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罗马法的继受 |
释义 | 罗马法的继受( receptiom of Roman law),中世纪西欧各国(包括王国、诸侯国和自治城市在内)把经过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研究、整理、解释改造过的罗马法接受为本国实在法的现象。罗马法的继受是12世纪开始兴起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的结果和组成部分。 12世纪在西欧兴起了研究、传播罗马法的热潮,其目的就是利用这一古典文化的精华来改进当时普遍滞后的法制。这种继受是研究、传播罗马法到一定程度时就已开始,并随着研究、传播的发展而扩大和深入。12世纪以来,各大学已经培养了足够的能将罗马法运用于立法和司法实务的人才(只波伦亚大学一所学校学生最多时即达万人);同时,在王权扩张的过程中,政府设立的专门法院不断发展,逐步取代由非专业法官审案的采邑法院、村镇法院等民众法院(popular court),罗马法学家被大量吸收到这类法院中任职。这表明适用罗马法的条件已经具备。 继受罗马法的时期和《国法大全》享有权威的程度,在西欧各国不尽相同。意大利是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至少在评论法学派时期罗马法就已进入实际运用阶段。这时意大利流行日耳曼法的一个分支伦巴德法,特别是在南部,法学家们使罗马法和伦巴德法相融后,把罗马法意大利化,从而创立了意大利普通法,即符合现实生活需要的科学的法律体系,一种实在法。在法国,北部习惯法区主要盛行法兰克法(日耳曼法的一支),自13世纪中期起建立了巴黎高等法院(巴列门),行使上诉职能(也是某些重大案件的初审法院),通过它的判例已创立了一种全法国北部有效的补充法律;再者,16世纪前期陆续完成了包括《巴黎习惯汇编》在内的北部各大地区习惯法的官方汇编,使原有习惯法有了很大改进,引用程序也大为简化。所以,北部始终没有正式一般地承认罗马法的效力,只把罗马法作为成文理性对待,或借用其中的某些概念、原则和法规。南部成文法区罗马法一直保持效力,其习惯法大部分是从罗马法转化而来,至罗马法复兴之后,《国法大全》各部分内容的采用更日益普遍。在德国,由于政治上长期处于极端分裂状态,法学研究和法律汇编落后于意、法、英等国,以及认为德意志帝国是罗马帝国的继承者等原因,继受罗马法的程度高于西欧各国。罗马法的权威在德国各地自来就是被承认的,至15世纪末期更明确加以接受,1495年皇帝马克西米连一世(Maximilian I)成立帝国法院,正式宣布罗马法为帝国普通法,帝国法院法官必须有一半是民法博士。这一做法很快为德意志各诸侯国所仿效,对罗马法的接受伸延到了德国所有的政治实体。德国接受的罗马法,同样是经过各学派解释过的罗马法,巴尔多鲁(Barto-lus,评论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被称为德国普通法的创始人。荷兰与德国相似,于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通过专门审判机关的活动实际接受了罗马法,并使原有习惯同罗马法融合起来,形成了“罗马荷兰法”。西班牙的巴塞罗那、瓦伦西亚(Valencia)等地区,由于和法国南部接壤,与意大利商业往来密切,也先后承认了罗马法的效力。英国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虽然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获益匪浅,但未正式承认罗马法的效力。 被继受的罗马法在西欧各国是一种补充性法律,只有在习惯法、王室法等原有法律均没有规定时,才可引用,即使在继受罗马法程度很高的德国也是如此。但由于原有法律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许多问题找不到答案。在德国,法学博士对习惯法又持轻蔑态度,视固有法为“地方习惯”,凡引证的当事人需证明其存在。所以,适用罗马法的场合日益增多,罗马法的实际地位高于它在理论上的地位。 西欧继受罗马法在各国所形成的普通法,为该地区中世后期和近代初期国家法的形成提供了范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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