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纳雍县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
释义 | 为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学校财产安全、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治理好学校及周边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学生和幼儿是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学校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重要阵地。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成长,维护学校稳定,不仅是家庭的责任,学校的责任,更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责任。学校是中小学生及幼儿学习活动的主要场所,中小学生及幼儿是一个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特殊群体,保障他们的安全,使他们健康成长,越来越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家庭、学校、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多年来,县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不断加大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努力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保证了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当前我县部分学校及周边治安形势不容乐观,长效工作机制还待建立和完善,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一)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呈现不稳定。主要是一些社会闲散青少年有时出入学校寻衅滋事,打架、恐吓学生,在校内外收取学生保护费等,直接威胁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给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二)校园周边文化市场混乱。文化市场经营管理不到位,黄、赌、毒内容掺杂,严重威胁和影响师生的身心健康。 (三)交通安全存在隐患。城区许多学校处于公路旁边,校门出口狭窄,校门外各种摊点占道经营,往来车辆频繁;车辆随意掉头、随意停放;上学和放学时,接送学生的车辆和摩托车塞在一起,严重影响师生进出学校;有的学校校门正处于交通主干线,往来车辆高速行驶,警示标志及减速带未完全设立和安装到位,一些学校门口道路交通管理混乱,“黑面的”、“摩的”非法营运,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四)一些学校周边经营性行业管理混乱,“脏、乱、差”问题突出。许多从业者只顾经济效益,将不合格食品或超期变质食品卖给学生食用,学生时有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许多从业者无证经营,饮食摊点没有列入工商、食品监督部门管理的范围;有的学校自身内部管理力度不够,出现了学校员工或家属参与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的经营等。 (五)不良网吧影响教育质量提高。学校周边网吧名目繁多,隐蔽性强,由于监管不力,有些网吧接纳未成年学生上网,造成了部分学生沉迷网络游戏,逃课、缺课现象时有发生。 (六)一些学校周边乱搭乱建、违章建筑多,有的旧房加层基础差,租给学生住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七)一些学校教育机构的招生和办学行为不规范。少数教师中还存在着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问题;个别教师以教谋私发生了严重的失德和违纪违法行为,要求学生在校内、校外补课,乱收补课费、代购资料费等,潜藏着引发群体事件的隐患。 (八)环境污染。有的不良广告贴进校园,酿成广告污染;部分学校地处洼地,周边住户任意排放污水、垃圾,腐蚀学校建筑物,严重影响学校环境卫生。 (九)学校教育管理、安全管理和治安保卫存在薄弱环节,校园治安防控体系不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个别校长、教师责任心不强,个别学校甚至发生了涉及中小学师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十)互联网有害信息危害。网上恶意炒作有害信息,虚拟组织、虚拟社会对师生的影响越来越大。 这些问题威胁师生人身安全,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严重影响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稳定。当前,学校及周边治安问题的敏感性和关联性不断增强,如果重视不够,处置不当,一些涉校涉生的普通事件就有可能转化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甚至可能转化为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因此,各乡镇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有效措施,加大依法整治的力度,强化督查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学校及周边不安全、不健康的隐患,确保学校及周边环境的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形成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努力构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学校及周边环境,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安全、健康地成长。 二、目标要求 针对我县学校及周边环境当前存在的安全隐患,各乡镇党委、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行政的、法律的、情感的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整治,坚决消除学校及周边的安全隐患,撤除校园周边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非法经营网吧、歌舞厅和无证饮食摊点,确保师生安全进出校园,为学校创造一个文明、安全、安静的育人环境。 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做到措施落实、力度到位、成效明显、定期检查和巩固,不出现反弹。 三、职责分解 (一)乡镇党委、政府 1、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内学校安全负总责,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2、协同县委、县政府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3、协同县委、县政府为学校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4、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5、创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6、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7、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9、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二)教育行政部门 1、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安全责任谁主管谁负责,单位一把手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的原则,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制定《学校安全教育方案》,对学校安全教育的任务、目标、领导责任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与下属各学校或单位法人代表签定《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将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实行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3、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要求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教育部门要联系公安、交警、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领导、专家,请其到学校进行安全工作指导,并帮助学校组织实践性质的安全教育活动。 4、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5、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汇报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协助县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要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6、按照有关规定,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要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7、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三)公安部门 1、要把维护学校及周边环境治安秩序作为一项重要业务工作,与学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商学校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 2、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3、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所有寄宿制学校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4、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5、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卫生部门 1、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2、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状况。疾病防治情况,向教育局及学校提出具体的书面预防要求。 3、依法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饮食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办证审批程序,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首选素质、健康状况、所需设备及经营场所在离校门200米以外等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发证,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者。实行每年度检查四次(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各检查一次,春、秋季学期中各检查一次)和随时抽查的制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经营者。 (五)建设、城管部门 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依法责令整改立即消除隐患。 2、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3、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4、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5、将学校及周边环境治理纳入城区街道市容市貌建设和管理的重点,规范设置各种摊位,取缔学校门口的各种摊点,规划设置摊位线,对在线内摆摊设点者给予处罚,确保学校及周边通道畅通。坚决取缔校园内及周边各种不健康或不适宜青少年学生的各种广告。坚决依法拆除搭靠学校及幼儿园围墙的违章建筑。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情况。 2、对本地区内生产涉及学校的食品和学习用品(含体育用品)的厂矿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合格产品进入校园。 (七)文化广播电视部门 完善对学校及周边的歌舞厅、网吧的管理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禁止黄、赌、毒、污秽音像的播放和经营以及在夜间、中午超时经营歌舞厅,维护师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环境。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大对校园周围文化娱乐场所的检查、管理和整治的力度,坚决取缔黑歌舞厅、黑网吧,严肃处理网吧向未成年人开放等问题。 (八)工商部门 履行工商执法职能,配合各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严格审查在校园及周边申报的各种摊位的办证和年审程序,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者。 (九)安监部门 将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监察和安全检查的范围,对学校安全管理提出监督、检查、考核办法,指导学校切实加强安全工作,查找和治理校园及周边的安全隐患,统筹协调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十)交通部门 加强学校及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对交通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完善设施设置,打击“黑校车”、“黑出租”揽客营运特别是农村地区非法营运车辆运载中小学生活动。 (十一)信息产业、通信管理部门 加强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对于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查处的“黑网吧”及违规经营的网吧,及时终止其接入服务。 (十二)综合治理部门 综治部门要协调、指导、督促综治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校园内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学校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导学校及周边的治安整治,有针对性地提出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任务和措施;将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十三)电力部门 电力部门要对竖立在校区内的电线杆及时移位,消除安全隐患。 (十四)相关部门共同职责 1、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由县教育局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建设、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3、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要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规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要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4、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5、文化部门要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7、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8、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书面形式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9、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要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10、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十五)学校 1、学校要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2、学校要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3、学校要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要由专职保安或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4、学校要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更换;维修、更换前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要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5、学校要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学校要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7、学校要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8、学校要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9、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要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10、学校要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到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11、有寄宿生的学校要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要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建立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2、学校购买或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要粘贴统一标识。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要身体健康,且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13、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14、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要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要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1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要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①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②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③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16、学校要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要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要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17、小学、幼儿园要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18、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要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19、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20、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给校外机动车辆停放;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21、学校教职工要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要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22、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要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23、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要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24、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25、学校要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要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26、学校要针对不同实验课程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27、学校要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要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要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学校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防护教育。 28、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29、学校要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30、学校要和学生家长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家长的责任和事故责任的主体。 四、事故处理 (一)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并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二)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时,学校要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三)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四)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五、落实资金、消除安全隐患 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县政府设立消除学校重大安全隐患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资金消除本地学校重大安全隐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贯彻“一保安全、二保发展”的原则,在资金安排上首先保证消除本校安全隐患所必须的经费。 六、实行奖励办法 县政府设立学校安全工作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以下单位人员: (一)在紧急情况下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学校和师生利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于次年元月份向县政府办公室推荐受奖单位和个人,经县政府核审后统一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实施责任追究 (一)各单位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其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于有以下情形的,实施责任追究: 1、对学校的安全事故瞒报、漏报的; 2、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救助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以上责任区分原则,将对相关部门及单位正职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在学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三)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消除措施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校外单位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六)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在学校发生的非责任事故,或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八、本实施意见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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