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伦理学与生活 |
释义 | 基本信息作 者: 雅克·蒂洛,基思·克拉斯曼 著,程立显,刘建 等译 出 版 社: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出版时间: 2008-8-1 字 数: 600000 页 数: 470 开 本: 16开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506293020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哲学/宗教 >> 哲学 >> 伦理学 定价:¥58.00 编辑推荐美国最权威、最受欢迎的伦理学教材 自1977年初版以来,三十余年历经八次修订,始终关注当今世界最新鲜、最前沿的理论动向和案例研究。 知行合一,高擎人道主义伦理学旗帜 通过综合描述的、规范的和分析的伦理学,作者致力于把伦理学应用于人类社会生活,提倡生命价值、善良、公正、诚实和个人自由原则,重视知行合一的美德伦理学。 贴近生活,为身陷道德困惑的人们指点迷津 以培养正义感和健全的公民人格为夙愿,以追求真善美为最高价值。本书著译编者的目标在于帮助每一个道德主体解决道德困惑,进而改善社会道德风气,推动全社会的道德化和公正化。 博古通今,创造东西方文化精神的和谐共鸣 作者兼采古典与现代伦理学之精华,汲取儒家伦理的中庸、和谐与仁义合一的道德理论,并将孔子和亚里士多德视为美德伦理学的两大代表人物,为读者奉上了一堂贯通古今、融汇中西的道德伦理课。 译文上乘,名家推介 九十八岁高龄的现当代伦理学大师周辅成老先生审阅推荐并数易其稿亲笔作序,北京大学著名教授 美国最权威、最受欢迎的伦理学教材 自1977年初版以来,三十余年历经八次修订,始终关注当今世界最新鲜、最前沿的理论动向和案例研究。 知行合一,高擎人道主义伦理学旗帜 通过综合描述的、规范的和分析的伦理学,作者致力于把伦理学应用于人类社会生活,提倡生命价值、善良、公正、诚实和个人自由原则,重视知行合一的美德伦理学。 贴近生活,为身陷道德困惑的人们指点迷津 以培养正义感和健全的公民人格为夙愿,以追求真善美为最高价值。本书著译编者的目标在于帮助每一个道德主体解决道德困惑,进而改善社会道德风气,推动全社会的道德化和公正化。 博古通今,创造东西方文化精神的和谐共鸣 作者兼采古典与现代伦理学之精华,汲取儒家伦理的中庸、和谐与仁义合一的道德理论,并将孔子和亚里士多德视为美德伦理学的两大代表人物,为读者奉上了一堂贯通古今、融汇中西的道德伦理课。 译文上乘,名家推介 九十八岁高龄的现当代伦理学大师周辅成老先生审阅推荐并数易其稿亲笔作序,北京大学著名教授魏英敏、王海明等也大力推介。 读者定位: 1、适用于哲学及伦理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教材 2、大学其他社科类选修相关科目入门读物 3、对伦理道德感兴趣的普通社会读者的理想读物 内容简介作者直面当今社会深刻的道德危机,将伦理学理论应用于日常生活的阐释,鼓励道德主体的反思、批判和创新精神,这是本书的最大特色。本书对描述的、规范的和分析的伦理学进行了科学综合,汲取东方伦理学的精华,构建了“人道主义伦理学”体系;力倡生命价值、善良、公正、诚实和个人自由等五条道德原则,为生命(医学)伦理、企业伦理、媒体伦理、环境伦理、性伦理等广泛的社会伦理问题提供了应对之道。 本书自面世三十多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拥有持续增长的读者群。本书不仅为哲学与伦理学专业师生所喜爱,也广受非专业读者欢迎。正如中国伦理学大家周辅成先生所言,本书体现的“知行合一”的为学为人之道,必将在广大中国读者当中引起灵魂深处的共鸣。 作者简介雅克·蒂洛(Jacques Paul Thiroux,1928~2006),美国著名伦理学家,曾任加州大学贝克斯菲尔德分校哲学系主任、伦理学教授。他是人道主义伦理学体系的创立者,享有盛誉的伦理学教育家。蒂洛还是一位热忱的社会活动家,他与妻子共同创建了贝克斯菲尔德Spotlight Theatre School of Arts,也是当地第一家失亲者联合会的创建人之一。 2006年2月2日,就在这本《伦理学与生活》修订完稿之日,雅克·蒂洛教授溘然长逝,留给世界的是这样一部触摸生命的心血之作。 基思·克拉斯曼(Keith W. Krasemann),美国伊利诺伊州杜佩奇学院哲学与宗教学教授,曾获富布赖特(Fulbright)奖学金访问中国。 译者者简介 程立显,英国威尔士大学哲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伦理学会副会长。 刘建,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研究所研究员、文化研究室主任。 目录献辞 家属附识 周辅成序 听大师讲说生活哲理 致中国读者 前言 Part One 伦理理论 第一章 什么是道德? 1.1 道德研究的方法 科学的或描述的方法 哲学方法 综合方法 1.2 道德及其应用 什么是道德? 道德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1.3 道德的起源 完全客观的价值 完全主观的价值 对客观论和主观论的评价 1.4 习惯(或传统)道德与反思性道德 习惯(或传统)道德 反思性道德 1.5 道德、法律和宗教 道德和法律 道德和宗教 1.6 人为什么要有道德? 自觉的自身利益 基于传统和法律的理论 上述理论均需改进 人的共同需要 伦理道德的重大价值和社会意义 道德的实用定义 批判性思考 第二章 结果论(目的论)的道德理论 2.1 心理利己主义 2.2 伦理利己主义 唯我型和个人型伦理利己主义的问题 普遍型伦理利己主义 普遍型伦理利己主义的问题 普遍型伦理利己主义的长处 朗德的理性伦理利己主义 小结 2.3 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 对行为功利主义的批评 规则功利主义 对规则功利主义的批评 功利主义的问题:本利分析的方法 小结 2.4 结果论的一般难题 2.5 关怀伦理学 男性和女性在道德决定问题上的不同思维方式 对吉利根理论的批评 批判性思考 第三章 非结果论(义务论)的道德理论 3.1 行为非结果论 直觉主义 对行为非结果论的批评 3.2 规则非结果论 神诫论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 对康德义务伦理学的批评 罗斯的显见义务论 对罗斯理论的批评 3.3 对非结果论的一般批评 3.4 结论 批判性思考 第四章 美德伦理学 4.1 亚里士多德的《尼可马克伦理学》 强调品质的善 善人或德性人的发展 什么是美德?它同恶德的关系如何? 如何确定恰当的中道 4.2 儒家的道德自我修养论 孔子的《论语》 儒家的五项基本人伦关系 儒家的和谐 4.3 美德伦理学的当代分析 麦金太尔对美德伦理学的分析 美德伦理学的优点 缺点或问题 4.4 谁是道德典范? 4.5 恶德与美德 圣·奥古斯丁论恶德 富兰克林的十三项美德 4.6 结语 批判性思考 第五章 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 5.1 “绝对”的涵义 5.2 “相对”的涵义 5.3 文化相对主义与文化绝对主义 文化相对主义 文化绝对主义 对上述理论的评价 5.4 命题与真(理) 命题与事态 有什么绝对之真吗? 命题的类型 情感论 作为经验型命题的道德命题 准绝对 5.5 结论 相对主义 绝对主义 批判性思考 第六章 自由与决定论 6.1 决定论的涵义 6.2 决定论的类型和理论 宗教决定论——预定论 科学决定论 社会文化决定论 小结 6.3 宿命论、严格决定论和非严格决定论 宿命论 严格决定论 非严格决定论 6.4 非决定论 6.5 对严格决定论的批评和赞成 自由的理由 用语不准确 人的复杂性 差异层级 6.6 结论:非严格决定论 批判性思考 第七章 奖赏与惩罚 7.1 奖赏与惩罚同公正的关系 7.2 公正的要素 公正的相关内容 关注过去的事件 个人主义的而非集体主义的 比较公正 7.3 奖赏 奖赏的标准 7.4 关于如何奖赏的理论 回报主义理论(应得论) 功利主义理论(结果论) 7.5 罗尔斯及其公正理论 自然权利与公正社会的权利 罗尔斯的两条基本原则 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差异 罗尔斯理论的优点与缺点 7.6 惩罚 惩罚的必要条件 7.7 惩罚理论 回报论(应得论) 功利主义理论(结果论) 赔偿论(补偿受害者的理论) 7.8 有可能综合吗? 分配好处或奖赏的某些其他可能性 批判性思考 第八章 道德体系的基本设想与基本原则 8.1 有冲突的一般道德争论问题 结果论与非结果论 自我中心与他人中心 行为与规则 情感与理性 8.2 基本设想 包括理性和情感两方面 灵活的逻辑一贯性 包含普遍性和特殊性 便于讲授与传播 能调解冲突 8.3 基本原则、个人自由及其根据 如何选择原则 生命价值原则 善良(正当)原则 公正(公平)原则 说实话或诚实原则 个人自由原则 8.4 基本原则的主次序列 决定主次序列的一般方法——两大类别 决定主次序列的特殊方法——境遇或背景 8.5 人道主义伦理学体系如何起作用 未婚同居 强奸 8.6 结语 批判性思考 第九章 结束人的生命 9.1 结束人的生命 9.2 自杀 自杀的定义 认为自杀不道德的理由 认为自杀合乎道德的理由 研讨实例 9.3 保护无辜(包括自己) 反对为保护无辜而杀人的理由 赞成为保护无辜而杀人的理由 研讨实例 9.4 战争 认为战争不道德的理由 认为战争合乎道德的理由 9.5 恐怖主义 支持恐怖主义的理由 反对恐怖主义的理由 恐怖主义的语义解释与双重标准 研讨实例 9.6 死刑 定义 刑罚理论 认为死刑不道德的理由 赞成死刑的理由 研讨实例 主要伦理学理论的相关观点 第十章 听任死亡、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 10.1 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的现有法律地位 脑死亡 持续植物人状态(PVS)或不可逆性昏迷 10.2 听任死亡 反对听任死亡的理由 赞成听任死亡的理由 普通手段和非常手段 患者自决法案(PSDA) 预留指令 护理临终者协作收容法 研讨实例 10.3 仁慈助死 反对仁慈助死的理由 赞成仁慈助死的理由 对待仁慈助死的态度的变化 建议采纳的仁慈助死防范措施 防范措施评价 研讨实例 关于仁慈助死的小结 10.4 仁慈杀死 反对仁慈杀死的理由 赞成仁慈杀死的理由 研讨实例 主要伦理学理论的相关观点 第十一章 堕胎 11.1 堕胎问题概述 11.2 人的生命何时开始? 11.3 反对堕胎的理由 关于人的生命何时开始的遗传学观点 生命尊严或生命价值的理由 多米诺理由 堕胎危及母亲的生命 妊娠的相对安全性 堕胎之外的可行性选择 经济考虑无关紧要 性行为的责任 强奸与乱伦 11.4 赞成堕胎的理由 妇女对于自己身体的绝对权利 出生乃生命之始 不想要的婴儿或畸形儿的问题 堕胎的相对安全性 对多米诺理由的批驳 怀孕对于母亲生命的危险性 强奸与乱伦 性行为的责任 堕胎乃妇女的选择权 11.5 关于堕胎的温和观点 “绝对”之间的不可调解的冲突 关于生命何时开始的综合性观点 主要伦理学理论的相关观点 研讨实例 第十二章 说谎、欺骗、背约与偷窃 12.1 非结果论的与结果论的观点 规则非结果论的观点 结果论的和行为非结果论的观点 12.2 说谎 反对说谎的理由 赞成说谎的理由 温和观点 研讨实例 12.3 欺骗 反对欺骗的理由 赞成欺骗的理由 研讨实例 12.4 背约 不言而喻之契约 一种不诚实 人的诺言 反对背约的理由 赞成背约的理由 研讨实例 12.5 偷窃 反对偷窃的理由 赞成偷窃的理由 研讨实例 主要伦理学理论的相关观点 第十三章 道德、婚姻与人类性行为 13.1 人类性行为的主要方面 13.2 人类性行为的意义和目的 人类性行为的道德问题及其公众方面 反对性自由的理由 赞成性自由的理由 13.3 婚前性行为 反对婚前性行为的理由 赞成婚前性行为的理由 13.4 婚姻型关系(含与法律无关的)中的性行为 不同的婚姻型关系 反对非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理由 赞成非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理由 同性恋婚姻 通奸 13.5 手淫 反对手淫的理由 赞成手淫的理由 13.6 色情作品 反对色情作品的理由 认为色情作品合乎道德的理由 13.7 卖淫 反对卖淫的理由 赞成卖淫的理由 13.8 性变态或“反常”性行为 主要伦理学理论的相关观点 研讨实例 第十四章 生物伦理——医学中的道德问题 14.1 专业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的权利和义务 家长式观点 自主式观点 协作式观点 14.2 说实话与知情同意 对于说实话的家长式观点 患者的知情权 温和观点 知情同意 医生对说实话与知情同意的反应 患者及其家属对说实话的反应 14.3 保密问题 阳性艾滋病病毒检验与艾滋病 14.4 治疗对象的有罪与无辜 14.5 医学中的道德问题 伦理学与行为控制 人体实验 遗传学 14.6 干细胞研究 人体贸易与组织库藏的道德准则 研讨实例 主要伦理学理论的相关观点 第十五章 企业伦理与媒体伦理 15.1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15.2 对待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两种方法 竞争法 政府管理法 15.3 温和观点 关于企业伦理与媒体伦理的温和观点 15.4 企业的公正、说实话与诚实 公正 说实话 诚实 15.5 企业伦理问题 广告 企业与环境 赞助性行动与逆向歧视 15.6 性骚扰 术语定义 联邦法律所确认的性骚扰 认为性骚扰并非不道德的理由 认为性骚扰不道德的理由 15.7 新全球经济与国际企业界 15.8 媒体伦理 引论 新闻业的理想 真相和记者如何获取信息与内情 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 界线在哪里? 合乎道德的新闻价值观 15.9 法人贪腐——安然公司 安然的伦理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何以失效? 主要伦理学理论的相关观点 研讨实例 第十六章 环境伦理 16.1 自然与道德 16.2 环境伦理问题 对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开发、滥用和污染环境 开发、滥用和毁灭动物 16.3 我们对待自然的态度及其根据 柏拉图的二元论:西方哲学的开端 《圣经》中的犹太教-基督教教义 科学的兴起与科学进步 工业化 文明对自然的侵害 16.4 赞成利用和开发自然环境的理由 人类主宰自然论 人类的推理能力与自然的盲目和非理性 文明比自然更重要 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 16.5 反对利用和开发自然的理由 与支配权和主宰相对的一元论整体主义 理性不应将人类与自然相分离 16.6 温和观点 16.7 动物权利的标准 生命与活着 拥有利益 灵魂、心智与情感之属性 理性 16.8 对待动物权利的方法 素食主义 反对素食主义的理由 知觉论 整体主义 16.9 动物的食用 养殖动物取食之道 素食主义者的观点 肉食者的观点 温和观点 16.10 动物的实验用途 赞成动物实验的理由 反对利用动物进行实验的理由 温和观点 16.11 对动物的运动性猎杀 应当允许此类猎杀 不应允许此类猎杀 温和观点 对濒危物种的保护 16.12 关于环境问题的非西方观点 南亚道德传统:印度教与佛教 东亚道德传统:道家学说与儒家学说 16.13 结语 主要伦理学理论的相关观点 研讨实例 Part Two 道德现场 现场一 结束人的生命 自杀 保护无辜(包括自己) 战争 死刑 现场二 听任死亡、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 听任死亡 仁慈助死 仁慈杀死 现场三 堕胎 关于堕胎的温和观点 关于堕胎问题的人道主义伦理学方法 现场四 说谎、欺骗、背约和偷窃 说谎 欺骗 背约 偷窃 现场五 人类性行为 现场六 生物伦理 现场七 企业伦理与媒体伦理 人道主义伦理学方法 现场八 环境伦理 环境保护:回收利用与废物处理 动物权利 延伸阅读 重要词汇 研究导航 译者跋 伦理觉悟·公平正义·公民教育 出版后记 伦理学的使命 书摘插图 Part One 伦理理论 第一章 什么是道德 1.2 道德及其应用 什么是道德? 到此为止,我们业已讨论了专门术语和道德研究的方法,但尚未确切地弄清道德是什么。如同对待其他复杂问题那样,对道德的圆满解释,将随着本书论述的深入而逐步得到展示。不过在这一章,我要努力勾划出道德的若干重要特征,并给出基本实用的道德定义。 伦理学与美学 哲学研究中有两个领域同人类事务的价值和价值判断有关。第一个是伦理学,也就是对道德的研究——在道德意义上什么是好(善)、坏(恶)、对(正当)、错(不正当);第二个是美学,也就是对艺术和艺术品的研究,对美和不美的研究——艺术上什么是好、坏、对、错,在我们的生活中什么东西构成美、什么东西构成不美。当然,这两个研究领域会有某些叠合之处。例如,人们可以从艺术观点出发评价P.毕加索(Pablo Picasso)的油画《格尔尼卡》,用艺术技巧方面的术语判定其美或丑,判定它是好的艺术还是坏的艺术;人们还可以讨论它的道德意义:对于战争的残酷与不道德,对于人们相互间的不人道,毕加索在油画中做出了道德评论。然而,当我们说某人有魅力或不漂亮的时候,当我们说夕阳美丽、小狗丑陋的时候,当我们说某幅画很伟大或者其风格拙劣的时候,我们实质上都是从美学方面而不是从伦理道德方面进行评价。 儒家的五项基本人伦关系 君臣关系 父子关系 夫妇关系 兄弟关系 朋友关系 我们在前面论述君德和仪礼风俗时谈到过君臣关系。在《论语》中,孔子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R. T. 埃姆斯、小H. 罗斯蒙特译:《论语》,2.3,见《孔子的论语:哲学解读》(纽约,1998),第76页。] 由此可见,孔子看到了做好事同做好人之间的显著差异。 在儒家的所有人伦关系中,一以贯之的是起支配作用的“恕”道(互惠)。父亲关心儿子,给予保护和教育。反过来,儿子则要恪尽孝顺之道,接受父亲的教诲、指导和指挥,待父亲年老时要尽其赡养之责。此外,长子还要依照通行的传统礼仪举行葬礼,表达对列祖列宗的尊重。 身为丈夫的男人是一家之长,承担着照管家庭、养家糊口之责,要为老婆孩子谋求生计。此外,他应是正直忠诚的人。妻子的地位从属于丈夫。她要料理家务,服从丈夫。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夫唱妇随”。另外,妻子还应相夫教子,满足丈夫的需要,关心子女的成长。哥哥要为弟弟妹妹们树立良好的行为榜样,陶冶文雅优美的情操。弟弟则要尊敬兄长,因为他们有经验、品质好。 友谊是地位平等者之间互相尊重的关系。这是人伦关系中唯一的非等级制的基本关系。儒家人伦关系的本质表明,当我们对所有人表达平等尊重的时候,并非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正统的权威是存在的,合乎体统的做法就是服从权威的意见。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关系及其相应的角色和责任也随之变化,——年长的儿子成了丈夫和父亲,子女做了父母。在儒家的人伦关系中,每一个人都明了自己在同他人关系中的地位,美德只有在人际关系中才有意义。因此,儒家的美德明显地是社会性的。 儒家的和谐 对中国人思想的研究表明,实现最大和谐是中国人思想的目标。根据这种和谐理念,我们要来论述儒家的两项主德:一是“仁”,其不同的英译有“human-heartedness”(人性之心)、“benevolence”(仁慈,善行)、“goodness”(德性,仁慈)或“humaneness”(仁慈,人道);二是“礼”,即“rites”(典礼,习俗)、“ritual propriety”(礼仪,礼节)或 “appropriateness”(适宜性)。 从词源学上说,“仁”同“氏族成员”相关,而“氏族成员”同本氏族之外的人相对。在本氏族之内,“仁”意味着对其他氏族成员的克制态度,这种态度不适用于本氏族之外的人。“仁”的行为是有人性通人情的,最终演变成人之为人的一般条件,从而把“人”同“动物”区别开来,要求行为同人相称相宜而不同于畜生。孔子的银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反映了“仁”的特性。 “仁”是儒家的主要美德,它突出并强化个人与社群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仁”是由两个汉字构成的:第一个汉字表示单个人,第二个是汉字数目字“二”。由此可见,表意文字“仁”的意义是“一个人同他人共处”。[M. C. 布兰尼根:《跨文化的道德:原著导读》(波士顿,2005),第296页。]中国人的“自我”是“关系中的自我”。一个人只能是处于同他人之关系中的个人,这些关系共同结成他的身份。儒学研究者R.T.埃姆斯写道: 社群是个人自我暴露的工程。个人诚实和社群一体化的不可分离性消弭了目的和手段的界限,既使得每一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又使得每一个人成为社群中其他每一个人之既定身份的条件或手段。这是一种相互关系的范式。[R. T. 埃姆斯:《作为权利的礼仪:儒家的抉择》,见L. S. 罗默编:《人权与世界宗教》(印第安纳,1988),第201页。] “仁”力图使个人利益和社群利益相协调。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居于第一位的总是整体利益。这一要害合乎逻辑地导致对“礼”的尊重。 “礼”,即礼仪、礼节。如果一个人要成为正式的社群成员,就必须养成“礼”这一儒家美德,而社群本身的构建也是按照“礼”的仪式进行的。“礼”的应用涉及社群内一切富有意义的角色和各种生活方式,这些角色和生活方式通过风俗习惯和传统代代相传。如果说对美德“仁”的培养促成了一个人处理人际关系的正当的意向性观念,那么,“礼”则使得一个人在任何具体境遇下都有可能展现出得体的行为,从在领导者面前的表现,到着装,到就餐场合的规矩礼节,到问候方式,到毕业典礼、婚礼、葬礼和祭祖仪式等,莫不合乎“礼”。“礼是仁慈人道的具体化表达。”[布兰尼根:《跨文化的道德》,第298页。] “礼”是传统的,因而也是社群所要求的个人行为举止的得体适宜,其表现方式并不是仅为形式上的、敷衍应付的东西,而是真正由衷的个人表达法。“礼”为社会带来安定,使社会无需太多的法律强制和刑罚威胁便可良好地运行。 孔子的信徒孟子(公元前391年-公元前308年)阐述了理想化的儒家学说,论证了“人之初,性本善”的性善论。这就是说,人们具有天生的向善性。因此,道德的自我修养关系到人的真实本性的发掘和呈现。美德如同 “花芽”一般,只有护理培育才能鲜花怒放。然而,另一位儒学大家荀子(公元前310年-公元前219年)自认为对孔子思想做出了现实主义的诠释。荀子大师的教导是“人性本恶”。人性之所以是恶的,是因为人们不像孟子所说的那样天生向善,而是倾向于自私自利。由于财货有限而人们的欲求相同,于是产生了冲突、出现了恶。因此,引导社会走向安定美好的美德行为离不开训练和培养。孟子以培育幼芽的农学隐喻来形容道德的自我修养。与此相对照,荀子则以将曲木变直、用磨石磨刀的艰难过程来比喻道德修养。这就是说,善良和美德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严格地经由人为的传统习惯培养而成的。 总之,儒家一致认为,美德要通过道德自我修养来发展,直到美德成为习惯和人品观念。这一修养过程不仅是成为好人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成为全人的过程。这种道德理想体现在“君子”身上。所谓“君子”,也就是“优秀的人”或“有教养的人”(在某些方面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真正明智的善人”)。在儒家思想中,道德自我修养始终是社会精湛技巧的运用和提炼。 第七章 奖赏与惩罚 7.3 奖赏 奖赏的标准 努力 另一个奖赏标准是努力,这在前一节已有暗示。这个标准要奖赏的是人们的努力,而不管其生产、实现或成就之物的数量或质量如何。在课堂上,根据自己的能力付出最大努力的学生会受到最高奖赏。在工作场所,每个雇员都被要求以最大努力工作8个小时,每个人都会得到同样的工资。 这一标准肯定也有问题。这是因为,其一,就签约承包一项工作(比如,建筑承包商)并获得相应报酬的人们而言,他们获得报酬不是因为他们付出了多少时间和努力,而仅仅因为他们的成果,即已完成的工作。其二,努力怎么衡量?一些人只要受到某种激励就会更加努力地工作,另一些人则不管得到什么,只会付出一般性努力。其三,假定一个相当愚笨的人和一个十分聪明的人都尽全力工作8小时,他们在工资与晋升待遇上就应当得到同样考虑吗?考虑到他们俩每天都全力工作,举例来说,你想让谁当领班或经理?聪明人还是笨人?测定努力程度的难度,以及单靠努力未必使人应该得到奖赏这一问题,使得这一标准软弱乏力,至少当单独应用时的情况是这样。 能力 有些人认为奖赏应以能力为基础。但是,首先,我们必须区分先天能力与后天能力。有些人在某些领域有超常的先天能力,比如我前面讲述的A级学生。但仅有先天能力就行了吗?仅仅由于人们具有无需个人责任承担的某些能力,他们就该获得奖赏吗?如果人们因懒惰或拖延敷衍而不发挥自己的能力,那该怎么办?如果他们确实比别人能干却选择不发挥自己的能力,那么,他们应该比那些没有这样大的能力却努力工作并有更多更好成果的人们受到更大的奖赏吗? 后天能力的不同之处在于,人们只有付出时间、努力和金钱才能获得之。例如,像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士,为了获得他们的专业能力,必须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就奖赏问题而论,一旦获得这种能力,它就会比先天能力具有更大的意义。当然,若不应用这些技能,那就会出现同不发挥先天能力一样的问题。由此看来,能力不管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似乎都不可能单独形成奖赏的适当标准,——为了衡量这种能力的发挥及其成绩,必须引入能力同努力与成果的某种综合标准。人们也许不发挥能力或发挥得不充分。 需要 有人认为,对好东西或奖赏的分配应该以需要为基础;换言之,最需要的人应该分得最多的好东西,也就是应该根据其需要获得“奖赏”。让我们先来区分两种类型的需要,即私人需要与公共需要。 私人需要关心的是个人因贫穷或失业而需要的东西。许多人认为我们应当帮助我们中间的穷苦者,认为我们其余人有什么东西,就应当给予他们其中一些东西或者同样的东西。当然,从人道观点看,帮助穷人似乎是高尚的理想。然而,仅仅根据需要,他们应该得到多大程度的奖赏?例如,我们应该只雇用穷人而不管资格或能力吗?正如J.霍斯普斯所指出的,最需要工作的人往往缺乏任何适于雇用的技能,老板们应当让自己的企业背上无技能工人的包袱,付给他们同熟练工人一样的报酬吗?[J.霍斯普斯:《人的行为》,第321-322页。]倘若如此,那么,他们的企业会如何呢?熟练工人能得到什么激励而继续为此类老板工作呢? 在大学里,当要发放经济补助或奖学金时,常常就会碰到同需要相关的问题。这些钱应该发给最穷的学生,最聪慧的学生,还是又穷又聪慧的学生?理想状况似乎是让最有学术潜力又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成为获奖者,但最穷的学生常常不如不太穷的学生学业优秀。那么,对于一贯成绩优秀却不如更穷的学生那么需要或几乎不需要或完全不需要的学生,该怎么办呢?许多此类学生认为,对他们杰出的学业成就的认可被中等生或中等稍偏上学生的需要夺去了光彩。无论在学校里还是在企业界,根据需要进行奖赏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它排除了对努力或发挥才能的激励作用。如果对学生或其他人的奖赏仅仅依据需要,那么,人们为什么要努力做事而不干脆变穷呢?第二个问题是,这一标准对于有才华的勤奋者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于是,帮助穷人是个高尚目标,但在奖赏一词的完全意义上,仅仅根据需要而奖赏穷人,似乎对非穷人而言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公共需要稍微不同于私人需要,因为这里的奖赏是以人们对公共需要的贡献或满足为基础的。比如,医生常常由于满足了每个人的保健需要而得到奖赏。公共需要用于根据人们满足一般公众之需要的状况予以奖赏的制度;在这里人们因满足大众的需要而获得奖赏。但哪些需要——个人的或集体的——最重要,我们又该如何决定呢?另一方面,在极为重要的不同方面满足同样需要的护士,却得不到同医生一样的奖赏。实际上,有些护士认为,她们所做的工作受到的是处罚而不是奖赏。这说明很难确定哪些需要最重大、这些需要的满足者又应该得到怎样的奖赏。我们如何评价农民、水暖工、珠宝商、教师、警察和专业演员在满足公共需要方面的相对重要性?有时候,满足不甚重大需要的人由于努力而获得的奖赏,要比满足重大需要的人的奖赏大得多。例如,一些演员和运动员所获得的丰厚奖赏,远非警官、消防队员或护士可比,而后三类人员每天都冒着生命危险,或者努力保护着人的生命。看起来,我们该如何奖赏公共需要,仍然是个有待解决的难题。 其他标准 在论述关于奖赏问题的两个主要理论之前,我们要谈谈其他五个标准。 长期昂贵的职业培训 例如,在取得学士学位之后要成为律师通常需要三、四年时间,要成为医生则需要更长的时间,——这难道不应当得到某种形式的报酬吗? 另一方面,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根据其不同的学位,可能花费了二至五年时间,但其报酬通常赶不上初级熟练工,而初级熟练工可能不必高中毕业,更不要说上大学了。换言之,至少可以这样说,以此为根据的奖赏似乎是不公平的。此外,对不称职的医生或律师的奖赏,应当根据其受训时间和代价而不考虑能力或努力吗? 需要贵重设备的工作或职业 有些人认为,被要求购买和维护贵重设备的人也应得到奖赏。依据这一标准,需要贵重设备的医生和牙科专家可能比别人得到更多的奖赏。 这或许是公平合理的,但较之无需贵重设备却需要大量的教育培训或技能或者承担危险性任务的职业从业者,对他们的奖赏应该多出多少呢?而且,在他们执业期间,在其设备成本实质上已经得到补偿之后,对他们的奖赏在多大程度上应该持续下去呢? 对身体的危险性 爆炸队人员和其他危险任务的承担者应当因其责任的性质而有额外报酬或得到较高工资吗?额外报酬通常分配给像军队中的作战、飞行和特殊付费任务之职业人员,但经常同面临的危险或风险完全不相称。警官、消防队员和护士依然极少获得额外报酬;而且,就其面临的自己的和他人的生命危险而言,他们的固定报酬往往不能对他们做出真正的补偿或奖赏。 工作的不可悦性 另一个“其他”标准是因工作的令人不悦而予人以奖赏。比如,垃圾清运工之所以得到高薪,是因为他们的工作是必要的,满足了公共需要,也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干这种工作。这里的困难在于,我们该如何判定哪些工作因其不可悦性应获得较大奖赏,这些工作的承担者应获得多少奖赏。 资历 许多机构和企业是根据资历进行奖赏的。这里的主张是,通过对特定组织的长期服务而表现出忠诚和坚韧不拔精神的人应当得到奖赏。但是,如果人们工作得太久,他们就可能变得无能,甚至被累垮。如果这种人不再是能干的工人了,那么,他们还应该优先于那些可能资历较浅却更为熟练的工人,继续得到晋升和奖赏吗?只有当资格与能力相适应时,资历才能成为对人们的成就进行奖赏的公平之道。 第九章 结束人的生命 9.5 恐怖主义 C.卡尔在《恐怖的教训》一书中为“恐怖主义”给出的定义是: 针对平民蓄意发动的战争之当代名称或新式称谓,其目的在于摧毁他们支持领袖或政策的意志力,而在此种暴力的实施者看来,这些领袖或政策是可恶的。[ C.卡尔:《恐怖的教训》(纽约,2002),第6页。] 许多人可能认为恐怖主义是20和21世纪发明和实施的东西,但蓄意以平民为目标的攻击同战争本身一样久远。恐怖主义是包括美国在内的每一个国家都实施过的一类军事斗争,卡尔还称之为全面的、毁灭性的或惩罚性的战争类型。恐怖主义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基督教徒和穆斯林相互实施恐怖主义的十字军东征,美国的印第安人国内战争期间,法国大革命,两次世界大战,朝鲜冲突,越南战争以及阿富汗与伊拉克的恐怖主义战争。其他的现代恐怖主义袭击发生于爱尔兰和英格兰,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俄克拉荷马城联邦大楼,对纽约世贸中心的第一次轰炸,当然还有2001年彻底摧毁世贸中心的9·11事件,——在这次事件中死亡3000余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平民,还有许多人受伤。 恐怖主义的主要意图在于对主张、意识形态、世界大事或文化方面的某些严重纷争实施暴力抗议。恐怖主义者似乎认为,能够有所作用的唯一的抗议形式就是要杀伤或多或少的平民,其意图在于促使他们不支持袭击发生地的政策或意识形态。然而,卡尔成功地论证说,尽管恐怖主义在历史上不断发生,但它一直是失败的,因为遭到这种袭击的平民却转而反抗和抵制袭击者。例如,就2001年的9·11事件而言,袭击甚至强化了美国政府和民众反对恐怖主义者的决心。[同上书,第12页。]重要的是要注意到,恐怖主义者实际上是作战的士兵,尽管这是不同类型的战争,他们拥有财政基地、优良的通讯系统和高超的智力;而且,就9·11袭击而言,还有一些主权国家赞助和支持其各种需要。不论9·11袭击是多么的可恶,人们必须承认袭击者的独创性。他们不需要导弹,而是强占装满汽油的民航客机作为导弹,这就需要恐怖主义的飞机驾驶人员像自杀士兵一样行动。他们的智力比我们的要高超得多,——在事件果真发生之前,我们谁都不知道会有恐怖袭击。 支持恐怖主义的理由 尽管印度的圣雄甘地和美国的小马丁·路德·金提出了非暴力反抗的主张,但在愤怒者所在的文化和民族中形成的许多组织(其中多数组织在所谓第三世界国家),开始认识到非暴力抗议的最好结果是被忽视而毫无效力,而最糟糕的情况只能是被其压迫者所杀害。因此,诸如炸弹袭击、绑架人质和游击战之类暴力行动就被视为迫使当局承认他们的唯一的可靠途径。 由于这些组织认为他们会继续被忽视,他们便诉诸暴力以引起人们对其事业的关注。无辜者确实会因此而死于非命。但恐怖主义者推断,凡不支持其事业的人都不是无辜者;因而他们不在乎死人。他们认为自己是在为权利、自由、文化、宗教或领土而战斗,战斗就要死人。 反对恐怖主义的理由 反对恐怖主义的主要理由是:过度的暴力,尤其是危害无辜者生命的过度暴力,是不可饶恕的。正如其鼓吹者所坦言,恐怖主义就是战争,不过是不宣而战的战争,肯定不是保护无辜者的战争。如前所述,人们能够为正义战争辩护,正义战争是负责的公开宣战,并且是由双方的武装部队专为保护无辜者而进行的战争。但是,恐怖主义采用大范围的暴力,屠杀无辜的旁观者,这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反对恐怖主义的人们认为,不公正必须通过理性、谈判和其他和平途径加以矫正。这也许颇费时日,却对每一个相关者都更加安全。而且, 恐怖主义通常无助于其拥护者的事业,因为它激起对手还以更严重的恐怖主义。它还常常令其事业的一部分追随者成为敌对力量,这些追随者认为恐怖主义是不道德的。因此,根据反恐人士的意见,恐怖主义决不可能是正当合理的。 恐怖主义的语义解释与双重标准 恐怖主义是一种暴力。由于它是蓄意针对无辜者的暴力,因而一般被认为是邪恶的,并遭到普遍谴责。如前所述,结果论的理论可以用来支持恐怖主义。但这种理论实质上意在证明针对无辜者的暴力之正当性,因而缺乏理性的说服力。与此相对照的非结果论,例如康德的理论,认为恐怖主义否定了人的内在价值,因为它把人仅仅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 关于恐怖主义这一概念,I.普里姆拉兹注意到这样的蹊跷:“没有人认为自己和自己的行为是恐怖主义,也没有人认为自己的同情对象或自己所支持的同情对象的活动是恐怖主义。正如流行的俗话所说,这个人的恐怖主义是那个人的自由战士。”[I.普里姆拉兹编:《恐怖主义的哲学问题》(纽约,2004),第xi页。]换句话说,自身利益和不公平造成了“我们与他们”相对立的对话框架,从而在有关恐怖主义的公开论辩中,对该术语的运用助长了双重标准。 另一条双重标准涉及“非国家”的行为者(例如“造反者”)与得到政治国家支持的类似暴力行为的实施者。恐怖主义几乎在其定义上就是仅仅适用于造反者而不适用于国家代理人的词语,当人们所说的国家是自己的政治国家时尤其如此。 因此,作为优秀的批判性的思想者,作为受过伦理学理论训练的人,为了就恐怖主义是否合乎道德提出论证周密的依据,重要的是要对政治语言涵义的细微区别保持警觉,要弄清自己对恐怖主义一词的理解。此外,人们要努力认清激起和支持恐怖主义的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状况,这不是要将恐怖主义行径合理化或合法化,而是要尽可能地消除此类状况。尽管某些状况可能有助于说明恐怖主义的起因,但此类状况不可能证明恐怖主义具有正当理由。 实例1 一个沿海小国拥有商业港口和自然资源,而毗邻的一个内陆大国则需要这些东西。大国为使用港口和进口资源同小国进行谈判,双方达成了协议,并已履约多年。然而最后,大国的新政府决定,它使用离边界如此之近的自然资源不应付钱,而且它应该完全控制当时所用的港口。新的谈判破裂之后,这个大国便入侵了小邻邦,而小国则积极地自卫反击。大国有理由发动战争吗?小国的自卫反击是正当的吗? 实例2 伊拉克战争 美国对伊拉克入侵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天主教对正义战争的描述?你在多大程度上认为这一入侵在任何状况下都是完全正当的?你在多大程度上认为这对双方都是一场恐怖主义战争?请具体回答。 实例3 有大国支持的小国内战 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远东小国饱受意识形态的分裂之苦。其一半人口拥护共产主义政体,而另一半人口则拥护民主政体。有两个大国从这一斗争中渔利:甲国支持共产主义集团,而乙国支持民主集团。两个大国在这个远东国家的矿山、工厂、土地和金融投资等领域均有利害关系。当小国的两个集团在争取控制全国的斗争中因不同意识形态而彼此宣战时,两个大国便开始提供资金、武器和物资并派遣军事顾问支持各自的一方。当民主集团受到削弱、趋向失败时,乙国的支持更加升级了,派遣自己的陆、海、空部队直接卷入战争,以除了核战之外的一切手段援助民主集团。这个远东国家的两个集团在同对方的战争中在多大程度是正当的?分别支持一方的两个大国在多大程度上是正当的? 第十章 听任死亡、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 10.1 脑死亡 20世纪和21世纪可以采用的先进医疗技术和复杂的医疗程序,提出了新的道德难题,其中之一是涉及不可逆性脑损伤,即众所周知的“脑死亡”。在医疗技术尚未如此复杂的时候,患者的心或肺功能衰竭之后,他们的大脑功能也会很快衰竭;而当他们的大脑功能衰竭之后,心肺衰竭也会接踵而来。然而,在我们这个时代,已经找到一些方法(如利用呼吸机和心脏器械)可以不经大脑而使心或肺免于衰竭。 例如,如果一位患者由于摩托车事故头部受伤被送入医院,急诊医务人员可以使此人的心肺复苏并设法稳定这两个器官系统。稍后,医生可能发现患者头部创伤极其严重,以致其大脑已遭到不可逆转的损害;换言之,其大脑业已永久死亡,而不是暂时受伤乃至局部受伤。没有大脑活动,患者就沦为一具只是心脏还在跳动、肺脏还在呼吸的躯体。这样一些病例出现后,医学界开始认识到下述这种可能性,即如果患者的大脑遭到不可逆转的损害,就可以从医学意义上宣告其死亡,尽管从其他所有方面看,其肉体可以被认为依然存活。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以制定判断脑死亡的标准。该特别委员会的最终报告列出四条标准:(1)无感受力和无反应力,(2)无自主活动或自主呼吸,(3)无反射功能,(4)脑电图平直。[亨利·比彻等:“不可逆转昏迷的界定”,《美国医学协会期刊》第205期(1968年8月),第85-88页。]那么,这就意味着,尽管人们的心肺依然在发挥功能,却可从医学上宣告他们已经死亡。许多人将脑死亡问题与听任死亡和仁慈杀死混为一谈。他们认为,如果一位医生或护士将维持脑死亡患者生命的呼吸机、心脏器械或给食管撤除,那么此人就犯了听任患者死亡之罪或仁慈杀死之罪。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患者在正式的医学意义上已被宣告死亡,那么任何设备均可撤除,任何程序均可停止,而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之嫌。归根结底,问题在于:怎么能够准许一位已在医学意义上死亡的患者死去或接受仁慈杀死之术呢? 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混乱,源于我们不愿将肺还在呼吸、心还在跳动的患者同维持心肺功能的机器相分离。在这里,只要指出脑死亡与听任死亡、仁慈助死或仁慈杀死毫无关系就足够了。有些州(如加利福尼亚州)甚至已将脑死亡纳入其关于死亡的法律定义之中。然而,在涉及大脑遭到严重损害而又不属脑死亡时还会有问题。有些损伤并未导致大脑死亡;确切地说,这些损伤只是使大脑受到极其严重的破坏,以致当患者从昏迷中清醒过来时,他们的生活可能要有根本变化。此外,这样的患者也可能无限期地处于昏迷状态,但又不符合上面援引的脑死亡标准。在涉及最后这一类型的病例之时,可能必然出现听任死亡和仁慈杀死这样的问题,但不能认为这些问题同确定的完全脑死亡病例有任何关系。 持续植物人状态(PVS)或不可逆性昏迷 应将脑死亡与持续的植物人状态(PVS)加以细致区别。持续植物人状态源于控制认知功能的大脑皮层或新(大脑)皮层遭受损害。由于这一原因,这种情况可以被称为脑皮层或大脑死亡。然而,由于脑干的功能依然全部或部分存在,躯体并未死亡。在持续植物人状态之下,可能还有并且通常都有自主呼吸和自主心跳。处于这种状态的人往往还是醒着的,但他们不会意识到正在自己身边发生的事情。没有同环境的有意识的互动,也没有对自我或环境的意识。一个处于这种状态的人,缺乏并将永久缺乏人的生活所必需的哪怕最低限度的功能。简而言之,他们不会同别人有任何互动。卡伦·安·昆兰、南希·克鲁赞和特里·斯基亚瓦这些非常著名的病例就是持续植物人状态的典型,你将在后面看到有关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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