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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民事执行策略与方法
释义

《民事执行策略与方法》提出的各种执行策略、方法、措施并不是笼统的、抽象的、原则的,而是明确的,形象的、具体的。对执行工作的操作层面具有指引作用。

图书信息

书 名: 民事执行策略与方法

作 者:董皞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4月

ISBN: 9787802178397

开本: 16开

定价: 32.00 元

内容简介

《民事执行策略与方法》著者所言,主要关注执行权的配置、执行体制的构建、执行机构的设置等执行工作的基础性问题,而或多或少没有意识到研究执行策略与方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解决“执行难”问题,离不开宏观层面的体制转换和制度改良。但是,这种体制转换和制度改良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远水解不了近渴”;而且,良好的体制和制度的贯彻落实,仍有赖于良好的策略和方法。从“执行策略与方法”的抱负看,它是务实理性的,追求的是在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条件限制下。

作者简介

董嗥,男,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广州大学副校长.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广东商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和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有学术专著《司法解释论》(境内外两种版本);参加编著《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学新论》、《行政法总论》、《当代中国行政法》等著作十余部。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家、省级权威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0多篇。

媒体评论

本书提出的各种执行策略、方法、措施并不是笼统的、抽象的、原则的,而是明确的,形象的、具体的,对执行工作的操作层面具有指引作用。

——江伟

图书目录

概论

一、执行策略与方法和执行难

二、执行策略与方法研究的地位之重

三、执行策略与方法的研究现状述评

四、本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执行策略与方法的探索之路

第一节 对物执行之完善

一、对物执行制度之建立

二、对物执行制度之发展

第二节 直接对人执行之禁止

一、直接执行被执行人人身之禁止

二、直接执行未成年人人身之禁止

第三节 间接对人执行之发展

一、制裁性的间接执行措施之发展

二、限制性的间接执行措施之发展

第四节 执行威慑机制之探索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探索之旅

二、地方人民法院的实践之路

第二章 执行策略方法与执行理念

第一节 全社会尊重债权、保护债权的理念

一、尊重债权、保护债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尊重债权保护债权建设法治国家

三、尊重债权保护债权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四、尊重债权保护债权建设和谐社会

第二节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优质高效为债权人服务的理念

一、执行工作目的的一致性

二、执行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执行实施权的行政权属性

四、当前解决执行难的迫切性

第三节 正确处理若干关系妥善协调各种利益的理念

一、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三、依法执行和维护稳定

四、保护债权人债权和维护债务人生存权

五、对物执行和对人执行

六、说服教育和依法制裁

七、依靠党委领导和人民法院自身努力解决执行难

第三章 对物执行

第一节 被执行人之物

一、被执行人之物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被执行人财产的分类方法

第二节 被执行人财产的审查方法

一、不同类型的被执行人财产的判定标准

二、不同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财产判定标准

第三节 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方法

一、申报财产制度

二、悬赏举报制度

三、调查令制度

四、审计调查制度

第四节 控制性执行措施

一、被执行人处分查封物的处理制度

二、无益查封禁止制度

三、轮候查封制度

四、交换扣押制度

五、实施查封时间的限制制度

第五节 处分性执行措施

一、拍卖制度

二、变卖制度

三、以物抵债制度

四、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

第四章 对人执行

第一节 对人执行概论

一、对人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二、对人执行的理论依据

三、建立对人执行制度的法律路径

第二节 被执行之人

一、被执行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被执行人的负担

第三节 被执行人之确定方法

一、直接确定被执行人

二、扩张确定被执行人

三、立法建议

第四节 被执行人之查找方法

一、法院查找被执行人通查令

二、公安机关协助查扣被执行人

第五节 被执行人之限制方法

一、公开曝光

二、限制高消费

三、限制出境

第六节 被执行人之制裁方法

一、迟延履行利息(金)

二、罚款、拘留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五章 执行和解

第一节 执行和解概论

一、执行和解概念与性质

二、执行和解法理分析

三、执行和解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二节 执行和解立法现状与效力

一、执行和解立法现状

二、执行和解分类

三、执行和解成立要件

四、执行和解效力

第三节 执行和解司法实践与方法

一、执行和解实践分析

二、执行和解方法

第四节 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构想

一、执行和解制度的司法理念

二、执行和解制度立法完善

第六章 协作执行

第七章 联运执行

第八章 执行救济

……

前言

余尝闻:“强制执行乃品尝法律胜利之甜美果实。”然则观察当下之执行现状,法律胜利有时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强制执行的道路依然充满艰辛和苦涩。法院的“执行难”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拷问着司法的权威与公正,考验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智慧与能力。《民事执行策略与方法》一书便是对这一难题的有力回应。

先说本书的研究主题,即“执行策略与方法”。以往的强制执行研究,诚如本书著者所言,主要关注执行权的配置、执行体制的构建、执行机构的设置等执行工作的基础性问题,而或多或少没有意识到研究执行策略与方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解决“执行难”问题,离不开宏观层面的体制转换和制度改良。但是,这种体制转换和制度改良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远水解不了近渴”;而且,良好的体制和制度的贯彻落实,仍有赖于良好的策略和方法。从“执行策略与方法”的抱负看,它是务实理性的,追求的是在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条件限制下。

文摘

一、拍卖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民事强制执行中拍卖的性质有公法说、私法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下面对执行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予以阐释。

1.人民法院在拍卖中的地位。拍卖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法院在拍卖中的地位也就有所不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执行机关为拍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的拍卖有别于民事拍卖的制度和规则,但是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有的学者认为人民法院是拍卖中的委托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是民事委托关系,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法院执行中拍卖环节上发生的问题不少,有拍卖机构的人员携带法院委托拍卖标的物的拍卖款潜逃;有向法院工作人员行贿;有与竞买人恶意串通压价拍卖等等。究其成因是多样的,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正确确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拍卖中的地位,将人民法院确定为委托人,拍卖机构为拍卖人。

笔者认为,这样的设置存在以下弊端:(1)人民法院对拍卖机构难以监管。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拍卖委托,作为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拍卖活动,人民法院难以在各个环节进行监督。(2)拍卖机构有利无责。拍卖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接受委托后自然想尽一切办法获取最大利润,拍卖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往往以司法拍卖应由法院承担责任为由拒不承担责任。人民法院要求拍卖机构承担责任的,须通过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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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8:2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