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昌大学学生会 |
释义 | 南昌大学学生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单位、江西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单位,是在南昌大学党委领导、南昌大学团委的指导下建立的学生组织。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全校学生会组织由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校学生会主席团和基层学生会组织组成。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报请校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代表大会上届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2、修改本会章程; 3、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举产生下届学生委员会; 5、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 (一)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学生委员会委员包括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院学生会主席、各楼栋学生会主席,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委员会主席为学生会主席。 学生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二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四分之一以上的学委会委员联名要求,并报送学校党委批准可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由全体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一周内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学生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同学公布; (二)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1、选举南昌大学学生会主席、主席团成员; 2、检查,监督学生会系统的各项工作;审议校学生会上一阶段的工作报告,审核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作出相应决议; 3、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4、成立下一届学代会筹委会并召集下一届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委员的产生及更换 1、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院系、楼栋民主选举推荐,经资格审核通过,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2、学生委员会委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3、学生委员会委员离任时,原则上由所在院系、楼栋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委员候选人,经学生会同意后,予以接纳。 第十一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一)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是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对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负责,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0人,副秘书长3人.主席团对校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二)职权 1、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学委会的决议,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在学生委员会开会期间向学生委员会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2、根据工作需要,经学生委员会批准设置和调整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聘任部门负责人; 3、领导监督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各院系、楼栋学生会的活动。 (三)产生和更换 1、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在学委会委员当中选举产生; 2、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予以罢免; 3、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离任时,学生委员会应于两周内召开全体会议,协商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一)校学生会主席职权 1、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院系、楼栋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 2、负责沟通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负责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接受校团委的工作指导; 3、对外代表校学生会。 (二)校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校学生会某方面工作。 第十三条校学生会职能机构 校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纪检部、评议部、干部培训中心、新闻部、调研部、公关部、推广部、科技创新部、文艺部、体育部、权益中心、素质拓展部、社会实践部、心理发展部、昌大致新网外事部等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 第十四条基层学生会组织 (一)各院学生会,各楼栋学生会,年级委员会及班级委员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各院系、楼栋学生会在本院系、楼栋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受校学生会监督。 (二)权利和义务 1、院学生会、楼栋学生会是校学生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在校学生会的统一协调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经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全面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校学生会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校学生会应定期召集院系学生会、楼栋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院系、楼栋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协商、组织和部署全校范围内的大型活动。 第十六条各院系、楼栋学生会由各院系、楼栋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各院系、楼栋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报本院系、楼栋党、团组织和学生委员会批准后,可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会应派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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