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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内部信用增级
释义

内部信用增级的概述

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 内部信用增级指的是依靠资产库自身为防范信用损失提供保证。其基本原理是,以增加抵押物或在各种交易档次间调剂风险的方式达成信用提升,主要形式是超额抵押,建立储备金和债券分档。内部增级可能改变债券的现金流结构。

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

内部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信用增级方式,最大优点是成本较低,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 直接追索权。

由SPV保有对己购买的金融资产的违约拒付而向发起人直接追索的权利,通常采取偿付担保或由发起人承担回购违约资产的方式。它分为完全追索权和部分追索权,而部分追索权较常见。

这种方式的信用强化体现在,可以利用发起人的财力进行补偿,而且促使发起人更好地服务, 但它的缺点在于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的评级不会高于发起人的资产信用评级,而且过多的直接追索权容易导致真实出售的效力受到怀疑。

(2) 优先/次级结构。

优先/次级结构是指通过调整资产支持证券的内部结构,将其划分为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或更多的级别。在还本付息、损失分配等方面,优先级证券都享有某种优先权。优先权的安排可以有多种形式,例如,现金流首先用于偿还优先级证券的利息和本金,欠付次级或其他级别证券的本息则被累积起来。在这种结构安排下,优先级证券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被次级证券吸收,从而保证优先级证券能获得较高的信用级别,但回报也相应较 低,次级证券回报则相应较高,这种根据不同投资者对不同风险和回报的不同偏好划分不同评级的投资交易,有利于证券更加符合资本市场的上市标准,获得更好的发行条件,扩大投资者队伍,降低综合成本,提高证券的适销性和发展规模。

(3) 现金储备账户。

现金储备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部分:一是利差,即基础资产组合产生的收益超出支付给投资者的本息以及SPV运作费用的差额部分,实际上是SPV从事证券化业务的净收入。二是SPV的自有资金。现金储备账户的资金累积越多,投资者的利益就越有保障,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也就相应得到提高。

(4) 超额抵押。

发行人建立一个大于发行的证券本金的抵押资产组合,以大于本金的剩余资产作为本金的担保,即被证券化的资产实际价值高于证券的发行额,发行人在向原始权益人购买证券化资产时不支付全部价款,而是按一定比例的折扣支付给原始权益人,在发生损失时,首先以超额部分的剩余资产予以补偿。超额抵押主要应用于发生负债而不是资产出售的证券化债券。如果在证券偿还期间,抵押资产的价值下降到预先设定的某一金额以下,发行人就必须增加抵押资产。

破产隔离也是内部信用增级方式之一,即剔除债权银行的信用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但是,超额抵押与《破产法》的冲突,使得“真实销售”难以实现。

根据我国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可由企业本身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一旦破产申请得到法院的批准,企业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确定企业破产财产,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且《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已经抵押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但超额抵押部分仍旧属于破产财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可以视为目前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进行“真实销售”的唯一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法》规定超额抵押部分仍旧属于破产财产而进入清算财产行列。那么,对于超额抵押部分进入清算后,SPV是具有优先追索权,还是与其他债权人一样没有优先追索权呢?根据《破产法》的规定,SPV与其他债权人一样,不具备优先追索权。在这种情况下,将造成证券化资产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因此,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资产证券化中的超额抵押将难以实现“真实销售”,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障碍之一。同时,我国缺少浮动担保的规定,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浮动担保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基本上否定了国外普遍存在的浮动担保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这样,有可能导致超额抵押合同无效,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5) 回购条款。

作为信用增级的一种辅助条款,回购条款通常规定:当抵押资产组合的未清偿余额低于一个指定额(一般为最初本金余额的5%到10%)或在规定期限内,一个具有较高信用级别的第三方参与人必须回购所有未偿付抵押资产。回购收益用于立刻清偿或存放于信托账户继续支付。因为在整个资产组合临近到期时,组合内尚未得到清偿的资产数目已经人为减少,资产的信用质量会变得很不稳定,回购条款保护投资者免受可能发生的损失。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回购期限越短,回购金额下限越高,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越高。

(6) 担保投资基金。

这是内部信用增级中较新的一种方式,与现金储备账户类似,这种结构也是与优先/次级级别联系起来一起使用的。与现金储备账户不同的是,信用增级的提供者并非向发行人贷款,而是将这笔资金作为投资基金投资于交易的一部分。

抵押资产的现金流先顺次偿付优先级和次级投资者,再支付投资基金的收益,收益的金额相当于现金储备账户贷款的利息或费用收入。由于担保投资基金由资产池的一部分资产作抵押,发行人可以将更多的资产进行证券化。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内部信用增级机制分析

内因才是事务发展的根本原因。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更需要市场内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只有从资产流转的过程中着手,才能有效解决信用带来的风险。 内部信用增级机制主要包括评估信用等级水平、分配信用风险、时间分档三个方面。

1.决定信用增级水平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增级水平一般由资产池质量、相关服务和信用支持两个因素所决定。在资产池的信用质量比较低时,第二个因素就更为重要。相反,如果是国库券的债券组合,它除了需要一个文件柜来保存偿付记录外,不需要其他任何的服务。与此相对应的是所谓的“非主流市场”,贷款人将资金贷给了无法从传统渠道获得信用的借款人,所以这样的服务将是比较规范。随着市场对于各种特殊资产类型的认知程度,确定信用增级水平的要求会各不相同。

2.时间分档

除信用风险外,应收款组合还会包含提前支付的风险,也许还有组合所具有的平均生命期、到期日、偿付计划等特征。时间分档的目的在于使得风险最小化,间接增加信用增级水平,这也是信用评级机构所分析的重点。

3.分配信用风险

信用增级是基于相对成本的。信用增级的提供者或者证券化结构的架构者通常都会考虑各种形式的信用增级,再提供给发起人。这实际是信用风险分配的过程。此中的关键在于交易各方应该确保信用增级者、投资者和信用增级机构都能够充分地理解风险的组合,包括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所收集的静态和动态信息的分析和对贷款发放、服务和托收的分析,所有的风险和承担风险相应的成本都应透明化。

我国发展内部信用增级面临的法律障碍

(1)对抵押品和借款人进行标准化分类,甄别不同的信用等级时的障碍

在我国,由于担保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各家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评定标准不统一,其中,在借款人违约时,出现了对抵押品的处置问题。我国目前没有形成一个抵押品处理市场,主要处理方式是通过法院拍卖、自找买家等非专业化手段,不能及时高效处理抵押品。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重复担保时有发生,而且由于登记机关费用昂贵,提高了信用增级的成本。

(2)超额抵押面临的法律风险

超额抵押指的是SPV收到资产的金额大于SPV为资产支付的全部价款之间的差额,与证券化资产一起作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抵押品。在高级/附属证券结构这种内部增级形式出现前,超额抵押是内部增级的一种主要形式。1986年我国(破产法》规定,在企业进人破产清算时,企业破产财产用以向债权人偿债。已经抵押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但超额抵押部分仍旧属于破产财产,进人清算财产之列参加清算,因此在发起人破产时就不能起到内部信用提高的作用。一般而言,S叭户在证券化资产中对第三方的权利并不能因证券化提高,所以(破产法》规定,SPV不具优先索偿权,投资者必须与SPV其他债权人平等分享现金流,超额抵押就无法作为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的内部方式。

(3)高级/次级参与结构的法律限制

我国法律无论是对于股权、债权还是信托受益权都没有关于劣后受偿的规定。银监会曾经发布通知许可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务补充资本金,但没有具体规定次级债务的法律效果,次级受偿只能通过各方签订合同并在证券发行文件中予以规定。高级/次级债券结构可以节省大量证券化成本,因此经常被采用。

在我国其使用前景也被看好。例如,2003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2亿元不良资产处置信托证券化项目中,就包含了两级受益权,尽管该信托计划还不是证券化,但结构相似。因此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应当在证券化特别法中对次级证券的劣后受偿属性进行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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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7: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