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释义 |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代表自治区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特设机构。它将按照政企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着眼于优化配置国有资本,大力推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着眼于增强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体制和机制建设;着眼于培育现代企业家队伍,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自治区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健康发展。 单位简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自治区党委决定,自治区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自治区党委规定的职责。 主要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依照有关规定和授权向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对未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监督的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并履行法律手续。 七、起草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盟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事项。 机构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教育处) 、政策法规与规划发展处、业绩考核与统计评价处 、产权管理处 、企业改革改组处、企业分配处、监事会工作处、党务工作部(机关党委) 、纪委(监察室)、国防科技工业处、民爆工业处、信息中心。 领导成员苏和: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 司永涛: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范金星: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监事会主席 、党委委员。 王耀: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刘志彧:自治区国资委纪委书记、机关党委书记 、党委委员 朝克图: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王温:监事会主席。 郎立兴:自治区国资委巡视员。 李淑霞:自治区国资委副巡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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