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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娄底市林业局
释义

单位简介

娄底市林业局位于娄底市乐坪东街64号,是市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主管全市林业工作。近年来,该局党组在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的正确领导下,围绕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总体目标,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团结拼搏,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06年我市被评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2009年荣获省政府首届“湘林杯”;2011年荣获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全省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一等奖、全省退耕还林工作工程管理单位、全省林业宣传和生态建设先进单位、全省林木种苗工作先进单位;全省集体林育林基金征缴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等。

截止2011年末,全市林地面积达402185.4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达319333.3公顷,森林活立木蓄积量达1182.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48.15%。目前,我市城市绿地率、绿化率分别达到34.9%、39.8%,人均公共绿地9.51平方米。林业产业化建设稳步增长,以楠竹资源为主的综合加工利用不断加强,2011年林业总产值达88亿元。全市共有8个国有林场,经营面积31.338万亩,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2个,分别是新化大熊山和涟源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4个,分别是双峰紫峰山和九峰山、涟源包围山、娄星洪家山森林公园;县级森林公园2个。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防护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协调山林权属纠纷。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以及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审核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及林木花卉的发展与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外事和宣传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等有关地方性林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拟订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管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林木花卉生产、经营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种花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三)组织、监督林业资源保护。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及申报、管理;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担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四)拟订市级湿地保护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计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强野生动植物市场和流通领域的管理;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依法或依授权负责全市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陆生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出口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进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政策意见的实施;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实施意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制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合力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配套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负责油茶等经济树种的开发利用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开展防火、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规定;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基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要求,对年度计划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负责林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技术教育培训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班子

书 记、局 长 肖正光

副书记、副局长 龚洵胜

副书记、副局长 彭永爱

成 员、纪检组长 龙跃云

成 员、副局长 毛龙珠

成 员、副局长 刘海鳌

成 员、副局长 葛光建

成 员、总工程师 邓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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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