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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觅汉
释义

基本信息

词目:觅汉(觅汉)

拼音:mì hàn

或应为泥汉。泥,在很多方言中读作Mi。

基本解释

(1).雇用佃农

清 刘书年 《刘贵阳说经残稿》:“民间有地百十亩,必招佃种,名曰觅汉,多系南县流民,流民无以为生,土著者喜其勤谨,拨田与种。”

(2).指佃农

《醒世姻缘传》第八回:“除了这两行人,只是嫁与人做仆妇,或嫁与觅汉做庄家。”

(3)农业长工的俗称

清 马益著《庄农日用杂字》:“得空拾柴禾,起早磨下镰。觅汉领几个,车运似旱船。不管干和湿,一总往家盘。” 央视网专题《时代先锋——王伯祥》:“伯祥书记不像个官,倒像个‘觅汉’,‘觅汉’是俺这里的方言,指旧社会扛长工的。伯祥书记就是给老百姓扛长工的。”

旧时北方常说的觅汉,多指农业长工。

详细解释

农业长工,北方各地俗称“伙计”、“做活的”或“觅汉”。工期一般按年计算,上下工时间各地习惯不同,山东、河北一带以每年农历十月初一日或腊月(十二月)初八日为上下工的时间,山东还有的地方以每年农历二月初二日上工,十月初一日下工。浙江以农历年除夕为上下工时间,鄞县一带工期以半年计算,雇佣半年者以“立秋”日作为年中上下工的时间。

长工上工后,全年除自农历小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元宵节(正月十五日)农闲时间,可以与雇主商议回到自己家中外,一般都常年住在雇主家里,全年参加劳动,没有其他假日。

雍正以前,长工与雇主构成雇佣关系上工时,一般都立有文券,议定年限和有无主仆名分,经人介绍或找中保人。以后,雇佣关系日渐普遍,雇佣手续日趋简化,往往只凭介绍人口头约定上下工时间,议定工价,不再立有文券。凡立有文券一般都确定有主仆名分。

清前期农业长工工资,一般都包括管饭和工价两个部分。雇主供应长工膳宿,管饭是工价的组成部分,含有实物工资的性质,由于货币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地区用货币支付工价,少部地区用粮食支付,或以粮作价支付,或货币之外,另有其他实物。工资水平常根据农业生产经验、技术熟练程度,和工种是否田间耕作或牧放牲畜,或年龄是否壮年、老年、少年等等确定。从已见现存《刑科题本》各省县一百八十二起案件材料统计,清前期长工工价平均工资额最高约可达四千多文,最低一千三百文。有的地方工价之外还补给实物,如:乾隆十一年,山东定陶明克己雇黄邦做工,言明工价大钱一千三百文,另给“两匹布、十斤棉、三双鞋、三包烟”。实物作为工资支付的补充手段,反映了有些地方货币经济的发展尚处于低级阶段。但是从总的看来,实物支付仅是一种辅助手段,主要的还是以货币铜钱做为当时支付工价的基本手段。雇主为了加强剥削,竭力在工资的货币部分压低价格,在工资的实物部分降低伙食水平,以及延长劳动时间。许多雇工嫌雇主“茶饭不好”,在六月大忙季节便辞工不干了。

有资料表明,在清代,大凡丘陵或平原地区的地主占有土地60市亩以上者,需长工二、三人;80—120市亩需长工五人,120—200市亩者需长工六、七人,200—320市亩者需长工七、八人,400亩左右者则需长工十一、二人。长工之外,农忙期间都需雇佣大批短工。(见《中国通史》第十卷 中古时代·清时期(上册)·第三节农业雇佣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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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2: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