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良贱禁婚 |
释义 | 简介古代关于禁止良民与贱民之间通婚的法令与习俗。古代奴隶、百姓平民与贵族互不通婚姻。 各朝代法令与习俗秦、汉以后,齐民(平民)与贱民虽有区分,通婚受到影响,但限制仍属礼的约束,法律上尚未有明确规定。汉代帝王后妃中出身微贱者为数不少,如汉武帝皇后卫子夫、李夫人、汉成帝皇后赵飞燕、汉末曹操夫人卞氏,俱出身歌舞倡。自北魏文帝拓跋濬时发布诏书,始明文禁止良贱退婚。唐以后,法令更为完备,严厉规定良贱婚娶为犯罪行为。明代沿之。历代贱民的范围包括官私奴婢、僮仆、官户、杂户、部曲、工乐百户、倡优、隶率、伴当、世仆、惰民、丐户、浙江九姓渔民、广东等地疍民等。雍正初,陆续废除良贱之分,不再禁止通婚,但积习难于骤改,直至1911年后,才有所转变。此种不平等的习俗制度,曾造成男女之间无数悲剧。妓女身在乐藉,属于贱民,非脱藉为良,不能嫁人。 古典文学与文书记载婢女为家内奴隶,无人身自由,不能自行择偶或匹配士人,古典文学中的《霍小玉传》、《诈妮子调风月》、《红楼梦》等,深刻反映了这种制度习俗的不合理性。《方言》:“燕北之郊,民而婿婵,谓之藏(也仆臧),女而归奴谓之获。”臧、获皆贱民。《魏女.高宗文成帝纪》:“夫婚姻者,人道之始......尊卑高下宜令区别......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技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唐律疏议.户令》:“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唐律.户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宋刑统.户令》:“奴诈称良,娶良为家女为婚者,所生子孙女从良,女方知男方为奴者,从奴。”《元典章》十八:“妄从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妇,徒二年。奴婢自娶者亦同,各还正之。”又“良家女愿与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奴收主妻者,以奸论;强收主女者,处死。”《明律.婚姻》:“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婚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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