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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六盘水市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预案
释义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各类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各种争执。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本预案所指的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是指由医疗纠纷引发的危害医疗机构财产和医务人员、其他患者人身安全及破坏医疗秩序等行为,包括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卫通〔2001〕12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卫医发〔2001〕216号)、《六盘水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市府办发〔2005〕116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制定。

(三)工作原则

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公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处置。由医疗纠纷所导致的规模较大的群体性社会稳定事件结合《六盘水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市府办发〔2005〕116号)处置。

二、处置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处置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六盘水市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平安和谐医疗环境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决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重大问题,监督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向市人民政府建议进行责任追究。

协调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人民政府联系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维稳办主任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族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市残联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特区、区相应成立协调小组。

(二)处置机构成员职责

1.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受理和协调小组日常具体事务,制定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平安和谐医疗环境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市维稳办: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工作,搜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疗纠纷情报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内部及周边的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妥善处置相关群体性事件。

3.市卫生局:加强行业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源性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改善服务态度,建立和完善医患双方合理的沟通渠道,避免和减少医患矛盾。医疗纠纷发生后,负责向患方告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医疗事故赔偿民事责任争议解决途径和鉴定的程序;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书面申请及医疗事故调解申请,并及时协调医患双方委托有资质的尸检部门和法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进行尸检、鉴定。

4.市公安局:明确基层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和谐医疗环境中的工作职责,按照管辖权限,指导属地医疗机构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依法查处、打击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及其他就医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各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就医人员的合法权益。

5.市司法局: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医患双方调解处理纠纷,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做好困难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

6.市民政局:协助医疗纠纷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移放和处置的尸体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及需要民政救助的医疗纠纷及时给予救助。

7.市信访局:在接待医疗纠纷引发的信访过程中,稳定、疏缓信访人的情绪,引导信访人通过合法渠道与理性方式反映和解决医疗纠纷。

8.市委宣传部:发挥宣传、舆论的主导作用,坚持正面引导,严肃新闻纪律,防止炒作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对不实新闻报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9.市民族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协助医疗纠纷的处置,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民族宗教等问题进行处理。

10.市残联:协助医疗纠纷的处置,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残疾人员等问题进行处理。

其他各成员单位依照自身职责和市协调小组的安排开展工作。

三、信息报告及发布

(一)报告程序

医疗机构在处置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同时应立即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后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本级协调小组。

(二)报告内容

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事件起因、具体经过、相关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事态评估、控制措施以及需要上级和其他部门支援的建议等。

(三)信息发布

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信息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或由协调小组授权的其他部门发布。

四、医疗纠纷的处置

(一)发生医疗纠纷(含患者死亡事件)后,医疗机构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方法和步骤,引导患方按法律程序解决医疗纠纷。同时要迅速对纠纷原因进行调查,对明确为医疗事故的,要主动与患方沟通,依法赔偿,并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责任人。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病历文件、现场实物应当在医患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有关尸检的必要性和拒绝尸检的后果,并作好相应记录。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等地方,医患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动尸体。

(三)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协商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平等的原则,在医疗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参加协商的双方人员各不超过3人,患方参加人员为直系亲属或特别授权委托人,医方参加人员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人。

(四)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未果,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市医学会组织鉴定,认定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机构应配合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民事诉讼的相关工作。

五、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分级响应与处置

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时,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机构应在30分钟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县(特区、区)协调小组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事件规模及程度,适时分级响应。

(一)一般事件(Ⅲ级)

事件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下。

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任总指挥,辖区派出所负责人或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二)较大事件(Ⅱ级)

1.事件参与人数10--49人。

2.有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疗机构不能控制局面。

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县(特区、区)协调小组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公安部门分管领导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三)重大事件(Ⅰ级)

1.事件参与人数50人以上。

2.有严重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且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

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县(特区、区)协调小组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公安部门分管领导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事态严重的,由市协调小组组长(或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人员)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治安组组长,根据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四)响应终止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恢复后,响应结束。

(五)响应部门工作任务

1.公安部门

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30分钟内,根据事件规模组织出警,协助医疗机构告知患方合法维权途径,敦促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对医患双方参与纠纷谈判的人员进行身份识别,防止无资格人员参与纠纷协商。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保障其他患者合法就医权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保全证据,依法予以查处。在有关部门强制移送尸体时要安排警力予以保障。定期会同医疗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群体性医疗纠纷事件分析,将反复、多次参与群体性医疗纠纷事件的无关人员纳入治安危险分子进行严格管制。

2.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1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参加处置和进行事件调查,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做好医疗机构和当事医疗卫生人员资质的调查取证,监督医患双方共同对病历等证据进行封存,同时1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协调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协调公安、维稳、民政等部门参与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3.维稳部门

接到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1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协调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稳定。

4.民政部门

接到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对不按规定移放和处置尸体的,及时派员会同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移放和处理。对涉及医疗纠纷的无主患者或家庭经济困难患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5.宣传部门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预防和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中的正确导向作用,引导媒体客观、真实地报道医疗纠纷。对未经合法有权机构认定,私自对事件作定性报道的新闻媒体,责令其及时纠正。严禁恶意炒作,严防激化医患矛盾。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

6.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

要根据事件涉及的民族宗教、残疾人员等问题,积极配合维稳、公安、卫生等部门共同妥善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7.信访部门

要做好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当事人上访时的劝解工作,引导上访人通过合法渠道与理性方式反映和解决医疗纠纷,指导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避免出现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

六、处置经费

处置医疗纠纷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难以明确责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解决。

七、责任追究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医疗机构以下行为属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失职行为:

(一)未建立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工作机制的。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处工作的,互相推诿导致医疗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在调处工作中态度生硬、作风漂浮、措施不力,导致医疗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生突发性事件后,不及时处置,导致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的。

(四)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区域内“职业医闹”人员和黑恶势力猖獗,长期未受到严厉打击的。

(五)本地新闻媒体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作严重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不按规定时限采取处置措施或因处置措施不到位导致群体性医疗纠纷事件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出现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责任。

八、附则

(一)本预案所指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二)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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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4: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