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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概况

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成立于1992年,现有团体会员单位400多个。

一、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宗旨:

为会员服务,让政府放心,促产业发展

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南京地区与软件业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和交流,促进软件业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应用推广、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的相互协作和发展,促进南京地区软件产业和计算机应用的快速发展,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为南京地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贡献。

二、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的工作目标:

竭诚为南京市软件企业提供服务,努力成为我市软件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竭诚为江苏南京的软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努力成为软件从业人员与软件开发单位之间的桥梁;竭诚为南京地区的信息化工作服务,努力成为软件供需双方联系的桥梁;竭诚为江苏南京软件走向世界服务,努力成为中外软件企业沟通的桥梁;为南京地区软件产业的争先进位做出贡献。

三、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

为南京地区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业提供行业自律、组织规范、维护权益、宣传培训、沟通交流、调查研究、行业统计、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的工作理念:

服务,服务,再服务。

五、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加强学习,精诚团结,求实奉公,产业报国,服务社会。

六、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工作的基本要求:

 协会近期的目标是在为软件企业和软件产业服务的基础上尽快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远期的目标是在软件产业界有良好声誉、政府满意、领导满意、软件企业满意、软件从业人员满意的工作集体。

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软件协会)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服务,根据《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工作规则》及《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结合软件协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软件协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市科技局的领导和业务指示下,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作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注重实效;忠于职守,勤奋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领导职责

三、软件协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包括专职、兼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和理事长交办的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理事长报告。

根据需要,副理事长可受上级主管部门指派或理事长委托,在一段期间主持软件协会工作。

四、软件协会秘书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受理事长委托,处理软件协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负责软件协会日常事务工作,对理事长负责。副秘书长根据需要也可受理事长指派或秘书长委托,在一段期间主持软件协会工作,或分管相应工作。

五、软件协会其他组织机构的运作遵照《协会章程》执行。

会议制度

六、软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按照《协会章程》执行。

七、软件协会秘书处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召集。主要议题为讨论阶段工作安排,落实协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理事长交办的工作,布置下一阶段工作等。

八、软件协会秘书长、驻会副秘书长工作碰头会每两周一次,由秘书长召集。主要议题为通报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

驻会工作人员碰头会每周一次,由驻会副秘书长召集。主要议题为通报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和协调工作。

文件办理、档案及印章、财务管理制度

九、文件的收文处理、审批等遵照市科技局有关制度执行。

十、建立收发文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凡各种来文(含文件、电子邮件、声象材料、电话记录等)收到后均进行登记后方能办理。收发文办结后遵照市科技局有关档案工作规则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登记和造册。

十一、一般收文及事项由驻会副秘书长负责处理,事后通报;重要事项报请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决定。

十二、以软件协会名义发文,须经理事长或受托的副理事长签发。软件协会主送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文件,转发、下达的审批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发文应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签发。

十三、以软件协会秘书处发文,编发软件协会工作简报等须经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副秘书长签发的须事后及时向秘书长通报。

十四、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软件协会、软件协会秘书处公章的使用审批按上述发文的条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十五、软件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软件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具体按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内外事活动制度

十六、理事长代表软件协会参加各种活动。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受理事长委托后可以软件协会名义参加各类社会活动。

十七、建立出差、外出活动请假制度。驻会工作人员外出活动或请假须经驻会副秘书长同意。其中秘书长、副秘书长请假在1日以上的,须经理事长同意。

十八、软件协会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及调研,结束后应视具体情况在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及秘书长会或秘书处全体会上通报或以文字材料等形式报告。

附则

十九、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十、本规则归软件协会秘书处解释。

协会章程

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

中文:南京市软件行业件协会

英文:NANJING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NSIA。

第二条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南京地区从事软件研究与开发、生产与销售、技术服务和培训、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区域性、并经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南京地区与软件业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和交流;促进软件业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应用推广、技术服务、行业管理的相互协作和发展,充分发挥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南京地区软件产业和计算机应用的快速发展,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为南京地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社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南京市民政局。

协会接受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和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成贤街118号南京科技中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本协会是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协会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委托任务,组织调查研究、讨论软件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软件行业的要求和意见,制定行规、行约,维护软件行业应有的地位和合法权益;

(二)组织软件业的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及有偿转让等活动,推动会员单位的技术成果产业化,进而促进南京地区软件业的发展;

(三)组织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和各领域的推广应用,注重试点示范。举办各种技术培训和讲座,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四)举办和组织参加国内外相关的技术和产品交易会、展览会、技术报告会、产品推广会等多种社会活动,展示、推广以会员单位为主的技术成果、产品,提高相关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组织会员单位参加重大项目论证、实施和验收鉴定工作;

(六)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交流技术开发、产业化经验,提高会员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加有关技术及产业政策调研,参与制定促进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意见;

(八)按照有关规定或委托,组织软件业的产品及企业认定、成果评价鉴定、著作权登记代理、立项评估等中介业务;

(九)组织编辑出版会刊、会报及相关图书、资料;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南京市软件产业季度和年度

统计工作;

(十一)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完成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理事长和协会顾问的聘请;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则视其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及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清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机构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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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7: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