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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临时救济制度
释义

临时救济制度是针对城市孤老及由于火灾、水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困难的贫困家庭的一项临时性救济制度。

获得程序

城市孤老及贫困家庭发生突发事件,造成困难,超出其经济承受范围的,可以提 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临时救济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由社区调查审查后报街办审核,最后由区低保局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予与批准。

实施现状

中国已渐渐全面建立起临时救济制度,有不少地方或零星摸索,或大张旗鼓地出台各种临时救助措施。除北京外,这两年来包括江西、湖北、江苏、黑龙江、内蒙古、海南等省份也都陆续表示“全面建立起临时救助制度”,对许多人因患危重病、子女教育、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等,导致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009年2月,在全国农村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会议上,民政部除了再次强调中国2009年将大力推进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所有大中型城市年内都要建立这一制度;同时明确指出,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资金来源

建立和完善全国性临时救济制度,少不了大量人力和财力。目前的救助资金是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但在一些省份,省级财政年支出仅数千万元,不可不谓捉襟见肘。为此,各级地方政府必定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2009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事实上,只有让社会看到政府促进此项事业的诚意与决心,才能更好地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赠,不断拓宽临时救助工作的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制度来源

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陆法系根据各种临时救济措施的功能而规定的三种制度各有其适用范围,互相配合,构成了较完备的临时救济制度,并且逐渐为中国学界和实务界所熟悉。而英美法系的临时救济制度形成于判例,比较凌乱,并未形成系统的制度,难以为中国立法所借鉴,因此,中国完善临时救济制度的思路是借鉴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临时救济制度予以基础性、全面性和前瞻性的构建。大陆法系关于临时救济制度的立法模式,有的国家采取独立系统的立法,有的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独立成编。中国也有学者提出将临时救济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去单独立法,也有学者主张应当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但应当独立成编。单独成编的模式有利于体现临时救济制度的独立性与重要性,但是是否独立成编抑或是保持原有的模式并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具体规则的完善。

分类

从临时救济的功能分类,可以将临时救济措施分为保全性的临时救济和权利暂时实现性的临时救济,中国学者对后一类救济制度却鲜有论及。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初期以确保将来判决强制执行为主要目的,但随着的法治,保全制度也兼具暂时满足权利以确保权利不受加害的功能。随着各国立法的进步,权利暂时实现性救济制度也日益独立于保全制度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中国现行法的先予执行制度和诉前禁令制度尽管还很不完善,但却是权利暂时实现性救济制度的最典型表现。是否给予权利人的权利暂时地实现,这也正是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和诉前禁令制度的本质区别。因此,构建中国临时救济制度思路是将这两种临时救济制度区分开来,建立保全性救济制度和权利暂时实现性救济制度。

实施方案

具体方案是:一是将财产保全制度改造为诉讼保全,增加行为保全制度,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分别对应大陆法系的假扣押与假处分制度。二是构建暂时性稳定状态、保护权利的制度。这种制度与诉讼保全是不同,其本质区别是,前者是以保护现在有争执的权利不遭受继续侵害为目的,而诉讼保全则以确保将来的强制执行为目的。例如在在侵害通行权的案例,权利人(原告或者被告均可提出)申请临时性保护,使权利人暂时实现通行权。暂时稳定法律状态、保护权利的制度又包括强制令和先行给付两种制度。先行给付是现行先予执行制度的改造,先予执行制度是中国的一大立法进步,应予保留并完善,其名称可以改为先行给付,并将其适用扩展于诉前。强制令是对诉前禁令的扩展,使强制令制度不仅适用于诉前,在诉讼中也可以对权利人进行保护。先行给付与强制令制度的区别是前者主要适用于金钱给付或者其他种类物的给付之诉,而后者主要是责令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这种方式承继了原有立法,又有所创建,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

意义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和许多国家一样,临时救助作为一种制度被建立起来,既表明了今日中国人的蓬勃爱心,也表达了人们共同应对困难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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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