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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律吕
释义

律吕,有一定音高标准和相应名称的中国音律体系。律吕是十二律的又称,语源出于三分损益律的六律、六吕。 《伶州鸠论律》 中将十二律按次序分为单数、双数排列,称单数各律为“六”,称双数各律为“六间”。单数的六个律即六律,后世又称为六阳律;双数的六个律即六吕,后世又称为六阴律或六同。

简介

“隔八相生,旋相为宫”,意即隔开八个半音,产生一个新律。

成体系的“律”,各有一定音高标准与相应律名,在中国古代乐律学中统称“律吕”。“律吕之学”即律学,亦即对成体系的“律”所作的研究。

中国古代律制“十二率”,又名“正律”,简称“律吕”。在一个八度之内分为十二个不完全相等的半音。 从“一”到“十二”各律的名称及其相当于的音高依次如下:

黄钟(f)→大吕(#f)→太簇(g)→夹钟(#g)→古洗(a)→仲吕(#a)蕤宾(b)→林钟(C)→夷则(#c)→南吕(d)→无射(#d)→应钟(e)

其中奇数各律(黄钟、太簇、古洗、蕤宾、夷则、无射)称“六阳律”或“律”;偶数各律(省略)称“六阴吕”或“吕”。总称“六律、六吕”。

“这里的‘十二律’并非‘十二平均律’,在一个八度之内分成十二个不完全相等的半音”

按照三分损益法“隔八相生”的八律(相当于现在所说的纯五度,702音分),不等于十二平均律中的纯五度(700音分),这样图中的#do与bre、#re与bmi、#fa与bsol、#sol与bla、#la与bsi就不是音高相同的音了(在十二平均律中是等音),它们的音高应该相差一个最大音差(24音分,也叫古代音差)。

这种不能返回到出发律的现象,在历史上便有了“京房六十律”与“钱乐之三百六十律”的出现,但即使如此仍然不能成为等音。因此,在老先生的图示中便不宜将这些不等的音放在同一个律名下,因为它们应该是不同的律名(如“京房六十律”便有六十个律名)。

“律”指的是规律性的、成体系的标准音高。 《国语·周语下》 伶州鸠论律:“律,所以立均出度也。”“立均”,确定音阶中各音的位置(并以标准音阶首音所应律名作为均名);“出度”,提出相应各律振动体的长度标准。成体系的、互有规律联系的“律”才可以称为“律吕”。

解释

古代校正乐律的器具

用竹管或金属管制成,共十二管,管径相等,以管的长短来确定音的不同高度。从低音管算起,成奇数的六个管叫做“律”;成偶数的六个管叫做“吕”,合称“律吕”。后亦用以指乐律或音律。《国语·周语下》:“律吕不易,无奸物也。” 汉 马融 《长笛赋》:“律吕既和,哀声五降。” 唐 翁洮 《和方干题李频庄》诗:“犹凭律吕传心曲,岂虑星霜到鬓根。” 郭沫若 《创造十年》五:“风声和 博多湾 的海涛,十里松原的松涛,一阵一阵的卷来……那正是一起一伏的律吕。”

比喻准则、标准

唐 韩愈 《进撰平淮西碑文表》:“至於臣者,自知最为浅陋,顾贪恩待,趋以就事,丛杂乖戾,律吕失次。” 宋 洪适 《<元氏长庆集>原跋》:“今之所编,颇又律吕乖次。惜矣,旧规之不能存也。” 黄中黄 《孙逸仙》:“其人诚 亚 东之珍宝,其言诚革命之律吕哉。”

中国传统音乐实践中所应用的各种律制当以纯律为最早;理论计算则以三分损益律最先出。西周编钟铭文中已经出现三分损益律名“妥宾”(即蕤宾)、“无”(即无射)等。“律吕”的语源出于三分损益律的六律、六吕。它在“伶州鸠论律”一文中是作为十二律的总称出现的。州鸠按十二律次序分单数、双数排列,后世把其中单数各律称为六阳律;双数各律称为六阴吕(伶州鸠称为“六间”)。

“律吕”的有关名词及解释

十二律

六律六吕的总称。以黄钟为首,按半音关系从低向高排列。十二律名,本义已不可考。先秦文献中州鸠所作解释,出于礼乐思想的道德规范,未曾论及本源;后世因之而穿凿附会者无一可取。十二律的绝对音高,因历代黄钟律音高标准之不同而随之上下。对不同律制而言,上列十二律名的精确音高关系一般仅指三分损益关系的前十二律,称为十二正律。有时,亦用作兼含变律在内的“律位”名称(见宫调、琴律)。

六律

伶州鸠论律中,仅称单数各律为“六”“六律”始见于汉代出现的《周礼·春官》。其他先秦典籍中如国语史伯论乐中所记西周末六律概念, 《左传》 昭公二十年、昭公二十五年论五声,皆可解释为六声音阶,而非六个阳律的涵义。

六吕、六间

州鸠称为六间之双数各律,汉以后称为六吕。先秦《曾侯乙磬铭》称为“间音”者另有涵义,指音(即变音)而不指律。但其“间”字本义仍与“六间”无异,六吕即六律之间的律。

六同 原出《周礼·春官》“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一说“同”字即“间”字误刻,六同即六间。一说“同”字即“铜”,指铜质律管而言。清代纪大奎则以为“六同”属于另一黄钟音高系统(实即变律),六同并非六吕。

总论律吕,狭义概念仅指三分损益律的十二正律,对阴阳之分可弃其迷信附会之说而理解为单双数概念广义之律吕兼含变律(包括其他律制与复合律制),“律”之成体系者概称“律吕”。

历史源泉

乐理是西乐概念,传统音乐基本与之相对应的是“律吕”或“乐律”。讲律吕起源,就是要论述传统乐理的产生。

南宋蔡元定《律吕新书》引刘昭《汉后志》曰:“伏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又引曰:“截管为律,吹以考声,引以侯气,道之本也。”(《律吕新书卷二·律吕证辨》)

班固《汉书·律历志》说:“黄帝使泠纶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取竹之解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筩以听凤之鸣。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是为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气合以生风;天地之风气正,十二律定。”

《尚书·尧典》 载:“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又曰:“我欲闻六律,五声,八音,···”

从文献记载来分析律吕起源,刘昭以为起自伏羲氏,班固认为始自黄帝。关于伏羲氏、黄帝,《周易》、《史记》等可靠典籍都有明载,确有其人自然不存在问题。至于他们是否确定律制,因为只是班固、刘昭等人在史书中论及,而缺少更多资料相互参证,所以尚不能断定。

今文《尚书》是儒家根本经典,其可靠性历来举世公认,至今尚无人能举出确凿证据动摇其真实性。其首篇《尧典》记载虞舜命夔典乐,本身即具备相当可信性,而且有其他史料可以参证:

《礼记·乐记》曰:“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 《南风》 。夔始制乐,以赏诸侯。”

《吕氏春秋·察传》曰:“昔者舜欲以乐传教于天下,乃令重黎举夔于草莽之中而进之,舜以为乐正。夔于是正六律,和五声,以通八风,而天下大服。”

《史记·五帝本纪第一》曰:“(舜)以夔为典乐,教穉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意,歌长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能谐,毋相夺伦,神人以和。”

综上所述,律吕至迟产生于虞舜时,距今历史应在四千年以上。

探究价值

《易》,中国律吕的源泉。 中国的音乐、音律源远流长,《吕氏春秋.仲夏记.古乐》开宗明义指出:“乐所由来者尚也”。尚者,曩也,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根据古代文献记载,在伏羲氏时期,已经有了五十弦的瑟,“瑟,《世本》云:疱羲氏作五十弦。”(杜佑《通典》)“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吕氏春秋.古乐》)葛天氏在伏羲到神农氏时期。又说黄帝令伶伦作律,已有十二律的记载。并传说在帝舜时代已有“六律、五声、八音”,“八音克谐”。(《书.虞书.益稷》及《舜典》)但这些都还是传说居多,不十分可靠。然而根据可靠材料,音律到周代已经很发达了,在周景王(公元前544—52O年)时期已由五声音阶发展到七声音阶和十二律,但五声音阶仍是中国音乐的主流,而五声音阶、十二律,旋相为宫,一直流传至今,它的生命力说明了它的科学性。春秋时期管仲提出了三分损益法,已计算出五声音阶的律度。至战国后期出现了《乐记》这样的音乐美学专著,反映了中国音乐日趋成熟,建立起较有系统的音乐理论。中国的音乐思想具有下列三个特点:一是认为音乐来自自然。二是音律离不开“易”,强调阴阳二气相错、相和。三是音乐必须为人和社会服务,具有较强的功利观念,因此在中国的古史书——二十五史中都有 《乐志》 或《律历志》记述音律的发展变化,以及与天文、历算、人事的关系。然而这些方面始终离不开“易”的精神。

特点

标准音

物体受到力的作用会发生振动,因振动而产生声音。自然界中存在的声音,如果按照音高排列,低可以低到次声波,高可以高到超声波。人的感官可以分辨的声音有着非常广阔的范围。在如此广阔的范围当中,人们希望找到那些音高最合适的声音,通过他们的组合,形成乐曲,来表述内心的感受。

古代圣贤确定这些标准音的过程,显现着他们对音乐的理解,以及对人,对自然,以至于对整个宇宙的感悟和体认。《乐记》曰:“乐者,天地之和也。”用白话来说,就是:乐,表现天地的和谐。构成音乐的基本音,也应该是体现天地和谐的声音。可以通过了解古人确定标准音的过程,来认识这一观念。

标准音在西乐中是中央音C,在中国音乐中是黄钟。古人通过候气的方法来确定黄种的音高。

《后汉书·律历志》载:“候气之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必周,密布缇缦。室中以木为案,每律个一,内*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内端,案历而候之。气至者灰动。其尾鳍所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

律管

确定黄钟的律管用竹子做成。竹管长的声音低,竹管短的声音高。在尚未确定音律标准之前,律管的长度当然也不能确定。蔡元定在《律吕新书卷二·律吕证辨》中说:“今欲求声气之中而莫适为准则,莫若且多截竹,以拟黄钟之管,或极其短,或极其长,长短之内每差一分以为一管。”将所有这些竹管按照方位置于室内案上。冬至日与气相应的那一根就是黄钟。

冬至这一天阴气极,而一阳来复,是自然界的客观现象。将这支与冬至阳气相应的竹管确定为标准音,体现了古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即天人合一的思想。

古人将这支黄钟律管的长度规定为九寸。(值得注意的是,古人制定度量衡的标准是以黄钟律管的形制为根据的,而不是以先有的尺度来确定黄钟。)一寸又分为十分。对这支黄钟管的长短与粗细的比例也有严格要求,即,如果它的长度为九寸,那么它的内截面积就应当是九十平方分,体积应当是八百一十立方分。假如不符合这个要求,则需要通过损益其长度,增减其粗细,通过侯气重新确定,直至完全符合为止。

根据《汉书·律历志上》,这支标准律管如果以大小适中且相等的黍子进行测量,其长度应该等于九十粒黍子并列的长度,官内应该正好容纳黍子一千二百粒。

古代度量衡

古代度量衡的标准即由此产生。

度的标准。每粒黍子的长度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十丈为一引。(分之下尚有更小的尺度:一分为十厘,一厘为十毫,一毫为十丝,一丝为十忽。后面将用到这些单位,特此注明。)

量的标准。以井水注满黄钟管。井水的容量为一龠,十龠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斛。

衡的标准。一千二百粒黍子,其重量规定为十二铢,二十四铢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三十斤为一钧,四钧为一石。

《尚书·尧典》曰:“(虞舜)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四千多年以来,中国历史上每一次更朝换代,社会安定下来,开国君主都要把统一律度量衡作为一件非常重要的大事来做。这也是天下统一、九州混同的重要标志。而通过对乐律制定的了解,不难看出,律度量衡的统一,不只是象征着国家的统一,而且也意味着人与自然的统一,天与人的统一。所以说,黄钟律的确立,不仅仅具有音乐上的意义,也体现着华夏文明上律天时、下袭水土的基本精神。《礼记·礼运》曰:“故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以四时为柄,以日星为纪,月以为量,鬼神以为徒,五行以为质,礼义以为器,人情以为田,四灵以为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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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0: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