分析,虽然个别国家可能会对条约的个别问题采取保留,从而导致条约作小的修正,但对于条约整体来说,应当不会有大的改变。 2002年11月,爱尔兰通过公民投票批准了《尼斯条约》。《尼斯条约》的正式生效同时表明欧盟东扩的进程即将正式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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