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京市安庆商会 |
释义 | 概况南京市安庆商会经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2008年4月29日正式成立,包括宁安相关领导及300多位企业家出席了成立大会。安庆商会直属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是安庆在外的第一个商会,安庆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南京从事生产经营的安庆籍企业组成的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南京市安庆商会现有会员单位88家,涵括了食品、物流、园林、房地产、餐饮、服装、五金、广告等诸多行业,其中不少企业是跨地区、跨行业的全国著名企业。如江苏雨润集团、江苏恒润物流集团等。 商会积极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安庆籍企业形象;组织会员企业充分运用商会这个平台,发展自己的企业,充分发挥综合群体优势,承接大项目,办好大事业。为南京和安庆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南京市安庆商会(英文译名:NanJing An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性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南京从事生产经营的安庆籍企业组成的联合性,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积极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安庆籍企业形象;组织会员企业充分运用商会这个平台,发展自己的企业;充分发挥综合群体优势,承接大项目,办好大事业。为南京和安庆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主管机关为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登记机关为南京市民政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为:南京市进香河路20号世纪缘大酒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致力于促进南京和安庆两地经济繁荣,服务好全体会员,业务范围为: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会员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经营之路; (二)组织对企业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接受对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的咨询,听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三)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为会员提供商贸信息,包括会员企业拓展业务进行研讨、帮助、提供商机; (四)调解纠纷,排忧解难,为会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 (五)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发挥桥梁作用; (六)办好会刊,大力宣传企业和企业家的业绩,树立企业品牌和良好形象; (七)加强与国内外商会、企业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及技术上为会员企业牵线搭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南京市安庆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商会的意愿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 (三)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必须是在南京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安庆籍企业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入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由董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向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本商会注册资金十万元由江苏润恒物流有限公司出资四万元、南京世纪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出资三万五千元和南京江顺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二万五千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京市安庆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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