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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
释义

简介

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南宁市科协。南宁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中共南宁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南宁市政协的组成单位。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厂矿(公司)企业科协组成。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前身为南宁市科学普及协会(简称市科普),建于1957年3月31日。1958年10月,市科普与南宁市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市科联)合并,成立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与南宁市科委合署办公,地址在南宁市民生路市政府大院内。从1967年1月起,南宁市科协机构受“文化大革命”冲击而陷于瘫痪。

南宁市科协自1978年8月恢复建制至2004年,共召开了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六届南宁市科协委员会。已形成包括理、工、农、医以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提高与普及相结合的多学科、多层次、多类别的科技群团,目前共有12个县、区科协,42个市级学会、协会,13个企业科协,联系科技人员20多万人。

南宁市科协机关内设科普部、学会部、青教部、办公室,下属有南宁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南宁市科协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开展学术交流、青少年科技教育以及社会性、群众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有力促进了首府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章程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南宁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南宁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人民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宁市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人才观,团结和动员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积极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努力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科研院校科学技术协会各类开发区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等组成。市级学会、基层科学技术协会是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主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科技工作者树立高尚的科学精神,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技术成果水平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加强民间国际的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及科技经济协作。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促进科技人员的成长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三条 编辑出版科普、科技书籍。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 做好所属团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服务工作,协调所属团体之间的业务联系。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代表由市级学会、基层科协以及有关部门和各界知名人士经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一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五、批准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或按工作需要,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经半数以上到会委员(常委)的通过即有效。

第二十四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授予对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有较大贡献的,德高望重的科学技术专家或领导以及有关人士、科技人员以荣誉或荣誉称号。

第四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加入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五、不与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并经办理登记,即为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学会接受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业务上受广西区级学会和对口全国性学会的业务指导。

市级学会申请退出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级学会会员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基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一条 基层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区)、企业、科研院校以及各类开发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二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街道、乡镇及所属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十三条 基层科学技术协会执行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基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区)级学会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受对口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基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和决定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新的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不同形式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上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单位资助;

三、单位或个人捐赠;

四、会费收入;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全称为NanNi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NNAST)。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徽采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图案,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四十八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自然科学专门学会组织通则》制定学会章程。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章程。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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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