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绿色市场认证
释义

绿色市场认证是认证机构依据GB/T19220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GB/T19221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及相关技术规范,对申请认证企业所建立和实施的文件化市场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通过认证的企业可以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

简介

绿色市场认证是认证机构依据GB/T19220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GB/T19221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及相关技术规范,对申请认证企业所建立和实施的文件化市场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通过认证的企业可以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

实施规则

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

1.目的和范围 1.1 为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

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和《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绿色市场认证委托的受理、审核和评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本规则适用的认证对象包括: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肉禽蛋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粮油批发市场、调味品批发市场等专营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食品生鲜超市等专营农副产品的零售市场,以及大型综合超市大卖场、仓储式商场、便利店等兼营农副产品的零售场所。 2. 认证准则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GB/T19220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GB/T19221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3. 认证机构 3.1认证机构设立条件 3.1.1认证机构的设立应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要求。 3.1.2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的单位应熟悉农副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管理结构、经营环境、设施设备、商品准入过程和信用管理等状况,熟悉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管理,熟悉该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3.2.1 设立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2.2 国家认监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与商务部共同进行初审。 3.2.3初审合格者,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 3.3认证机构应按《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和本规则要求从事绿色市场的认证活动。

3.4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4. 认证人员 4.1 认证机构中从事与绿色市场认证相关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教育、工作经历,具备农副产品批发或零售市场相关工作的经验或接受相关内容的培训,并具有与市场所经销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相应的质量、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4.2绿色市场认证的人员培训由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组织。认证审核人员应通过审核能力培训,并获得审核员证书。培训内容应包括标准知识、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环境管理、流通知识、市场管理以及现场审核技巧。 4.3 绿色市场认证培训教材由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组织编写。 5. 认证程序 5.1 认证受理 5.1.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绿色市场认证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明确其认证要求和相关信息: a)认证工作程序; b)认证业务范围; c)认证收费标准; d)认证准则; e)认证受理的条件。

5.1.2 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和信息: a)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市场硬件设施、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经营情况等; b)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 c)委托人的市场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 d)经营场所平面布置结构图; e)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f)保证执行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 g)其他需要的文件。 5.1.3认证机构应根据有关程序及时进行合同评审,并确保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认证范围在已认可的业务范围内。 5.2.文件审查认证机构应根据绿色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委托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5.3预访问(适宜时)认证机构可根据需要,对申请认证的市场所交易的商品质量、市场硬件设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质、管理体系及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初访,以确定是否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5.4 现场审核 5.4.1 审核时间(审核人日数) 认证机构应参考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分市场的个数、经营产品的品种等)、营业面积和员工人数确定。 5.4.2 审核要求 认证机构依据绿色市场认证准则的要求,对委托人实施审核。 5.4.3 审核结果 5.4.3.1 项目审核结果 现场审核项目结果分为符合、一般不符合和严重不符合;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基本相符时,该项目判为符合。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不相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对系统不会产生重要影响时,该项目判为一般不符合。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不相符,且造成系统性失效或可造成严重后果时,该项目判为严重不符合。 5.4.3.2 现场审核结论 现场审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推迟判定。 当所有项目审核结果均为符合时,现场审核结论为合格。 当项目审核结果有严重不符合项时,现场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当项目审核结果存在一般不符合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时,现场审核结论为推迟判定。 获得推迟判定结论的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符合项的纠正,并经认证机构验证其有效性。对于达到符合条件的判定为合格;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不能达到符合条件的判定为不合格。 5.5 抽样检验 5.5.1 对委托人所经销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是认证审核的一部分。 5.5.2 认证机构应依据其对委托人信誉的信任程度,策划对委托人经销的产品的抽样检验,并形成方案。产品抽样检验的方案应包括抽取的产品种类、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样本量与判定准则、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能力、检验设备和检验周期等内容。 5.5.3 认证机构应依据有关标准从进入市场销售的农副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的样本。 5.5.4认证机构应针对不同的产品及其特性,以及对安全的影响程度确定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检验项目。 5.5.5 认证机构应指定有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样本完成确定项目的检验。

5.6 认证决定 5.6.1 认证机构应对审核结果与抽样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认证决定。 对于合格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并准予委托人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 对于不合格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其不能颁证的原因。 5.6.2 认证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副本报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备案。 5.6.3 国家认监委与商务部定期联合公布绿色市场名单。 5.6.4 委托人对认证决定如有异议,可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5.6.5 如果委托人对认证机构做出的处理仍有异议,可向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投诉。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5.6.6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商务部进行调查,情况属实者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获证后的监督 5.7.1 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至少包括: a)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b)顾客的投诉; 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 d)监督检查前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以往不符合项的关闭情况; f)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5.7.2监督频次为确保获证方的管理体系与相应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每年应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审核。 发生下述情况时,认证机构应考虑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方受到消费者投诉; b)获证方发生重大变更,(包括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职能、场地环境、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术、信用等级以及相关影响企业符合性的管理体系更改等); c)认证准则变化; d)认证机构管理制度变更等其它情况。 5.7.3 获证后的抽样检验 认证机构可在必要时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抽样检验,作为监督审核的一部分。

5.7.4 结果评价对于监督审核合格的获证方,认证机构将保持其认证资格和允许其继续使用认证标牌(志);否则,应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并对外公告。 5.8 复评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认证机构应进行复评,以确定获证方与认证准则的持续符合性,并延长其认证资格。复评的程序应与初评程序一致。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 6.1 绿色市场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6.2 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以下简称认证标牌(志))的使用应符合《绿色市场认证办法》的规定。 6.3认证标牌(志)的基本图案 6.3.1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基本图案 6.3.2绿色市场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6.4认证标牌(志)的制作 认证标牌(志)分为标准规格标牌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 × 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由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统一监制; 承担统一制作标准规格标牌的企业必须对其制作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的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制作的标准规格标牌和制作工具。 非标准规格标志可由获证方自行制作,其规格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6.5 认证证书和标牌(志)的注销、暂停和撤消认证证书和标牌(志)的注销、暂停和撤消按《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认证变更 7.1变更内容 获证方应将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职能、经营场所、经营产品种类或产品、场地环境、设施和设备、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术、信用等级以及其他影响企业管理体系符合性的变更情况及时通报认证机构。 7.2变更审核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方的变更情况进行审核,以确定其与认证准则的持续符合性。 7.3认证机构应对变更的主营产品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 8. 认证收费 绿色市场认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212号)收取认证费用。

主要事项

(一)基本图案

(二)绿色市场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

第十九条 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允许悬挂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委托人可以在宣传材料等信息载体上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但是不得在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规格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

(一)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申请复审的;

(三)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

(一)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牌(志);

(二)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一)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二)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三)绿色市场出现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绿色市场标牌、标志。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绿色市场每年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合格的,认证机构发给《年度确认通知书》,认证证书继续使用;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整改无效的,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投诉。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绿色市场认证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证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认证通知

关于在全国开展绿色市场认证的通知

全国绿色市场示范单位、争创全国绿色市场示范单位、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三绿工程五年发展纲要》和《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市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提高全国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建立加工和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商务部和国家认监委共同批准授权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对全国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开展“绿色市场”认证工作。

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商务部、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权威机构,隶属于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长期以来,中心一直积极配合商务部的“三绿工程”工作,并参与了“绿色市场”标准和实施规则的制定工作。中心拥有一支由全国流通领域和食品行业知名专家组成的具有国家绿色市场审核员资质的审核员队伍。目前中心将根据《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则的要求,对全国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特别是“争创全国绿色市场示范单位”开展认证工作,对通过“绿色市场”认证的企业,颁发“绿色市场”认证证书和标牌,由商务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对外公告,并择优推荐为“全国绿色市场示范单位”。

请各单位根据商务部、国家认监委的要求踊跃参加“绿色市场”认证,按照附件要求填写申请,于近期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我中心一份,以便统一安排审核认证。

相关报道

新疆加快发展绿色有机产业

新疆农业资源丰富,农产品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良,绿色有机食品产业优势明显。经过20年的发展,新疆已走出一条“特色鲜明,形式多样,重点推进”的绿色有机产业发展之路。

截至2008年底,全区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88家,产品204个;有效使用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16家,产品64个;绿色生资企业1家,产品5个。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龙头企业分别有7家和22家;有16个县市创建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已完成验收,面积428万亩。

2009年,新疆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自治区农业农村工作部署安排,按照“绿色新疆,品质农业”的理念,重点做好以下5方面工作,促进绿色有机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助力现代农业建设,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夯实发展基础,明确发展目标。一是即将出台实施《关于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食品发展意见》,从基地建设、产品认证、证后监管以及市场开拓等方面予以扶持发展。二是将结合自治区“十二五农业发展规划”和“十二五优势特色农产品发展规划”,编制“十二五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业发展规划”。三是建立服务体系,将在5年内建立健全14个地州市和主要农业县市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四是大力推进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产业化经营。五是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农—超”、“商—超”对接的形式,逐步建立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销售专柜。

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发展机制。新疆将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认证与监管并举”的工作方针,稳步扩大总量规模,全面提高质量水平。按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规范管理要求,重点抓好对获标企业和基地农民的培训,推行标准化生产。积极推行基地认证和产品认证信息网上公示、查询制度,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不断加强产品质量抽检、企业年检、产品公告等监管措施,切实维护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的权威性和品牌公信力。

抓重点、保质量、促发展,着力推进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展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一是围绕设施农业、外向型农业以及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市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有重点地推进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并将其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加大认证力度,进一步扩大总量和规模。二是强势推进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围绕环塔里木盆地1200万亩特色林果产业带发展,按照基地建设要求,大力创建核桃、红枣、苹果、石榴、香梨、杏等基地,通过基地建设和企业带动,逐步培育特色林果产业带和产业加工集群,提升林果产业发展水平。

加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市场开拓步伐。一是组织更多的部门、企业参加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和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寻求合作,开拓市场。二是借助中国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北京展销中心,精心打造新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销区,使更多的特色农产品进入北京市场。

抓好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消费环境。重点是抓好3个层次的宣传,一是抓好面向消费者的宣传,让更多的消费者认可、接受。二是抓好面向企业的宣传,使更多企业参与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三是抓好面向政府的宣传,以争取领导重视。同时,多形式与农民日报、新疆日报、新疆电视台等媒体加强合作,以专栏、专题等形式宣传报道。

为促使上述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快新疆绿色有机产业的发展,2月1日新疆自治区农业厅还邀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领导,并组织自治区和兵团相关厅局、高校、生产企业、采购商、经销商及中央和自治区部分主要新闻媒体记者,在乌鲁木齐市召开了“新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业发展研讨会”。

研讨会上,自治区农业厅党组书记刘学虎要求全区农业系统,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从组织领导、机制保障、政策措施等各方面,全力推动新疆绿色有机产业平稳快速发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副主任韩沛新说:“新疆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污染轻,品质优,是其他省区无法相比的。大力发展绿色食品产业,使新疆成为内地消费者的‘果盘子’,成为中亚各国的‘菜篮子’。”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5 3: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