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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释义

《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由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09月07日发布的关于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地方法规。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安排灾区群众生活。

1.2.2 分级负责。根据灾情,分级设定方案,落实救助责任。

1.2.3 整合资源。以实施紧急救援为重点,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依托,部门协作、军民结合、社会参与,形成合力。

1.2.4 快速反应。在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及时、有序、高效实施救助。

1.2.5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1.3 编制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六盘水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

1.4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暴雨、冰雹、雷电、雪凝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2.启动条件

2.1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2.1.1 根据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和损失范围,将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灾(I级)、重大灾( II级)、较大灾(III级)、一般灾(IV)四个级别。

2.1.2 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1.3 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10—3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10000人;

因灾倒塌房屋200—5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30% ;

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

2.1.4 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3—1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00—5000人;

因灾倒塌房屋100—2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20%;

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2.1.5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未达到较大灾标准的均为一般灾

2.1.6 自然灾害按轻重不同实行分级管理。特别重大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处置;重大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较大灾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处置;一般灾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2.2 预案的启动

2.2.1 当发生特别重大灾、重大灾时,市减灾委启动本预案,在省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工作。

2.2.2 当发生较大灾时,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情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2.2.3 当发生一般灾时,县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灾情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2.2.4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特殊情况下,可酌情降低上述启动条件。

3.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灾害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无线电管理分局、市水利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人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外事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台、六盘水供电局、六盘水电信分公司、六盘水移动分公司、六盘水联通分公司、六盘水车务段、市科协、水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红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发生特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在省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较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启动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深入灾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助;核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救助工作并核查落实情况。

3.1.2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职责:承担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特区、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给予支持和帮助;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指导、督促、检查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1.3 市减灾委下设抢险救灾、安全保卫、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灾民救助、后勤保障、新闻报道、善后处理等现场处置工作组,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在特、重大突发自然灾害发生时启动。

3.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民政局: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灾情,确定灾害等级;牵头制定灾害救助方案;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安排群众生活和灾后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因灾失去生存条件的生态移民资金。

市经贸委:综合协调铁路、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物资、石油、医药等部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组织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及有关人员做好抢险救援和疏散遇险被困人员。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建立群测群防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市建设局:负责应急抢险工程、临时建筑工程的修建和质量安全监督;负责灾后规划和建设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各类救灾应急物资的运输协调工作及组织修复中断公路,负责公路畅通;负责内河通行水域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

市无线电管理分局: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必要时视灾情实行局部空中电波管制。

市农办:负责综合协调农、林、水、牧、乡企、供销和气象等部门,各司其职,落实市减灾委的相关指令。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工作,对全市河流、水库实施雨情、水情、工情预测预报和协调调度,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灾后防洪工程、水利设施的恢复重建。

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农作物病虫及自然灾害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灾区搞好改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利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做好灾区种子供应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市林业局:牵头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病虫灾害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所需林木的采伐,并在灾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疫情监测预警;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源的组织协调、调运和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提供气象灾害鉴定评估和有关资料分析,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商务局:负责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协调救灾应急和灾后恢复日常生活用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市地震台:按照《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地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定,做好灾害损失评估、震害防御及震后紧急救援和科学考察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所管辖电网范围内受损电力设施的恢复;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

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铁路部门: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人员。

水城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驻市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驻市武警部队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治安和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市减灾委的要求,支持和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工作。

3.3各县(特区、区)、乡(镇)的指挥机构参照市级设立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两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救灾应急资金可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中列支。

4.1.2 救灾应急资金可通过财政补助、部门支持、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4.1.3 救灾应急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专款专用。

4.2 物资准备

4.2.1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灾物资。抢险物资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信、抢救伤员药品及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物资,由水利、交通、通信、经贸、卫生、电力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由民政、粮食、商务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4.2.2 根据灾区救援物资需要,紧急状态下采用征用、采购或借销的办法,灾后由相关部门结算。救灾经费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管、登记、发放按有关规定办理。每年市级财政安排救灾资金采购一定数量的救灾棉被、衣服等救灾物资,确保灾区急需。社会捐赠物资要及时消毒、整理、归类、包装并妥善管理。

4.3 通讯准备

4.3.1 加强全市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24小时内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4.3.2 依托六盘水电子政务网,建立自然灾害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和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救援队伍和援助物资的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视情况组织安排。灾区动力、照明设备由电力部门负责。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时,按规定使用部队汽车和通信等装备。

4.4.2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设备,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需要。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市减灾委组织民政、气象、水利、农业、国土资源、地震等各方面的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情现场评估、灾害管理咨询等工作。

4.5.2 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3 培育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

4.5.4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

4.6.2 进一步做好对口城市对我市的捐赠、帮扶工作。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和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等方面常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4.7.2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4.7.3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紧急救助演习,以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气象灾害预报信息、水利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和震情监测信息、森林火灾信息分别由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台、市林业局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及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袭击的相关地区发布灾情预警。

5.2 灾情信息统计管理

5.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5.2.1.1 灾害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被困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5.2.1.2 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住房间数。

5.2.1.3 已救济情况包括:已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救济衣被人口、救济衣被数量;己安排治病救济款、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恢复住房款、恢复住房间数、恢复住房户数。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2.2.1 灾情初报。县、乡民政部门对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

(1)在发生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时,乡级民政部门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部门报告。

(2)在发生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时,市、县民政部门上报初报时同时向本级政府应急部门报送情况。

(3)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可同时上报省民政部门。

5.2.2.2 灾情续报。在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必须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上报,市级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上报。

5.2.2.3 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 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部门报告。

5.2.3 灾情核定

在发生较大以上灾害时,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县级通过全面核定、抽样核定、典型核定和专项核定等方式,核实灾情;市级组成专家评估小组,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核定最终灾情。

5.2.4 灾情台帐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将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进行登记造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2.5 灾情发布

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灾、重大灾灾情的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须经市民政局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6.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1.1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

6.1.2 一般灾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视灾情启动应急预案。

6.1.3 较大灾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根据灾情损失程度和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向灾区核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市级视灾情启动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视灾情给予指导和帮助:

(1)向省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

6.1.4 重大灾发生后,市和灾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抗灾救灾。

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市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驻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5)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1.5 特大灾发生后,市和灾区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排险和紧急救援。

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1)迅速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视灾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3)必要时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责成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5)请求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6)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7)根据需要请求驻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8)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9)视灾情组织社会救灾捐赠。

6.2 应急响应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包括:

(1)灾情监测、收集、报告与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深入灾区,对灾害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急保障:保障救灾应急所需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饮用水、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以及紧急救援所需的车、船等交通和运输工具;为参加抢险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和民兵等准备必要的物资、器材,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紧急救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发生和蔓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预防次生、衍生灾害;

(5)向省有关部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请求紧急支援;

(6)视灾情组织救灾捐赠;

(7)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修复因灾毁损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

(8)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6.3 应急响应程序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市级相应设定三个响应等级。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6.4 三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灾时视灾情启动三级响应。

6.4.2 启动程序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立即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并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 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减灾委办公室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受灾县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市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必要时,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应急资金。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县级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编发《灾情快报》,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确定三级响应终止。

6.5 二级响应

6.5.1 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灾时启动二级响应

6.5.2 启动程序

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6.5.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负责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立即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迅速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县(特区、区)的情况汇报,视灾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主任率市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人民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市民政局立即会同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会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5)视灾情组织社会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县级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编发《灾情快报》,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视灾情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5.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6.6 一级响应

6.6.1 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灾时启动一级响应。

6.6.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响应。

6.6.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负责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与省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县(特区、区)的情况汇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减灾委主任率市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7时前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市民政局全体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调拨救灾款物

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立即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每4小时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编发《灾情快报》,报送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9)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6.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工作有序开展,灾情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6.7 新闻报道

6.7.1 新闻报道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7.2 新闻报道的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对抗灾救灾的高度重视、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和对灾区人民的亲切关怀;

(2)经过核实后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灾区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

(5) 全国、全省、全市各地相互支持,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精神,各地人民积极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的良好风尚;

(6)港澳台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华侨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7)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6.7.3 新闻报道的组织与审批

(1)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送民政部门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送水利和渔业部门审核;涉及震情的,送地震部门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警的,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涉及风雹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的,送气象部门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2)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发布。

6.7.4 涉外报道

接受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组织外国及港澳台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外事部门具体负责。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自然灾害导致灾区部分困难群众出现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处理灾民的基本生活。

7.2 恢复重建

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认真组织、指导做好灾后各项恢复重建的工作。

7.2.1 灾情核查。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台帐。

7.2.2 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根据灾情和各地实际,以县为单位,制定恢复重建方案。 7.2.4 根据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费,专项用于恢复重建。

7.2.5 定期通报各县、特区、区救灾资金下拨情况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促恢复重建工作。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社会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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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4: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