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京典当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南京典当行业协会成立于1998年6月26日,由南京市区域内从事典当业的企业共同发起成立。2006年4月,典当协会经换届选举出新一届领导机构,会长为陈修年,秘书长为肖振才。现有会员51个。 南京典当业协会的成员主要是从事有关典当业的企业组成,他们具有合法的地位并且愿意加入南京典当业协会,遵守协会章程。 南京典当行业协会,以服务、自律、维权、协调、咨询、交流为基本任务。依据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从事行业管理、协调会员、行业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开展同行业交流,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行业新形象,推动行业创新与发展。 协会章程江苏省典当行业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典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jiangsu Pawnbroking Association缩写JS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内从事典当及其管理工作和相关理论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社团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密切典当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和典当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实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实行行业管理,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中带有前瞻性、倾向性、共同性问题,并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典当行业发展。 本会所有活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序良俗、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监督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江苏省公安厅的特种行业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南京市中山北路34号,邮编:210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学术交流、人才培训、行业督导。具体内容是: (一) 围绕典当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我省典当行的实际情况展开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 开拓典当市场,创建典当网站,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培训、交流、评估论证、咨询等服务; (三) 建立、完善典当行自律体系。制定同业公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营造良好的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协调好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涉及经营的争议; (四) 组织或参与本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并依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统计、行业准入资质审核和行业损害预警等工作; (五) 培训典当从业人员,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素质; (六) 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协调企业间,企业与部门间的关系,积极开展我省典当行业与外界的交流合作; (七) 加强典当行业信息服务与传递,及时上传下达,搞好横向联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八)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承办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江苏省典当行业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须是典当行业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个人会员须是在典当理论研究、典当管理及物品鉴定方面有一定专长的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实际工作者。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会员申请书; (二) 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 获得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权要求本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或新品进行咨询鉴别和论证; (五)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本协会予以保护、援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行业发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的1000元/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1500元/年;有分支机构的2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会长单位15000元/年;新增理事一次性缴纳5000元以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拟定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该对所议事项作好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行业培训计划及省、市级典当评估师专业职称的评定标准; (十)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如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典当业务经营中遵纪守法,无重大违规行为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应报政府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 身体健康、热心于协会、并有奉献精神、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随着协会的发展,根据实际需要由理事会提仪增补或减少副会长,经会员大会决议通过;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连选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政府监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为本协会会长,也可由会长指派他人(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处理紧急重大事项; (四) 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以上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企业或社会的捐赠、赞助; (三) 银行利息;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财务人员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政府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政府监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律公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典当管理办法》,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经南京典当业协会会员充分协商,特制定本公约,共同遵守。 一、典当企业要在认真学习,贯彻《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遵纪守章的自觉性,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典当信誉和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 二、要自觉接受国家及省经贸委、市商贸局、市公安局的监督管理,上报相关信息。 三、要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吸收存款、集资,发放信用贷款等超范围的经营业务,禁止典当的物品不得收当。 四、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销脏和诈骗犯罪活动,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立即向公安局机关报告。 五、要为客户保密。凡查询当户、当物的,必须持有公安、司法或工商管理有关部门的查询函,通过属地公安机关,并提供姓名,典当时间,身份证号码等。 六、要依照《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典当利息和综合费用,对各类典当业务的费、利及黄金折当价要明码公示,挂牌服务。 七、提倡业内开展公平、公开、平等竞争,维护典当行业共同利益,同业间不得相互抵毁,不得打价格战。黄金按市场牌价85%进行拆当。 八、典当当金月利率,以人民币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同档次利率执行,综合费率是典当企业在业务竞争中较为敏感的问题,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经会员协商确定综合费率在《办法》规定的基础上,下限收取标准,以单次典当金额按质押和抵押典当分为三个下浮档次。(1)质押典当,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费率可下浮10%;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费率可下浮20%,金额在十万元以上费率可下浮30%;其中,财产权利质押费率可下浮25%;(2)抵押典当,金额在五万元内按标准费率收取,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可下浮10%,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可下浮20%,二十万元以上可下浮30%,三十万以上大额业务可视情况自我掌握下浮率。利息收取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日档次标准进行计算,下浮率以10%为底线。实行以上收取标准后,发生续当或部分续当的,原则上重开当票,分别填写息、费收取标准。提前赎当的息费计收,按《办法》规定收取。 九、自律公约是贯彻《典当管理办法》,维护全业信誉和合法权益的保证,典当企业要自觉遵守,为全业务经营健康有序的发展共同努力。 十、全业同仁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协会对违反自律公约的公司需进行说服教育,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由监管部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中相应的条款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处罚重点是两方面,1、违背《典当管理办法》的经营事项;2、扰乱我市典当市场秩序的作俑者。 本公约经2007年,全业代表会讨论通过,即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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