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内蒙古大学旅游协会 |
释义 | 一、内蒙古大学旅游协会简介内蒙古大学旅游协会于2006年3月22日注册登记,由内蒙古大学旅游管理系师生以及热心旅游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等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内蒙古大学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内蒙古大学团委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实践社团。是直接受内蒙古大学团委指导的旅游协会。 二、内蒙古大学旅游协会的宗旨:根据内蒙古大学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广泛联系、紧密团结内蒙古大学学习旅游及关心、支持旅游事业的各界朋友,积极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利益和中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旅游实践能力,为繁荣和发展内蒙古大学的旅游事业做出贡献。 三、内蒙古大学市旅游协会的基本任务:1. 贯彻国家、自治区及内蒙古大学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做好旅游企业和旅游管理系以及热爱旅游师生间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2. 协助旅游管理系进行内蒙古大学从事旅游师生的旅游行业的治理与整顿。并建立健全约束机制。 3、系统调查、收集、研究、整理国内外有关旅游业的信息、资料,做好市场发展的预测,及时向旅游管理系和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4、在平等协商、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研究并解决涉及协会的有关问题;规范会员的行为,保护会员合法利益;帮助会员在旅游从业成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5、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各种要求、意见和建议,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宜,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6、宣传旅游法律、法规,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会员遵纪守法。 7、负责加强会员间的团结,协调会员间的关系。 8、团结旅游企业,加强内蒙古大学旅游的整体意识和统一性,共同维护内蒙古大学旅游从事者的利益和声誉。 9、 广泛开展与全国各地及国际有关旅游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内蒙古大学旅游业的发展,扩大内蒙古大学旅游的影响。 协会将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1) 向会员提供旅游业动态、旅游行业信息等资料。 (2) 组织会员参加景区、旅行社等实践。 (3)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协会会员大会。 (4) 协会每年召开若干次常务理事会。 (5) 不定期举办联谊、交流、考察、讲座等活动。 协会本着“自我服务、自我弘扬、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自我提高”的工作方针,广泛联系、紧密团结内蒙古大学旅游界,积极维护旅游者的利益,协会将以务实的精神,大胆创新,以各种形式向海内外朋友宣传内蒙古、宣传内蒙古大学旅游,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把握草原商机为繁荣和发展内蒙古大学的旅游事业做出贡献。 四、内蒙古大学旅游协会的职能作用协会本着“沟通、协调、服务、保护企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的宗旨,不断探索适合协会的发展之路,为使协会成为广大会员信赖拥护的组织做一些有益的尝试。在《旅游条例》的正确引导下,协会更加明确了其职能作用: 1、 协调行业间矛盾,反映导游等从事旅游业师生呼声。 2、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3、了解市场变化,针对企业问题,举办培训、讲座、论坛和研讨会。 4、 调查研究,不断研究、探讨旅游业发展问题,倡导企业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5、 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 6、 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7、 积极完成旅游主管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内蒙古大学旅游协会入会程序只要自愿申请,并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旅游单位,均可加入内蒙古大学旅游协会,其程序是: 1、向内蒙古大学旅游协会递交书面入会申请。 2、协会在收到申请后,将给申请单位一式两份入会申请登记表,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3、持两份填写好的表格送交内蒙古大学旅游协会。 4、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方可成为正式会员。登记表一份存入内蒙古大学旅游协会会员档案中,另一份单位自行存档,并发给会员标志牌。 根据协会章程,本协会的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有优先得到本会编发的信息、资料、刊物权。当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协会给予帮助。作为协会会员要履行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承办本协会委托的事务;接受协会协调和监督. 六、内蒙古大学旅游协会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元。 七、内蒙古大学旅游协会的组织机构会 长 : 徐刚 副会长 : 关静 丛丽萍 旅游俱乐部 : 张瑞雪 张君霞 王瑛淇 生活部 : 张琴 外联部 : 王芳 陈希 宣传部 : 何海波 佘跃龙 导游之家 丛丽萍 包蕾 组织部 :石建华 乌兰图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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