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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刘志永
释义

刘志永,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 籍贯黑龙江齐齐哈尔人,中共党员,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大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曾任十三年国家法官。

律师

个人履历

刘志永律师在人民法院工作十余年,经办案件千余件。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以448分的全国第五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一名律师,并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赢得委托人的信任,也赢得对手的尊敬。

刘志永律师能够恰当的协调法官和律师之间,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效地化解矛盾,促成案件的有利解决,最大程度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主要成果

刘志永律师常年致力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尤其对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房地产法,劳动法有较深的造诣。他参与编写了《民事疑难案件精析》,《房地产案件的代理与审理》,并主编了《与法律同行---刘律师讲解身边的法律》《从设立到清算――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等法律书籍。

刘志永律师以实际行动告诫每一位公民:法律捍卫你的权利律师呵护你的善良。

成功案例

案例一

张先生有一辆轿车,张先生在驾驶过程中发现车辆的制动装置有些问题,就准备前去维修。张先生的同学马先生因外出办事,向张先生借用该车辆。张先生说明该车制动可能有点问题,但马先生执意要借用,并亲自上车试了一下,并未发现问题。第二日马先生在驾驶该车辆的过程中,因刹车故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名清洁工人死亡。张先生向刘志永律师咨询,自己是否有责任?

刘志永律师解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车辆出借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有车辆的使用人按照过错责任予以赔偿,出借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先生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将车辆借给他人,张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1950年,原被告的父母带着两岁的儿子陈某清从山东来到大连,并在大连的郊区安家落户。凭着山东人特有的吃苦耐劳的精神,1954年,就在当地郊区买下了一所很不错的房屋,并登记在其父亲的名下。老二陈某林,老三陈某森先后在该房子里出生。1972年,在一次换发房契时,父母把房子登记在陈某清的名下。兄弟三人成年后,都分家另过。老房子里,两位老人像守巢的老燕,每年都等着儿孙们回来团聚。2003年、2005年,原被告的父母先后去世。兄弟三人在老房子里共同为老人操办了后事。由于老人并没有留下遗嘱,兄弟三人也没有说房子的事。后来,老大的儿子搬进了该房子临时居住,老二陈某林,老三陈某森知道大哥家住房紧张,也没有提出异议。2009年,该地区列入拆迁计划并于当年10月完成拆迁。由于房子面积较大,拆迁补偿款达到近贰佰万元。房产证是老大的名字,该笔补偿款也有老大陈某清领取。老二和老三听说后找到大哥,要求分割补偿款,可是老大却说,房子是自己的,当年父母把房子送给了自己,并把房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老二老三对大哥的说法坚决反对,兄弟三人不欢而散。此后老大老二多次找老大协商,每次都以争吵告终,最后一次,老大的儿子甚至对陈某森动了手。无奈之下,陈某森、陈某林向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的刘志永律师进行了咨询,并在刘志永律师的建议下共同提起了诉讼。当年亲密无间的兄弟终于闹上了法庭。陈某森、陈某林诉称,父母遗留下的房子是兄弟三人的共同财产,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也应属于三人共有,要求对陈某清领取的200万元的补偿款予以分割。老大陈某清则坚称,从1972年起,自己就是该房子的所有人。自己成家后,另购了住房,就将该房子留给父母居住,但是所有权仍然属于自己;老二和老三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补偿款。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刘志永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讼争之房源于原被告的父母生前购买所得。在1972年的产权登记中,虽是以被告陈某清的名义确定产权人,但原被告的父母尚健在,并长期居住该房,抚养尚未成年的陈某林和陈某森。二原告先后上大学,参加工作,但回家后也是与其父母亲共同居住使用,被告人陈某清以个人名义取得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该房屋应由本案原被告合法继承,故该房应属原被告三人共有。据此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清分别给付原告陈某林。陈某森房屋拆迁补偿款65万元。一场亲兄弟间的诉讼就此结束了,老二和老三如愿以偿的拿到了钱。但是他们在也得不到兄弟的亲情了。针对此案刘志永律师提示,法律可以解决经济纷争,但是弥补不了亲情的裂痕,如果兄弟三人,尤其是大哥陈某清在巨额补偿款面前,表现的豁达一点,也许这是本来可以避免的一场亲情诉讼。

郑州铁路局党委办公室秘书

人物简历

刘志永,男,汉族,1977年7月出生, 籍贯河南商丘,1996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6月入党,河南省委党校经济管理本科学历。

1992年9月至1996年7月,在郑州铁路机械学校铁道车辆专业学习;1996年8月至2004年11月,在郑州铁路局郑州北车辆段二车间工作,历任车辆钳工、探伤工、车间技教员、轴承班组工长,兼职团支部书记;2004年11月至2006年4月,在郑州铁路局郑州北车辆段党委办公室工作,任宣传干事;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任郑州北车辆段党群工作办公室宣传助理(股级);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在郑州铁路局招待所工作,任办公室副主任;2009年12月至今,在郑州铁路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任秘书。

上学期间,任校学生会体育部长,两次获得“郑州铁路局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工作中,刘志永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多方位采访了解安全生产主战场上的广大干部职工的好人好事和典型事例,撰写了大量稿件,也拍摄了大量反映干部职工奋战生产一线的录像片、宣传图片。2004年以来,刘志永共有300多篇新闻稿件被有关媒体采用。

主要成果

2005年6月采写的通讯《为了攻克车辆“癌症”》在《中原铁道报》发表,并获得“京九”杯征文活动一等奖;

2006年6月,采写的《一只“小企鹅” 发挥大作用》在《人民铁道报》发表,并获得第七届郑州铁路局火车头新闻奖二等奖;

2006年6月执笔撰写的《弘扬“王德明精神”,在创建全路一流车辆段实践中体现先进性》,在全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党的先进性建设理论研讨活动”中被评为一等奖;

2007年6月,《工人技师“考”干部的一波三折》在《工人日报》发表,并获得第八届郑州铁路局火车头新闻奖一等奖。

另外,反映先进人物典型的《检车员的璀璨人生》收录于《郑州铁路局群英谱》一书;反映铁路提速改造的电视新闻《郑州北车辆段货车提速改造突破800辆大关》被《中国铁路报道》采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副主任

基本简介

刘志永,男,汉族,1960年3月15日生,天津市宝坻区人,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市侨办副主任,市海外交流协会副会长,市侨商会副会长。 1980年12月起,先后任天津宝坻县南仁垺乡团委书记、县团委常委、宣传部长、办公室主任、团委副书记、书记。1995年3月起,任天津市宝坻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1995年4月至1998年7月,任西藏昌都地区江达县委书记。2006年8月起,任天津市侨办副主任。2011.8.26----拟任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市文史研究馆党组书记。

主管工作

分管秘书处、经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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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