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律政司 |
释义 |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订明"律政司"的方针,意即继续沿用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法治基石。至於主权上的改变,则体现了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新地位。 简介律政司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担当重要角色-负责所有检控工作-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例-并就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向各决策局和部门提供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司长是三位能於香港行政长官休假或出缺时署任行政长官的政府官员之一(排第三位,第一位是政务司司长、第二位是财政司司长)。 沿革此职位在香港回归前称为律政司,主管的部门是律政署;回归後改称为律政司司长及律政司。 序言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订明""的方针,意即继续沿用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法治基石。至於主权上的改变,则体现了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新地位。 法治是香港过去赖以成功的要素,也是香港未来所系。法治始於个人,每个人都有向法院寻求保护的权利。在法院内,则由大公无私的法官执行司法工作。法治保障人们可自由处理自己的事务,无须担忧受到政府妄加干预或受到财雄势厚的人所左右。法治以个人为起点,继而涵盖整个社会。然而,若不了解法律制度,个人是无法坚持自身权利的。 这本册子旨在阐释以法治为本的香港法律制度运作情况,并介绍香港法律制度的主要特色 - 独立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律政司司长所担当的角色、律政司、法律援助和法律专业,希望有助各位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 香港特区政府致力维护法治,促进市民对法治这个重要理念的认识。希望这本册子有助各位认识法治。 法治取自律政司在2004年出版之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 "法治"是指一些基本法律原则,这些原则规限在香港行使权力的方式。法治一词具有多个不同的涵义和推论,其主要涵义是政府和所有公务人员的权力均来自表述於法例和独立法院的判决中的法律。香港的政府系统内贯彻著一个原则,就是任何人(包括行政长官)除非有法律根据,否则不可以作出构成法律过失或会影响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作出行为的人不能提出其行为的法律根据,受影响的人可诉诸法院,法院可能裁决该行为无效,不具法律效力,并下令受影响的人可获赔偿损失。这方面法治的原则称为合法性原则。 其中一个合法性原则的推论可概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论种族、阶级、政见或宗教信仰,都须遵守当地法律。此外,根据法治原则,法院必须独立於行政机关。法院若要大公无私裁定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司法独立实属必要。 合法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两个基本要素,但法治的原则并不仅限於此,否则只要赋予政府不受限制的酌情决定权,法治的要求即可达到。所以,法治一词的另一个涵义可见於限制酌情决定权的一套规则之中。为此,法庭制定指引,以确保法定权力的行使不会违背立法机关的原意。这些指引关乎行政权力的本质和行使程序。属前者的例子:对於一项声称是根据法定权力而作出的决定,法院可认为是明显不合理,并且本非立法机关所设想者。属後者的例子:在决定作出之前,受影响一方不获申述的机会,而立法机关设想在有关情形下,受影响一方本应有申述的机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法院均会裁定有关决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日後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从而保证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会使法治得以继续实施。 科技功能在2004及2005年内,律政司推行了一系列提升资讯科技功能的措施,当中包括: 律政司 提升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的功能,让使用者更容易下载整条条例或选定的条文 把外判案件系统与工作管理系统合并,以便更妥善管制预算和提供最新的管理及财务资料 设立部门入门网站,让员工可在政府电子交易平台接达政府与雇员("G2E")的应用系统 推行电子处理假期申请系统,以便处理、计算和记录员工的假期申请 提升现有的文件管理系统效能,以加强系统的保安、可靠性和方便程度 提供更佳的接达设施,让司内人员可透过任何互联网上网设施,接达本司的电脑系统 落实在政府内推行的"资讯科技设施普及计划",以提升公务员的资讯科技知识和在政府内推动电子文化,并协助加快发展电子政府和以电子方式处理内部事务 向各科提供Blackberry无线手帐及有关的服务计划 在2005年7月开设高级系统经理一职,负责掌管资讯科技管理组,以提升本司在资讯科技管理方面的技术能力及专业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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