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美苏防止核战争协定 |
释义 | 简介协定名称:《美苏防止核战争协定》 英文名称: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on the Prevention of Nuclear War 详细介绍:美、苏为消除核战争危险,于1973年6月22日由苏联领导人L.I.勃列日涅夫和美国总统R.M.尼克松在华盛顿签订的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定无限期有效。 协定由前言和8条正文组成 。规定美、苏彼此间及对第三国以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为前提;美、苏之间或其中一方同第三国之间 ,以及第三国之间发生争端时 ,在美、苏双方或一方有可能卷入核战争危险的情况下,美、苏将进行紧急磋商。协定指出,这一协定的任何一点都不得影响或损害《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利以及联合国宪章其他条款,包括关于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条款;也不得影响或损害美、苏根据各自缔结的条约、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苏联称协定的签订是“ 当代最重要的国际事件 ”,是“和平外交的顶峰” 。美国认为协定是美 、 苏关系的转折点,它使美、苏“朝着签订永久限制两个超级大国的核武库的美、苏条约迈进了重大的一步”。有些国家认为协定开辟了举行全面裁军会议的道路,避免了爆发核战争的可能性。法国认为协定对履行过去许下的诺言没有作出任何可靠的保证,怀疑它是“自1928年《非战公约》以来本世纪常见的又一空口允诺”。日本认为协定对核武器本身并无任何限制,也未决定不使用核武器,因其不是以争取实现核裁军为目的的。 内容美苏防止核战争协定由序言和8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有: ①缔约双方强调,两国政策的目标之一是消除核战争危险和消除使用核武器的危险两国行事的方式是防止出现关系严重恶化的局势,避免军事对抗,消除两国间以及其任何一方同其他国家之间爆发核战争的可能性。 ②在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时,每一方将不向对方、对方的盟国以及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③一旦双方之间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国家之间出现核冲突的危险,或其他国家之间出现核战争危险而牵涉到缔约双方或其任何一方时,缔约双方应立即进行紧急磋商,并尽一切努力防止这种危险。70年代初,美苏核力量趋于均势。该协定的签订表明两国有避免核冲突和军事对抗的愿望。但在协定中,两国未承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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