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 |
释义 | 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United Nations Council for Namibia),原为联合国西南非洲理事会。根据1967年联大第五届特别会议决议成立,其任务是管理纳米比亚直至独立;采取措施,确保南非人员与部队的撤出;安排选举,成立政府。俟纳独立,全部权力将移交给纳人民。理事会的活动主要是审议纳米比亚问题,组织支持纳人民争取独立斗争的国际会议,向纳人民提供援助,宣传联合国有关纳的活动等。纳米比亚理事会成员国最初为11国,1978年扩大为31国。理事会下设知道委员会和3个常设委员会。 简介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联合国大会在第五届特别会议上在1967年5月19日第2248(S—V)号决议中设立了联合国西南非洲理事会,以便在该领土独立前对其进行管理,并决定该理事会应将其认为必需的行政与管理工作委托给1名联合国专员,该专员将由大会根据秘书长的提名予以委派。一年以后,大会在1968年6月12日第2372(XXII)号决议中宣布:根据该国人民的愿望,西南非洲领土应称为“纳米比亚”。该理事会遂被重新命名为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该专员成为联合国纳米比亚专员。该理事会最初由11个成员国组成,后来由联大第3031(XXVII)、3295(XXIX)和33/182A号决议予以扩大,现有31个成员国。 设置大会在1970年12月9日第2679(XXV)号和1971年12月20日第2872(XXVI)号决议中决定:设置联合国纳米比亚基金,以执行援助纳米比亚的全面方案。后来,大会又通过1973年12月12日第3112(XXVIII)号决议委派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为该基金的管理机构。在1974年12月13日第3296(XXIX)号决议中大会核可该理事会的一项决定:在卢萨卡设立一个纳米比亚研究所。该理事会的活动包括:与各国政府协商以执行联合国关于纳米比亚的各项决议,代表纳米比亚参加各国际组织和会议,向纳米比亚人提供物质援助以及传播新闻。 组织理事会设有三个常设委员会。 第一常设委员会第一常设委员会就纳米比亚派代表参加国际组织和会议提出建议:审议涉及与各成员国政府、非洲统一组织、不结盟国家运动和其他区域和国际政治组织进行的协商活动的建议;并就这些事项与西南非人民组织的代表进行磋商。 第二常设委员会第二常设委员会审查纳米比亚的解放斗争在政治、军事和社会等各方面的进展情况;审议各成员国遵守联合国关于纳米比亚的各项决议的情、在纳米比亚经营的外国经济势力的活动、有关纳米比亚人民解放斗争的一切法律问题、南非在纳米比亚的军事设施和军事行动的性质与规模并就这些问题与西南非人民组织的代表进行磋商。 第三常设委员会第三常设委员会寓言以何种方法和途径加强传播关于纳米比亚的新闻以及就纳米比亚问题的各个方面争取世界舆论;组织和协调理事会代表团与各新闻工具、教育机构和其他文化机构的发表见解的主要人物以及行动和支持小组进行的接触活动;并就这些问题与西南非人民组织的代表进行磋商。 审查大会在1982年12月20日第37/233C号决议中审查了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的报告,重申其以前多次提出的要求:请所有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及会议,接纳理事会所代表的纳米比亚为正式成员,使理事会能够作为纳米比亚的合法管理当局参加这些机构、组织和会议的工作。大会还请这些机构确保纳米比亚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在涉及纳米比亚的这种权益时,邀请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的纳米比亚以正式成员资格参加。大会在1982年12月20日第37/233A号决议中对某些国际组织和机构;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顾大会有关决议继续向种族主义的比勒陀利亚政权提供援助深表关注,并要求该基金组织停止这种不合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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