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罗马法 |
释义 | 1 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总称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铜表法》的制定(罗马法的产生 氏族公社时期 王政时期 共和国时期 《十二铜表法》的制定 制定背景 结构与内容 历史地位) ◎ 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铜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的产生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 氏族公社时期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创建罗马城。 ◎ 王政时期公元前8至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 ◎ 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 《十二铜表法》的制定◎ 制定背景和其它早期国家一样,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并不存在成文法典,唯一具有法律权威和功用的便是当时人的习惯,即一种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制度原则。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它便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 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这样,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平民们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 要求政府编纂成文法。 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设置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还派人到希腊考察法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构成了所谓的《十二表法》,由于这些表法当时都是由青铜铸成的,所以又称《十二铜表法》,这是古代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可惜的是铜表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时被毁。 ◎ 结构与内容《十二铜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十二铜表法》的原文早已丢失,但从后来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这一法律的内容相当广泛,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错。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债务人若无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把他处死,或卖至第伯河以外的任何地方)。 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 历史地位《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第一部可以按律量刑的法,是古罗马固有习惯法的汇编,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意义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对于贵族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因为法律已经编成了明确的条文,量刑定罪,须以条文为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但是平民的胜利还是初步的。平民与贵族的矛盾并没有因此而消除,两者之间的斗争也并没有因此而终止。双方斗争的结果,一方面调整了罗马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另一方面又促进了罗马国家的立法工作。但也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俗。 ◎ 罗马法的发展◎ 公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1.罗马共和国前期——市民法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公民法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而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则不够完善。公民法的实施,使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空前提高,从而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他们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 2.共和国后期——万民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公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实际上,经过一段时期的适用与完善,万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使法律具有了更大的适用范围,成为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 ◎ 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 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概括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 《民法大全》的编纂到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执政期间,罗马法发展到成熟阶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编纂了拜占廷帝国的第一部法典,这部法典在公元12世纪开始被人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部法典主要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三部分,人们还把公元534年到查士丁尼逝世时的法律编纂后称为《新律》,作为法典的第四部分。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 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 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 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 于公元530~533年编成。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 罗马法对当时社会的影响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 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 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巨大影响原因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第三,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第五,罗马的人权主义到目前为止都是适用于整个世界的,它的设立对于整个世界的法律设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 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2 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书籍◎ 图书信息书 名: 罗马法 作 者:黄风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3月 ISBN: 9787300103099 开本: 16开 定价: 29.80 元 ◎ 内容简介《罗马法》作者力图遵循盖尤斯的教科书体系,同样以人、物和诉讼为中心再现罗马私法的特有框架。《罗马法》将体例结构划分为六大部分:民事诉讼程序、人法、家庭和婚姻法、物法、债法和继承法。其中,人法与家庭和婚姻法讨论的是关于人的议题;物法、债法和继承法讨论的是关于物的议题;关于诉讼的议题则不仅包含在民事诉讼程序部分,而且还穿插在各项与实体权利相关联的诉权评述当中,例如关于占有的诉权,与特有产制度有关的诉权等。 ◎ 作者简介黄风,1956年1月出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刑法、比较刑法和罗马法。出版个人专著八部,译著十余部。1996年6月获“国际罗马法奖”(库比泽夫斯基奖);1998年6月获意大利外交部“文化作品翻译奖”;1999年6月获意大利总统授予的共和国骑士勋章;2006年5月获意大利总统授予的“仁惠之星”共和国爵士勋章。 ◎ 图书目录引论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和渊源 ◎ 第一编 民事诉讼程序第一章 诉讼及其种类 第一节 诉讼与权利 第二节 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 第三节 索回物之诉、罚金之诉和混合诉讼 第四节 严格法诉讼与诚信诉讼 第五节 拟制诉讼与扩用诉讼 第六节 抗辩 第七节 特殊的诉讼形式:令状 第八节 特殊的诉讼形式:裁判官要式口约 第九节 特殊的诉讼形式:恢复原状 第十节 特殊的诉讼形式:预备审 第二章 诉讼程序及其历史沿革 第一节 法律诉讼:主要特点 第二节 法律诉讼:誓金诉讼 第三节 法律诉讼:请求审判员或仲裁人之诉 第四节 法律诉讼:请求给付之诉 第五节 法律诉讼:拘禁之诉 第六节 法律诉讼:扣押之诉 第七节 程式诉讼:主要特点 第八节 程式诉讼:法律审 第九节 程式诉讼:争讼程序 第十节 程式诉讼:程式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节 程式诉讼:程式的附加部分 第十二节 程式诉讼:裁判审 第十三节 程式诉讼:执行程序 第四节 非常审判:主要特点 第五节 非常审判:基本程序 第十六节 非常审判:特别程序 第三章 若干诉讼规则和制度 第一节 一事不再理 第二节 举证和证明 第三节 宣誓 第四节 对过分诉讼请求的限制 第五节 诉讼代理 第六节 诉讼担保 ◎ 第二编 人法第四章 人的身份 第一节 人与人格 第二节 自由人身份 第三节 自由人身份:解放奴隶 第四节 市民身份 第五节 市民身份:拉丁人和归降人 第六节 家庭身份(地位):自权人 第七节 家庭身份(地位):他权人 第八节 人格减等 第九节 不名誉 第五章 人的能力 第一节 权利能力 第二节 权利能力的起始和终止 第三节 限制权利能力的因素 第四节 行为能力 第五节 行为能力:适法行为 第六节 行为能力的年龄 第七节 行为能力的心智条件 第八节 意思瑕疵 第九节 通过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 法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共团体 第三节 私人社团 第四节 财产性实体 第五节 商事活动中的有限责任 ◎ 第三编 家庭和婚姻法第七章 家庭 第一节 familia(家庭)的含义 第二节 亲属关系:宗亲、血亲和姻亲 第三节 亲属关系:亲系和亲等 第四节 父权 第五节 子女的认定 第六节 脱离父权 第七节 自权人收养 第八节 他权人收养 第九节 扶养关系 第八章 婚姻 第一节 缔结合法婚姻的前提条件 第二节 婚姻的要件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第四节 订婚 第五节 归顺夫权 第六节 婚姻的解除:原因 第七节 离婚 第八节 姘合与同居 第九章 家庭财产制度 第一节 特有产:概述 第二节 特有产:类型 第三节 嫁资及其设立 第四节 嫁资的处分和返还 第五节 嫁资外财产 第六节 婚姻赠与 第十章 监护和保佐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监护人的确定 第三节 未适婚人监护 第四节 妇女监护 第五节 监护人的责任 第六节 各种保佐 ◎ 第四编 物法第十一章 物及其分类 第一节 物(res)的含义 第二节 非财产物:神法物 第三节 非财产物:人法物 第四节 有形物和无形物 第五节 要式物和略式物,可动物和不动物 第六节 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第七节 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第八节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第九节 物之附属与物之部分 第十节 物之孳息 …… 第十二章 所有权:取得方式 第一节 物权与所有权 第二节 先占 第三节 发现埋藏物 第四节 孳息的取得 第五节 添附:不动物对不动物 第六节 添附:可动物对不动物 第七节 添附:可动物对可动物 第十二章 所有权:取得方式 第十三章 所有权:丧失、限度和共有 第十四章 享益物权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占有 ◎ 第五编 债法第十七章 债法总论 第十八章 契约之债:典型契约 第十九章 契约之债:非典型契约 第二十章 准契约之债 第二十一章 私犯之债 第二十二章 准私犯之债 ◎ 第六编 继承法第二十三章 一般规则 第二十四章 遗嘱继承 第二十五章 无遗嘱继承 第二十六章 违反遗嘱的法定继承 第二十七章 遗赠和遗产信托 主要参考书目 索引(拉丁字母顺序) 索引(中文拼音顺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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