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事决定 |
释义 | 基本资料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障碍,或者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特殊事项依法所作的权威裁定。所谓特殊事项,是指这些事项是在诉讼中需要解决,但又不适宜用判决或裁定来解决的事项。 适用情况民事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申请回避。依民事诉讼法47条和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问题,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按民事诉讼法106条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罚款、拘留的,应当用决定书。 (三)当事人申请顺延诉讼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他正当理由耽误诉讼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四)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可能有一定困难。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救济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7、29条有具体的规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缓、减、免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五)审判监督程序事项。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支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作出提审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决定。 以上决定中,关于回避问题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被罚款、拘留的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强制性民事决定具有强制性。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通常情况下,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中有的决定可以复议一次,例如,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对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但其他各种决定都不允许上诉。另外,为防止行为人利用复议制度规避法律,《民事诉讼法》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障碍或者阻却诉讼活动正常推移的特殊事项进行处理时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法律词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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