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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京市场管理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南京市场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由市内部分大型有形市场共同发起,市有关部门专家及有志于市场经营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者、学者组成的行业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由行业组织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协会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

协会宗旨

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营理论与实践研究,组织和沟通各类市场主体及经营者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各类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实现规范的市场交易行为,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加快我市各类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

协会任务

1、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要求,制定行业自律行规行约,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开展维权职能服务;

3、为会员推荐经营项目,介绍合作伙伴,帮助会员开展招商引资,拓展经营渠道,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经营合作发展;

4、提供市场管理信息,发挥市场主体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汇集反映会员诉求,代表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市场发展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改善决策管理提供客观依据,代表行业与国内外同业机构展开对话交流,拓展市场空间;

5、建立会员经济户口和多种市场交易统计信息平台,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市场开办和规范监管工作,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会同政府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组织“文明诚信市场”的考核认定;配合开展放心消费城市建设、放心消费市场主体分类监管,打造优质市场品牌,促进放心消费环境形成;

6、促进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具有成长型、龙头型、示范型市场,充分展示南京经济大市的风范与市场旺市的行业形象,不断提升南京市场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力;

7、建立协会电子信息网页,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组织市场经营管理相关研讨,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8、组织会员开展公益事业和有利于市场建设发展的其他活动,承办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的其他任务。

组织机构

诚信公约

南京市场管理协会诚信公约

为推动市场企业讲求诚信、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促进全行业商业职业道德水平,努力为消费者营造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同时把南京市场管理协会建成一个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口碑和社会形象的社会团体,特制定诚信公约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价格、竞争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以任何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杜绝促销活动中的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广告,保证各类商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不误导、欺骗消费者,确保公平交易。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检查验证制度,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维护商品品质,保证销售的商品质量。

四、保持经营环境的舒适、整洁,在店堂内设立适当的标志,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方便消费者购物,保障消费者安全。

五、倡导科学消费、文明消费、绿色消费及放心消费,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为消费者提供规范、标准的服务,不谋求暴利及一切不正当利益。

六、严格履行“三包”规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售后义务,对售出商品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兑现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

七、主动征求消费者意见,妥善解决消费者投诉,主动接受政府、行业和消费者监督,不断改善经营,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八、积极拥护南京市场管理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做有损于行业形象的事,不做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事。

九、倡导所有市场经营企业承诺信守。本公约代表缔约会员的共同意愿,是具有共同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各缔约会员承诺以本公约行为准则。如违反上述约定,自愿接受处罚。违反公约,根据情节给与劝说、批评教育、警告、除名。

十、本公约解释权在南京市场管理协会理事会;本公约2009年9月11 日经南京市场管理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南京市场管理协会。英文译名Nanjing association of market management 。缩写NAMM。

第二条 南京市场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由市内部分大型有形市场共同发起,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营理论与实践研究,组织和沟通各类市场主体及经营者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各类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现规范的市场交易行为,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加快我市各类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南京市场管理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南京市湖南路14号,邮编210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市场管理信息,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制定行业自律行规行约,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开展维权职能服务;

3、为会员推荐经营项目,介绍合作伙伴,帮助会员开展招商引资,拓展经营渠道,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经营合作发展;

4、发挥市场主体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汇集反映会员诉求,代表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市场发展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改善决策管理提供客观依据,代表行业与国内外同业机构展开对话交流,拓展市场空间;

5、建立会员经济户口和多种市场交易统计信息平台,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市场开办和规范监管工作,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会同政府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组织“文明诚信市场”“放心消费市场”的考核认定;配合开展放心消费城市建设、放心消费市场主体分类监管,打造优质市场品牌,促进放心消费环境形成;

6、促进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具有成长型、龙头型、示范型市场,展示南京市场的行业形象,不断提升南京市场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力;

7、建立企业家和市场高级管理人员交流平台,建立协会电子信息网站,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组织市场经营管理相关研讨,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8、组织会员开展公益事业和有利于市场建设发展的其他活动,承办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单位会员是各类市场开办主体及相关服务性企业和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符合加入本协会的条件;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协会会员管理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5、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与建议;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4、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要求;

5、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协会反映情况,及时并如实提供协会需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确定协会工作的方针、任务;

5、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6、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检查和监督协会活动经费的开支情况;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定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会员发展情况,视情提议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担任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 2009 年 月 日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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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