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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
释义

简介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Liaoning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NAST),协会前身是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沈阳、旅大分会和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协会。1959年3月合并组建辽宁省科协。“文化大革命”中停止一切活动。1977年11月经省委批准恢复活动。

领导成员

历任科协主席:

第一届(1959年3月)主席-- 靳树梁(男)

第二届(1980年9月)主席-- 郭可信(男)

(1983年12月)主席-- 涂长晟继任主席(男,教授)

第三届(1987年1月)主席-- 丘成建(男,研究员,)

第四届(1992年5月)主席-- 丘成建(男,研究员,)

(1994年11月)主席-- 骆继勋继任主席(男,研究员)

第五届(1997年6月)主席-- 李依依(女,中国科学院院士)

第六届(2002年6月)主席-- 王天然(男,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七届(2007年12月)主席-- 王天然(男,中国工程院院士)

机构设置

办公室(老干部处)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及事务工作;督办党组会、主席办公会议定事项及领导指示的落实;负责起草全委会、常委会和党组的重要文件;负责省科协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保卫、行政等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事财务部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干部的调配、考核、任免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资管理、教育培训、考勤、人事统计等工作;负责监管直属单位人事工作。

负责编制省科协财务预算、决算;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审计。

组织宣传部

负责全省科协系统的组织建设、干部培训、宣传和调研工作;负责省科协高层次科技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负责指导企业科协工作;负责全省科协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全省科协系统的信息编辑和网站建设等工作。

学会学术部(国际联络部)

负责指导、管理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全省重点学术交流活动;负责指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协工作;负责指导省级学会开展科普工作。

负责制定省科协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计划,指导全省科协系统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海外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的联络与交流;办理省科协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申报、联络、邀请、接待和派出等工作。

科学技术普及部(《纲要》工作办公室)

负责编制省科协科普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并监管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省科协开展的大型科普活动;负责指导科协系统科技馆、全省科普教育基地等科普资源和科普队伍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指导农村、城市、青少年的科普工作。

负责拟订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工作规划;负责对全省各有关部门实施《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章程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全国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三十九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二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 徽

第五十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六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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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0: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