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盘水市卫生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
释义 |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巩固作风建设成果,保证政令畅通,保障各项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内容一、传染病防治工作责任追究情形 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时不及时查处的; 4、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5、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6、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报未及时分析、调查、核实的; 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的; 8、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污染的场所、物品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存医学记录资料的; 9、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10、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的。 二、免疫规划工作责任追究情形 1、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2、未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各项职责的; 3、被挂免疫规划工作黄牌警告的。 三、卫生监督工作责任追究情形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的; 2、发生行政赔偿的; 3、违反职业道德,“吃、拿、卡、要”的; 4、对关系群众生活和身体健康相关产品、服务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 四、医政工作责任追究情形 1、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2、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 3、承包科室,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5、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信息的; 6、违反国家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自查自纠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有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上报,经上级部门督查发现的; 7、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损害卫生行业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8、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的;发生经医疗事故鉴定或人民法院判定为医疗事故的;发生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或医院自行认定需对当事人赔偿的医疗过失行为的; 9、发生血荒,不能保障临床用血需要或发生由于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导致经血传播疾病的;非法采集血液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责任追究情形 1、工作不力、资金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合作医疗经费,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 2、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标准,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乱收费的;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责任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的;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资金损失的;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诊治而补偿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串通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开成基本药品的。 六、党风廉政工作责任追究情形 1、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连续两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达不到标准的,或者在上级组织的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2、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3、对本单位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失察,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4、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不实行政务公开的;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安排不经领导班子集中研究决定或应报未报上级批准的; 5、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行风和违纪违法问题不解决或不查处的; 6、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认真组织查处,使国家、集体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7、领导干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9、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10、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不管的; 11、对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实施错误行为的。 七、其它工作责任追究情形 1、效能低下,履行职责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卫生整体工作部署的; 2、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单位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违反组织或工作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不严格依法管理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委政府和卫生单位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领导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的; 7、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单位、个人、党组织或其他组织上报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不查处的; 8、发生新闻媒体曝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问责建议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务督察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工作考核结果反映有明显问题或未完成指令性任务的; 9、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案件以及辖区外要求协查、协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包庇、袒护问题,干扰对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对控告、揭发、检举其过错行为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0、对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主要负责人不安排部署的;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的工作,分管领导不安排落实的;分管领导安排部署的工作,承办人不办理落实的。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卫生局工作规则等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戒勉谈话、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市委管理干部、县、特区、区委管理干部、企业党委管理干部,由市卫生局党组、行政建议市委、县、特区、区委、企业党委给予相应处分。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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