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摩梭文化研究会 |
释义 | 研究会概况丽江市泸沽湖摩梭文化研究会成立于2006年元月4日, 是由支持摩梭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摩梭人以及非摩梭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以及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组织。该会接受丽江市泸沽湖旅游管理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接受丽江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该会的住所设于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下村戈瓦新屋。 摩梭文化研究会于2009年2月设立了“摩梭达巴文化保护与传承基地”。2009年12月,注册登记了“摩梭达巴文化保护与传承分会”和“摩梭传统手工艺传承分会”。 “摩梭达巴文化保护与传承基地”和 “摩梭达巴文化保护与传承分会”设在在宁蒗县拉伯乡村委会,会长(兼基地负责人)石建军。目前有会员37人,其中达巴25人。 “摩梭传统手工艺传承分会”设在宁蒗县永宁乡瓦拉比村,会长阿七独支玛(兼摩梭传统手工纺织厂厂长),现有会员75人。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丽江泸沽湖摩梭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有志于摩梭文化的保护与发展的摩梭人以及非摩梭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各民族的习惯、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丽江泸沽湖省级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和丽江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于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摩梭民俗博物馆和丽江香格里拉大道电信大楼副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组织摩梭人及各民族的社会各界人士,开展与摩梭文化保护、交流、研究相关的活动; (二)为摩梭人及泸沽湖景区的各民族群众举办各类职业技术、艺术表演培训;推广环境保护知识,提高摩梭社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程度,营造一个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三)为有关机构或个人提供专业的摩梭文化咨询服务。 (四)积极参与组织、举办或协办环境保护、循环经济、 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和咨询活动; (五)与国内外其他组织、机构进行多种形式、多渠道、跨学科、跨领域的文化交流、展览和展示活动; (六) 记录、拍摄、编辑、翻译、整理和出版有关摩梭 文化的各类书刊、音像成品和资料; (七) 协助政府部门、国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进行宣 传、推广摩梭文化、民俗产品和艺术作品; (八)协助教育部门在摩梭社区的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民族文化的传承工作,帮助摩梭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凡考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摩梭学子,给予“优秀人才奖”;凡对摩梭文化的宣传、保护、传承、研究作出特殊贡献的,给予“特殊贡献奖”。 (九)协助其他认同本会宗旨的机构进行摩梭文化保护、传承、研究、发展与交流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经两名本会会员推荐; (三) 在本会的业务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理事会的会议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处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起草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实体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八) 会费每年100元(在校学生10元),多缴不限。 第二十七条 会费 (一)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会费,会费每年100元(在校学生10元),多缴不限。 (二)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每年依法接受会计事务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和年检,依法接受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和活动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25日筹备大会讨论拟订。2010年12月31日第二届理事会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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