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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昌市青年文化学会章程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昌市青年文化学会英文名称全称为:THE SOCIETY OF NANCHANG YOUTH CULTUR(Nanchang Youth Culture Society) ,缩写为:NCYCS。 第二条 南昌市青年文化学会由省市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新闻单位等专家、学者、文化工作者组成,系全市性的以本市青年文化、文化青年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非营利性、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青年文化工作者和热心于青年文化活动的有识之士,积极研究探讨青年文化事业在深化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青年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青年文化学科体系的建立,繁荣各类青年文化艺术活动,继承、发展优秀民族民间青年文化艺术,促进我市青年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南昌市青年文化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昌市文化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南昌市青年文化学会住所为南昌市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71号2号楼2单元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南昌市青年文化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南昌市青年文化现象、现状及其群体为主要对像,进行研究、发掘、推广;

(二)开展青年文化学术研究和各种形式的文化学术活动,提倡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和切磋,举办青年文化产业、文化经济、文化市场、艺术研究、对外文化交流、文化艺术中介服务(咨询)等专业方向上的学术研讨活动

(三)普及青年文化基础知识,面向社会,举办以提高青年文化素质、综合水平为目的的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及短期培训班。举办各种形式的理论研讨、学术讲座、笔会采风、演出交流、宣传联谊活动。以培养、函授、巡讲、办学、咨询、策划等多种形式,促进青年文化活动水平及文化工作者和艺术骨干素质的提高;

(四)编辑、出版青年文化、群众及社区文化理论研究、信息交流的刊物、资料和有关书籍、专著等,推广会员理论研究成果及其经验;

(五)承接文化艺术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及咨询服务,组织专家学者对优秀的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的评定、评奖活动;

(六)积极培养和储备青年文化、群众及社区文化研究推广领域的优秀人才,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及社会推荐专门人才及其研究成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爱青年文化事业,在青年文化工作中有一定影响,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单位)申请,介绍人推荐,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1.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俱乐部以及企事业、部队等单位中从事青年文化工作并热心理论研究者;

2.对青年文化工作有一定实践经验和对青年文化事业有一定贡献者,大中专院校师生以及中小学教师;

3.热心关怀、支持本会工作的宣传文化部门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

4.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县(市)、区群文学会、群众文化事业单位以及热心致力于群众文化事业,积极开展群文活动和研究工作,承认并履行我会章程的团体、企事业单位,经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3.有参加学会活动和在学会刊物上发表意见的权利;

4.有优先享受本会举办的培训活动和获得本会资料、刊物的权利。

5. 参加学会学术交流、培训活动,享有作品或创作成果推介展示权;

6.因创作或研究成绩突出获得的学会奖励或荣誉;

7.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申请学会代理申诉、辩护等维权服务;

8.有权参与各项调研、实践活动,经批准获得助学、调研等相关支助。

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从事学术研究,经常撰写学术论文;

3.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调研、创作等工作或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提供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6.协助学会组织活动,积极为学会创收、引入捐助等方面提供努力。第九条 对青年文化工作有重要研究成果或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将情况通报给会员的所在单位。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两年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或两年不交纳会费即作自动退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者,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分别予以停止会员资格、除名、开除会籍的处理(含团体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南昌市青年文化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学会发起人及主要领导

会长 :静思

副会长:余桂华

秘书长兼会刊主编:毕志刚(毕凌锋)学会第一发起人,原任江西高校文学联盟主席、江西省青年文化学会筹(主管单位:共青团江西省委)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一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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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0: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