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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释义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的职能部门。

单位简介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负责提出全市国土资源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我市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三)监督检查我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开发利用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各类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增加。

(五)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作价入股)转让、抵押、交易的审核工作,负责南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工作;负责和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负责地价管理;负责和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审核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以及减免审核;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估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工作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南宁市测绘行业的行政管理;审核辖区内测绘单位资格;依法管理测绘市场。

(十一)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变更调查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内设14个职能科室(正科级)。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派出机构、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和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干部统计、考核、任免、调配和退休干部管理;对所辖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按规定和程序负责所辖县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正、副科级干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组织职工培训;负责劳动工资、职称和办理出国人员手续;负责局机关及派出机构、局属事业单位的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工、青、妇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办法;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 。

(四)规划科技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等国土资源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科技成果的推荐、推广工作,并对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本行业科技项目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审核市辖县(区)、乡(镇)各项国土资源规划。

(五)财务科

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本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本局及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固定资产的投资工作;会同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制订基本建设计划;负责日常收支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管理;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和财务决算;对全市国土资源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缴管用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六)建设用地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承办需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各类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批后实施工作,对征地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耕地保护科

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政策和法规,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审查普通耕地方案;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报批;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承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立项、审查、报批工作;对土地开垦、整理、复垦有关费用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下属机构

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

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成立于2001年11月,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2001年底,南宁市政府颁布实行的《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南府发[2001]12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的通知》(南府发[2001]119号)和《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批复》(南编[2001]23号),明确规定了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市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职能单位,是在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及出让前期开发准备工作的指定运作机构。

2007年9月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桂编[2007]136号文件批复,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定为相当副处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隶属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中心编制25人,包括领导职位3名和非领导职位22名。目前,中心内设综合部、财务部、计划融资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业务四部共七个部门。

南宁市土地交易中心

南宁市土地交易中心成立于2002年11月26 日,为事业单位,隶属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相当副处级机构规格,实行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形式,内设综合科、出让一科、出让二科、市场科、财务科5个内设机构,核定事业编制22名,包括领导职位3名、内设科室领导职位9名、非领导职位10名。

南宁市土地开垦整理中心

南宁市土地开垦整理中心(原名为南宁市土地管理局土地开垦整理中心)成立于2001年2月14日,为事业单位,隶属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相当区(科)级机构规格,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的经费管理形式,核定事业编制15名,2005年机构改革,事业编制增加到18名,包括领导职位3名和非领导职位15名。

领导班子

阮兆丰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局党组及行政全面工作,分管财务科。李伟时 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协助局长负责局党组及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土地利用科、规划科技科、政策法规科、土地交易中心、基建办。

汪 蓉 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分管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室、工青妇工作。

赖丙贵 副局长

分管建设用地科、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经济适用房征地拆迁工作、土地储备中心、国土志办。

陈 友 副局长

分管耕地保护科、土地开垦中心,负责联系市辖六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杨如军 副局长

分管地籍管理科、测绘管理与土地纠纷调处科、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各分局、局驻行政审批大厅窗口。

任叙新 副局长

分管局办公室、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环境科。

梁裕华 助理调研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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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8:5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