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 又称“七四宪法”,1974年2月21日南联邦议会通过。该宪法系统地总结了社会主义自治20多年来的发展经验,详细规定了联合劳动制原则,明确肯定了南共联盟和其他社会政治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在议会中实行代表团制,重新安排了国家机构的设置、内部结构、相互关系和职权,确定了全民防御和社会自卫的政策,确立了南斯拉夫现行的自治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体系。宪法由序言和6个部分组成,共406条。第一部分规定南斯拉夫的国体,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联邦共和国,由各民族自愿联合,以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自治为基础,组成自治共同体。第二部分规定南斯拉夫经济制度,是一切权力归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并由他们自己行使权力和管理其他社会事务;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规定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国防等问题。第三部分规定了联邦各民族的关系,联邦与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关系,以及南斯拉夫国内市场、就业、货币信贷制度和税收等问题。第四部分规定了联邦议会、联邦主席团、联邦执行委员会、以及其它联邦机关的地位及权限。第五部分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第六部分为附则。此外,1981年7月3日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共8条)也是七四宪法的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是规定了一切政权和自治机构实行集体工作、集体决定、集体负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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