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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倪周坤
释义

本人倪周坤,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经商、现居住于连江县琯头镇拱屿村大众中路222号。年过半百的我曾为自己的人生努力打拼过,在自己的半生当中尝尽酸甜苦辣,也历经过无数的困难与挫折,一次次的跌宕起伏让我坚信了人生目标,也坚信了自己的信念。

满腔热血-心为家乡贡献 声名远播 竞招来牢狱之灾

“十二年半”当法院的判决书送到我手中的那一刻,我彻底绝望了。我心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彻底的崩溃了,十二年半,意味着可能我的余生将要在牢里度过,意味着我将于亲情隔绝近五千多个日夜,这样惨重的惩罚让我无法接受。今天我怀着万分沉重的心情发出这篇帖子,希望各位网友能够积极讨论,也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各级领导的重视,体现出国家法律公平,公证的精神,不管连江法院的审判结果错与对,还是另有其他原因,我都会服从,在服刑期间好好表现,争取早日获得自由,同时,也还我一个清白。

记得那1990年的时候,我和那些充满梦想的年轻人一样,踏上了美国这片热土,开始了我的淘金梦。刚到美国的时候,我自己都惊呆了!这个有多少人都向往的国度,却与我想象中的差之甚远,我一个人背井离乡,远离亲人,在这个陌生的城市--纽约,我尝尽了人间苦难,饱受了生存的考验,也经历了对家乡亲人和祖国的相思之苦,我咬紧牙关,挺起腰杆,我坚持了下来。我要在这里闯下一片天地,

不让亲人担心。工作换了一份又一份,只因环境的因素,在经历过漫长的孤独和无奈的岁月之后,我终于积累了一些资金。于是我便做出决定,要回国投资,为家乡尽一份绵薄之力;也为了能与家人团聚,以解自己的相思之苦。

1993年的时候我回到了告别已久的故乡,带着那份雄心壮志,带着满腔热血,我告诉自己,要在这片生我生养我的土地上大展拳脚。开创我的事业王国。

1994年,我开始了第一次投资,只可惜环境不景气,两百多万元的 投资让我功亏一溃,我消沉过。也失落过,直到2004年我恢复了信心,又投资了一百多万元做起了酒楼。这也是我当初到美国时受尽耻辱时建立起来的梦想;我花尽心思,使劲浑身懈数,可还是天不遂人愿。也许现实就是这样,努力过不一定就会成功,这一次对我打击很大,我辛苦经营的信心,我辛苦建立起来的心理防线,这一次完全被摧毁了。我开始怀疑我的理想,怀疑我的选择,从这次开始之后的一段很长的时间里,我变得秃废,丧失了斗志,也变的消沉悲观,于是我迷上了赌博,这也为我的这次能够定罪埋下伏笔;一个不好,不良的我,一个坠落的我;好了;还是各归正传,陈述我的案情吧。

2007年3月的一天,李法全打了个电话给我,当时我没有接到是妻子冯秀芳看到一个未接电话而回了过去 ,对方李法全说要找倪周坤,于是妻子就把电话递给了我,李法全说他的车被扣了,问我交通局里有没有熟人,我说没有,那他又说,问下其他朋友看一下是否认识;过一会儿,我回了电话给他,告诉他别人也不认识,于是他又叫我帮他叫我的另一个朋友“张伟”过去一下,看看能否讲情面做罚款处理;我没吭声,大约过了十五分钟我打电话给张伟,当张伟接到我的电话时说之前李法全已经打过电话给他了,现在他已经前往案发现场的路上了,接着我还跟张伟说过去千万不要跟别人吵架,张伟回答我说,知道了,知道了。本想这件事情跟本与我无关,事后的一天,我还曾劝说张伟去自首;没想到事情演变到最后我却成了整个案件的主使。难道仅仅只是因为我回了两个电话就变成指使他人,就要被扣上这样“莫须有”的罪名了吗?难道仅凭李法全的口供就如此轻率地把我定为故意伤害罪了吗?

被告人李法全的口供;“2007年3月3日下午4时许”他因非法营运被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查扣了 闽AA2166号车,于是他就想打倪周坤的电话,电话通了没人接,不一会冯秀芳回过来问什么事,他说找倪周坤,倪周坤接过电话,他将车被查扣一事告诉了倪周坤,倪周坤说打一个电话问下情况,过了一会,倪周坤就打电话问交通局的人走了没有,他说没有还在车上,倪周坤说叫几个小弟过去处理此事,让他等。于是他就在原地等倪周坤叫的小弟过来。不一会,一辆银色面包车开了过来,车上下来六、七个年轻人,他见是倪周坤的小弟,其中一个人叫张伟。他就过去用手指坐在车上的执法人员,跟张伟等人很凶的说;“就是他们扣我的车,而别人的不扣”。说完张伟等人就到他的车旁将车上的两位交通执法人员拉下车就打,其中一位交通执法人员被打伤。

我的理由与事实;就依上述李法全的说法,我只不过打2个电话问下情况而已,第二次电话我怎么可能如此冲动地说叫几个小弟过去处理此事,我和李法全只不过是车主和熟客的关系,在没有了解详细的情况下就轻易的叫张伟过去殴打他人?至少我也略懂一点法律,殴打国家执法人员是怎样的严重后果?我无法想象自己的两通电话竟落得如此下场,我连最基本的犯罪动机都没有,而公诉.审判机关只听取李法全的一面之词就判定我的罪名成立。我无法形容十二年零六个月的悲惨。

被告人张伟的口供:" 2007年3月的一天,下午4时许,他和陈德文,刘伟,小鹏,小军等人在琯头吃饭,他接到李法全电话说: "有二个人一直坐在我车上不走,你过来看一下,我车在福鑫花园。"他叫上陈德文开车,刘伟,小军,小鹏等人坐上(闽AA5296)面包车前往。其间又接到倪周坤打来电话说:"2166驾驶员(指李法全)有事,你过来看一下。"他说"知道了。"(在此之前二人均有打电话,但先后顺序现记不清)。李法全看到他们就走过来用手指着车上,讲就是那二个人坐在车上不下来,情绪比较激动,表情很凶,当他和小军走到车旁,李法全又很凶的对他说: " 将他们俩个拽下来。"他听后就上前开副驾驶室的门,小军伸手将副驾驶室上坐的人硬拉下来,刘伟,小鹏等三人将后座上的人拉下来。接着他们五人分别动手去推拉扯这二个人。在这个过程中,后座上那个人跑掉了。刘伟,小军,小鹏等人就用拳头殴打另一个人,结果被打成重伤。案发后二十多天,他打电话给陈德文,让其到倪周坤处将欠他的1000元工资汇给他,并给陈德文提供了银行卡号,接着又打倪周坤电话,让其将1000元工资还给他。倪周坤说这些钱给陈德文寄给他了。

被告人陈德文口供: "在案发后被告人张伟曾告诉陈德文是被告人倪周坤吩咐他带人去打交管人员,事后被告人倪周坤还骂他为何要开有挂有牌照的车载张伟等人去打人的。 "

我的理由与事实:我未骂过陈德文那样的话: "你为何开有挂着牌照的车载被告人张伟去打人。"有一天,我刚好乘他的车顺便问他,你那天怎么碰到张伟,他说张伟叫他一起去吃饭,后来张伟接到一个电话。张伟叫他车开到福鑫花园一下,过一会不知什么原因打起来了。我对陈德文说你这样开过去一下,事情又都算到我头上来了,他说也不知道事情会变得如此严重。

我是被告人张伟: 交通局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7年三月间李法全打电话说有二个人坐在车上不下车,他叫我过去一下,在到福鑫花园时接到倪周坤电话,我对被告人倪周坤说:"2166已经打电话给我了。倪周坤说过去千万不要和别人吵架,我说"知道了"知道了"。事后一天碰到倪周坤他叫我去自首。

另:我没有对陈德文说倪周坤吩咐我带人去打交管人员,这句话是完全陈德文在撒谎,因为当时倪周坤有吩咐我千万不要和别人吵架。去时我根本不知其是交管人员,而是离开现场后陈德文打电话告诉我的,(通话记录为证)刘伟,小军等人根本和我只是普通朋友,连其姓名都不知道,哪里是我的小弟。当时只因都在车上所以一起去看看,没有商量预谋,根本没有打人的意图。所以殴打交管人员一事根本与倪周坤无关,被告人倪周坤确实很冤枉。

2005年12月1日1时许,被害人倪运骅和殴长辉被人殴打一事,根本与我无关.当时我正跟几个朋友到福州大利嘉城购买电视机,根本不可能分身到案发现场,这样也会牵连到我,我真的有点莫名其妙,而被害人殴长辉在供述中也声称他认识倪周坤,他可以确定倪周坤当时并不在现场,案发时还有另外的十七个人目睹了案情的经过,只有当中的四人证明我有在案发现场,这四个人中,其中有三个是外地人,他们根本就不认识我,为何却能一口咬定我在现场呢?这三个外地人分别是:于子揩、黄秀英、冯元斌。而另外一个是江爱明他和倪运骅是结拜兄弟。这四个人彼此之间的供述;江爱明声称他是在倪运骅家中看到倪周坤的;冯元斌在供述中称是在华星花园大门口看见倪周坤的;黄秀英称是在老人会里看到倪周坤的,于子楷是在马路对面看见倪周坤的。还有另外的十二个目击者他们几乎都是我同一个村庄的,按理说他们才是最熟悉我的人,可是并没有一个人指证案发时我在现场,难道他们所有的人都没看清我?在我判决书里分析整个打架时间前后不过十分钟。试问,我怎么在如此短暂的几分钟内会同时出现在四个不同的地方呢?更何况我还有当天购买电视机的发票和朋友作证。以上四个人的证人,证言又何具公信力呢?再说。当时我身在福州根本不可能在案发现场。这么大的漏洞审判机关为何没采纳,于是我不得不怀疑这四个人之间有串供做伪证的嫌疑,意图诬陷与我。不管这四个人怎么串通好,但在陈述中都会有被破绽的地方,真的不可能变假的,假的不可能变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做伪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我迫切恳求有关部门和领导能够从新审查这四个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能够突破疑点还原案情的真相。

上述所定的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公安机关曾两度移交检察机关,均因证据不足两次都被退回补充侦查,最后一次检查机关仍决定根据前两次公安机关所移交的材料,证据提起公诉,而审判机关也根据这些证据并用推理推断的方法,将我(倪周坤)最终定罪。审判机关认定这部分供述符合事实推断,这些证据体现的案件事实环环相扣,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印证了所得出的结论事实,可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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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9: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