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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盟自由贸易区
释义

南亚区域合作联盟自由贸易区,1985年12月,南亚七国(包括印度、孟加拉国、不丹、尼泊尔、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马尔代夫)首脑齐聚达卡,通过了《南亚区域合作宣言》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正式宣告了南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

简介

1985年12月,南亚七国(包括印度、孟加拉国、不丹、尼泊尔、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马尔代夫)首脑齐聚达卡,通过了《南亚区域合作宣言》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正式宣告了南盟的成立。《宪章》特别规定了指导南盟工作的几项基本原则:

1.各级的决议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做出;

2.不审议双边和有争议的问题;

3.联盟框架内的合作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干涉别国内政和互利的原则;

4.此类合作不应取代双边和多边合作,而是对它们的补充;5、此合作不应与双边和多边义务相抵触。

根据约定,南盟各国首脑每年会晤一次;成立由各成员国外长组成的部长理事会,制定政策、研究区域合作的进展;成立由七国外交秘书组成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区域合作的协调检查工作。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现任秘书长臣柯雅布·多吉(Chenkyab Dorji)来自不丹。

南盟迄今已举行过13次首脑会议。2005年11月第13届首脑会议(达卡峰会)吸收阿富汗为成员国,并接受中国和日本为观察员。2006年8月南盟第27届部长理事会会议(孟买)上决定吸收美国、韩国和欧盟为观察员,并宣布第14届峰会将于2007年4月3日-4日在新德里召开。

南盟工商联合会(SCCI)于1992年成立,各成员国工商联为其会员单位。自1996年以来,该结构已陆续举办了7届南盟贸易展。

进程

南盟此前取得的最大合作成果是“南亚特惠贸易安排(SAPTA)协定”的签署和实施(该协定于1995年12月8日起正式实施)。截至1997年,各成员国已共同降低了2239种商品的关税,减让幅度一般为10%至60%。但减让商品多为贸易量较小的商品,大宗商品尚未被列入减让清单。

1997年4月,印度、孟加拉、尼泊尔和不丹四国宣布成立次区域合作组织,定名为“南亚增长四角”(The South Asian Growth Quadrangle)。该组织旨在加强四国在经济领域中的合作,如: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运输、通讯、能源等一些特定项目上的合作。1997年南盟第九次首脑会议上提出,建立南亚自由贸易区(SAFTA)。

2004年第12届首脑会议(伊斯兰堡)签署了《南亚自由贸易协定框架条约》,要求南亚各国从2006年开始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建立南亚自由贸易区以推动南亚区域内部经济合作。

(1)自由贸易协议确定的3个目标

1.通过逐步削减关税推动本区域内贸易;

2.消除非关税壁垒;

3.落实贸易投资便利措施。

(2)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合作内容

经过7轮专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Exports)会谈,2005年11月第13届达卡峰会上各成员国就自贸区达成以下减税计划:

1.非最不发达国家(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将在前两年内削减平均关税至20%。在此后5年内即2012年底前降至0-5%。

2.其它最不发达国家将在2007年底之前将关税降至30%,在2015年底前降至0-5%。

(3)4个核心问题

另外,在4个核心问题上达成如下成果:

1.原产地规则

非最不发达国家达到40%国内加工增值后可享受关税优惠

最不发达国家达到30%国内加工增值后可享受关税优惠

任何商品只要在本区域内得到50%累计增值,同时在出口国完成最终加工并实现20%以上增值后,也可享受同等关税优惠。

2.敏感商品清单

根据自贸区协定,为保护国内有关产业,各成员国可以保留敏感清单,即不纳入自贸区关税减让安排的商品清单。

原则上,非最不发达国家敏感商品不超过总数的20%,最不发达国家敏感商品不超过总数的25%,具体数目安排如下:

各成员国将对敏感商品清单进行阶段性回顾,并在2010年再次审定清单。

3.税收损失补偿

税收补偿的机制已经建立,非最不发达成员国将对最不发达成员国因执行自贸区协定而导致的关税损失提供补偿。

补偿采用美元支付,按照约定公式由专家委员会确定。该机制对孟、尼、不三国四年内有效,但对马尔代夫可额外延长一年。

4.技术支持计划

非最不发达成员国将在10个领域向最不发达成员国提供技术支持,包括:贸易方面的能力开发、税收政策及手段;海关程序;立法及与法律有关的事务;ICD及CFS方面的研究,保险和出口融资;研究与开发;出口促进;投资促进;贸易相关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产品开发及市场销售;出口导向型部门的市场推广活动

执行情况

南亚区域经济合作迄今已开展的工作包括海关合作和标准、质量控制及计量合作。

在2004年第12届首脑峰会上提出以下规划:1、讨论投资促进和保护协议;2、设立南盟国家仲裁委员会;3、制订多边税务条约,避免双重征税。

2006年依始,各成员国陆续开始依照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减税,但由于各国财年划分的不同和国内的具体程序,实施步骤并不一致。

意义

南盟成员国间的贸易规模并不大。据统计,2003年南亚区域(南盟)对外贸易构成中,与欧洲的贸易占65%,对ASEAN贸易占22%,而区域内部贸易仅占4.4%,而据估计这两年的区域内部贸易规模也仅在5-6%之间。自贸区的建立将为区域经济合作注入新的动力。有专家分析,在新的贸易框架下,成员国内部贸易规模可以在5年内从50-6-亿美元增加到180亿美元。同时,区域内部资本和服务的流动也将更加密切。

存在的问题

尽管达卡峰会后南亚地区合作政治意愿上升,但南亚区域经济合作仍将受制于政治因素,包括印巴冲突、反恐问题、尼泊尔等国的国内局势变化,此外还包括普遍存在的人口压力和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而目前SAFTA进程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印巴关税减让冲突。印方指责巴方未按SAFTA要求对除消极清单以外的所有商品实施关税减让,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南亚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

概述

新世纪以来,南盟区域合作步伐加快。2004年1月,第12届南盟峰会签署了《南亚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标志着南亚经济一体化进程取得突破性进展。

南亚自由贸易区框架协定(SAFTA)共有25章,主要包括序言、宗旨与原则、实施机制、国民待遇、贸易自由化措施、例外清单、辅助措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和差别待遇、机构设置、不适应和一般例外条款、保障措施、国际收支措施、原产地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情况简介如下:

贸易自由化措施

根据SAFTA有关规定,SAFTA主要旨在通过在成员国间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准关税壁垒以及其它相关措施促进南亚七国间的商品自由流动,即贸易自由化。其实施机制包括:贸易自由化项目;原产地规则;机构设置安排;协商与争端解决程序;保障措施;其它一致同意的措施。其中,贸易自由化项目是主体。

1、贸易自由化项目

根据SAFTA有关规定,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等非最不发达国家(非LDCs)必须在协定生效后7年内(即2006-2012年)将关税削减至0-5%,孟加拉国,尼泊尔、不丹和马尔代夫四个最不发达国家则应在SAFTA生效后10年内(即2006-2015年)将关税削减至0-5%。印度等非最不发达国家应在协定生效后3年内将适应于LDCs国家商品的进口税削减至0-5%。

具体来讲,贸易自由化项目分二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SAFTA生效(即2006年1月1日)后2年内,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等非LDCs国家必须将现行关税率削减至20%,如果在SAFTA时实际税率低于20%,则在该2年内每年应再削减10%;孟加拉国,尼泊尔,不丹和马尔代夫四个LDCs国家则应在此期间将现行关税率削减至30%,如果在SAFTA生效时实际税率低于30%,则在该2年内每年应再削减5%。

第二阶段:自SAFTA生效后第3年开始5年内(2008-2012年),非LDCs国家必须将关税率由20%或以下削减至0-5%,但斯里兰卡关税削减期为6年,即到2013年;LDCs国家则应在SAFTA生效后第3年开始的8年内(2008-2015年),将关税率由30%或以下削减至0-5%。

2、非关税和准关税壁垒通知义务

根据SAFTA有关规定,SAFTA缔约国每年应向南盟秘书处通报其所有非关税和准关税壁垒措施,SAPTA专家委员会对其审议后将提出撤销建议或采用最少量的限制方式来实施,以促进南盟区域内部贸易。除关贸总协定(GATT)许可者外,缔约国应取消所有数量限制。

例外清单(sensitive list)

根据SAFTA有关规定,SAFTA允许各成员国自我确定保护性的“非自由贸易”商品清单—即例外清单,这显然对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是有利的。凡列入例外清单中的商品不适应上述贸易自由化项目的规定。不过,例外清单中的商品数量不能超过成员国协商确定的最高限额,而且例外清单每4年审议一次(经SAFTA部长理事会决定也可提前审议),以削减例外清单的商品总数。

辅助措施

根据SAFTA有关规定,除上述贸易自由化措施外,各成员国还同意采取众多贸易便利化“辅助措施”来支持和补充SAFTA,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协调标准,互相承认缔约国检验机构的检验与认证;

2、简化并协调海关清关程序;

3、协调海关HS编码分类;

4、加强海关合作以解决海关入境地争议;

5、简化、协调进口许可和登记程序;

6、简化进口融资的银行程序;

7、为提高区域内部贸易效率,提供过境便利—特别是向处于内陆的缔约国提供;

8、取消区域内部投资壁垒;

9、宏观经济磋商;

10、公平竞争规则与风险投资促进;

11、发展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

12、在不造成对GATT第18条和IMF有关条款的歧视情况下,对SAFTA项下产品的支付及其款项遣返,制定外汇管制(如果有的话)例外措施;

13、简化商务签证程序。

机构设置

1、部长理事会。

根据SAFTA有关规定,SAFTA设立部长理事会,为SAFTA最高决策机构,负责SAFTA及相关决议、安排的管理与实施。部长理事会由缔约国商务(贸易)部长组成,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各缔约国按国名的字母顺序轮流担任其主席。

2、专家委员会

为支持部长理事会,SAFTA设立一专家委员会,由缔约国各派一名高级经济官员组成。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SAFTA的监控、评估,促进SAFTA的顺利实施;担任SAFTA“争端解决机构”职责;承担部长理事会交付的其它任务。专家委员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各缔约国按国名的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会议主席。另外,专家委员会每6个月须向部长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和差别待遇

根据SAFTA有关规定,所有缔约国应向最不发达缔约国单独提供特别和差别待遇,包括:

1、在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时应充分考虑最不发达缔约国的情况,应给予其磋商机会;

2、在数量限制或其它贸易壁垒方面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更大灵活性;

3、为加强最不发达缔约国持续出口能力,SAFTA缔约国还应考虑采取一些直接贸易措施,如承诺特定产品进口和供应的中长期合同、回购协议、国营贸易、政府和公共采购;

4、对最不发达缔约国提出的提供技术协助和合作以帮助他们扩大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贸易、有效利用SAFTA潜在利益的要求,缔约国应给予特别考虑。缔约国将就此类技术协助的可能领域进行磋商并构成SAFTA的组成部分。

5、由于实施SAFTA“贸易自由化”项目,最不发达缔约国可能面临海关关税损失。在制定出国内应对措施之前,缔约国同意建立一个合适的机制对最不发达缔约国的此种关税损失进行补偿。该机制及其规则应在“贸易自由化”项目实施之前建立起来。

原产地规则

SAFTA原产地规则将由缔约国另行协商确定并作为SAFTA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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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7: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