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
释义 |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是经社理事会依据《宪章》第68条的规定,于1946年设立的,是联合国内处理一切有关人权事项的主要机构。是联合国内处理一切有关人权事项的主要机构。人权委员会的成员是国家的代表,而不是以个人身份当选。它是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职司委员会,它也帮助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开展工作。联合国大会2006年3月14日以170票支持、4票反对和3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建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国(1、非洲 2、亚洲 3、东欧 4、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 5、西欧和其他国家) 中国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中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情况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反华议案情况 1990年3月6日 1992年3月4日 1993年3月10日 1994年3月9日 1995年3月8日 1996年4月23日 1997年4月15日 1999年4月23日 2000年4月18日 2001年4月18日) 概况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46-2006)(简称人权委员会;英文: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UNHRC,即HRC)是联合国系统框架下的功能委员会。它是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职司委员会,它也帮助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Human Rights)开展工作。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系统审议人权问题的最主要机构之一,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人权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和起草国际人权文书并提交联合国大会。 人权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6年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成立,是联合国系统审议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之一。它是最早的两个联合国功能委员会之一(另一个是妇女地位委员会)。 2006年3月16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决议,决定设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根据这项决议,人权委员会将于2006年6月16日解散,人权理事会将于6月19日举行首次会议。3月22日,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决议,决定于6月19日废除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正式宣告已存在60多年的人权委员会的终结。 工作职责1.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和起草与人权有关的国际文书; 2.调查关于侵犯人权的指控和处理与侵犯人权有关的来文; 3.与在人权领域负有使命的所有其他联合国机构密切合作; 4.协助经社理事会协调联合国系统内有关人权的活动; 5.人权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经社理事会建议和报告:关于《国际人权宪章》的情况;关于公民自由、妇女地位、信息自由及类似问题的公约、宣言的情况;保护少数的情况; 6.防止基于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歧视; 7.其他有关人权的事项。 发展历程历史人权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6年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成立,是联合国系统审议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之一。它是最早的两个联合国功能委员会之一(另一个是妇女地位委员会)。2006年3月15日,联大以170票支持、4票反对和3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建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于2006年3月27日举行的第六十二届会议中,在未经表决的情况下通过结束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亦全交由新成立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自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正式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所取代。 由于人权委员会允许一些本身人权有严重问题的国家,如古巴、利比亚、苏丹和津巴布韦等成为会员国而备受批评。作为联合国改革的一部分,人权委员会的改革也被提出。 2005年3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发起改革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安南表示,人权委员会的公信度和专业水平每况愈下。安南的幕僚长布朗曾说:“就全球广大人类而言,人权委员会的做为或无做为已成为联合国能否重生的试金石。”2005年9月,在联合国高峰会期间,各国领导人同意,目前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应该由一个更可信的机构所取代。 人权支持者以及民主国家一直在推动建立一个新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目前由53个国家组成的人权委员会。新的人权理事会将全年存在,而不是每年在日内瓦仅会面6个星期,以便及时对侵犯人权做出反应,新的人权理事会拥有批评违反人权者的广泛权力。 评价人权委员会致力于调查、监督、报告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和全球性的严重侵犯人权现象。多数民主国家认为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的工作对改善世界人权状况是有帮助的,但也有批评者,批评主要来自美国。 人权团体对现在成员国中的古巴、巴基斯坦,以及过去成员国中的阿尔及利亚、叙利亚、利比亚、越南的人权状况表达长期关注。与此同时美国也是饱受争议的另一焦点,许多人认为美国在海外的众多军事行动实际并未维护反而践踏了他国的人权状况,而且往往借人权之名干预他国内政,因此甚至曾一度落选人权委员会成员。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国新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拥有47个席位:亚洲13席、非洲13席、东欧6席、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8席、西欧及其他国家集团7席。 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必须考虑候选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作的贡献。理事会成员国每届任期3年,最多可连任一次。经三分之二成员国同意,联合国大会可中止严重违反人权的国家的人权理事会成员资格。 人权委员会初建时只有18个成员国,1979年扩大为43国。1992年第48届会议起,成员国增至53个,从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成员国中选出的。每年(通常是5月)改选大约三分之一的成员国席位,任期三年。成员国席位按地域分配。 2005年成员国名单如下: 1、非洲15席(布基纳法索,刚果共和国,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几内亚,肯尼亚,毛利塔尼亚,尼日利亚,南非,苏丹,斯威士兰,多哥,津巴布韦); 2、亚洲12席(不丹,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马来西亚,尼泊尔,巴基斯坦,卡塔尔,韩国,沙特阿拉伯,斯里兰卡); 3、东欧5席(亚美尼亚,匈牙利,罗马尼亚,俄罗斯,乌克兰); 4、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11席(阿根廷,巴西,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巴拉圭,秘鲁); 5、西欧和其他国家10席(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英国,美国); 人权委员会每年3月和4月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为期6周的定期会议。2004年1月澳大利亚被选为委员会主席,2005年1月印度尼西亚取代澳大利亚被选为委员会主席。 专门委员会促进和保护人权专门委员会(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是人权委员会最主要的下属机构。专门委员会由26名专家组成,根据地域分配,其中非洲7名、亚洲5名、拉丁美洲5名、东欧3名、西欧6名(每个成员可有1名候补委员),以个人身份任职。每2年改选专门委员会中的半数成员,任期4年。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有关促进人权、保障基本自由和预防种族、民族、宗教、语言歧视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报告。 附属机构人权委员会还设立了若干附属机构,如1947年设立“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1999年改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近几年,人权委员会成立了特定国家和地区以及针对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的机构。目前有以下几个工作组:南部非洲人权情况特设专家工作组、审查有一贯严重侵犯人权迹象的情况工作组、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发展权问题政府专家工作组、根据《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九条设立的三人工作组、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工作组等。委员会还任命特别报告员或代表对特定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或任命特别报告员就专门的人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中国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中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情况自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开始参与联合国大会和经社理事会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并自1979年起连续3年作为观察员出席人权委员会会议。1981年,中国在经社理事会第一届常会上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连选连任至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职责有: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人权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和起草国际人权文书并提交联合国大会;就有关国家的人权问题进行公开或秘密的审议,其中包括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处理有关侵犯人权的来文,就有关国家的人权局势发表意见并通过决议。 联合国人权会议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召开的全体会议,每年3、4月份在日内瓦举行。人权会议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中国积极参与其中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提升国际形象、影响力和地位。 自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开始参与联合国大会和经社理事会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并自1979年起连续3年作为观察员出席人权委员会会议。1981年,中国在经社理事会第一届常会上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连选连任至今。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反华议案情况从1990年开始,少数国家在人权会议上共十次提出反华议案,每次都以失败而告终: 1990年3月6日人权会第46届会议以17票赞成,15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一项动议,否决了美国等国提出的“中国局势”议案。 1992年3月4日人权会第48届会议以27票赞成,15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巴基斯坦代表提出的动议,决定对少数国家提出的所谓“中国-西藏局势”议案不予表决。 1993年3月10日人权会第49届会议以22票赞成,17票反对,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决定对美国等国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不采取行动。 1994年3月9日人权会第50届会议以20票赞成,16票反对,17票弃权通过中国提出的一项动议,决定对部分西方国家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不采取行动。 1995年3月8日人权会第51届会议以21票反对,20票赞成,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否决了由美国和欧盟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 1996年4月23日人权会第52届会议以27票赞成,20票反对,6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国提出的“不采取行动”动议,决定对一些西方国家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的议案不予审议和表决。 1997年4月15日人权会第53届会议以27票赞成,17票反对,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中国提出的“不采取行动”动议,决定对美国、丹麦等一些西方国家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不予审议和表决。 1999年4月23日人权会第55届会议以22票赞成,17票反对,14票弃权通过了中国提出的“不采取行动”的动议,使美国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未付诸表决。 2000年4月18日人权会第56届会议以22票赞成,18票反对,12票弃权通过了中国提出的“不采取行动”动议,决定对美国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不予审议和表决。 2001年4月18日人权会第57届会议以23票赞成,17票反对,12票弃权通过了中国提出的“不采取行动”动议,决定对美国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提案不予审议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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