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联合国安理会第1717号决议 |
释义 | 联合国安理会第1717号决议于2006年10月13日安全理事会第5550次会议中通过。回顾安全理事会2006年6月13日第1684(2006)号决议将在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任职的十一名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决议概述第1717(2006)号决议 2006年10月13日安全理事会第5550次会议通过, 正文内容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号、1998年4月30日第1165(1998)号、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号、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号、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号、2002年12月13日第1449(2002)号、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号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号决议, 回顾大会在2003年6月25日第57/414号决定中,根据《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2条之三第1款(d)项,从安理会核准的候选人名单中选出以下十八名审案法官,任期四年,从2003年6月25日起至2007年6月24日止:艾登·塞法·阿卡伊先生(土耳其)、弗洛朗斯·丽塔·阿雷女士(喀麦隆)、索洛米·巴隆吉·博萨女士(乌干达)、罗伯特·弗雷姆尔先生(捷克共和国)、塔格里德?希克迈特女士(约旦)、卡琳·赫克伯格女士(瑞典)、瓦格恩·约恩森先生(丹麦)、格贝道·古斯塔夫·卡姆先生(布基纳法索)、弗拉维亚·拉坦齐女士(意大利)、肯尼思·梅钦先生(联合王国)、约瑟夫·爱德华·基奥恩多·马桑切先生(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坦·斯里·拿督·哈吉·穆罕默德·阿兹米·拿督·哈吉·卡马鲁丁先生(马来西亚)、李·加库伊加·穆索加先生(肯尼亚)、朴宣基先生(大韩民国)、姆帕拉尼·马米·里夏尔·拉约翰松先生(马达加斯加)、埃米尔·弗朗西斯·肖特先生(加纳)、阿尔贝图斯·亨里克斯·约安内斯·斯沃特先生(荷兰)和奥拉·格拉·德比利亚拉斯女士(巴拿马), 意义回顾安全理事会2006年6月13日第1684(2006)号决议将在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任职的十一名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回顾安全理事会2006年8月29日第1705(2006)号决议决定,尽管《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12条之三作出了规定,且博萨法官担任法庭审案法官的当选任期将于2007年6月24日结束,但批准她自2006年8月28日起,继续担任布塔雷案的法官,直至结案, 相关信件注意到2006年10月2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1.决定应秘书长的请求,且尽管《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12条之三作出了规定,将2003年6月25日当选的以下国际法庭审案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艾登·塞法·阿卡伊先生(土耳其); 弗洛朗斯·丽塔·阿雷女士(喀麦隆); 索洛米·巴隆吉·博萨女士(乌干达); 罗伯特·弗雷姆尔先生(捷克共和国); 塔格里德·希克迈特女士(约旦); 卡琳·赫克伯格女士(瑞典); 瓦格恩·约恩森先生(丹麦); 格贝道·古斯塔夫·卡姆先生(布基纳法索); 弗拉维亚·拉坦齐女士(意大利); 肯尼思·梅钦先生(联合王国); 约瑟夫·爱德华·基奥恩多·马桑切先生(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坦·斯里·拿督·哈吉·穆罕默德·阿兹米·拿督·哈吉·卡马鲁丁先生(马来西亚); 李·加库伊加·穆索加先生(肯尼亚); 朴宣基先生(大韩民国); 姆帕拉尼·马米·里夏尔·拉约翰松先生(马达加斯加); 埃米尔·弗朗西斯·肖特先生(加纳); 阿尔贝图斯·亨里克斯·约安内斯·斯沃特先生(荷兰); 奥拉·格拉·德比利亚拉斯女士(巴拿马); 2.决定应秘书长的请求,准许博萨、阿雷、拉坦齐、穆索加、肖特、赫克伯格、希克迈特、卡姆和朴宣基等审案法官在《规约》第12条之三规定的累计任期届满后,继续在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任职,至2008年12月31日止; 3.请各国继续尽力确保当选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审案法官的本国国民能留任至2008年12月31日; 4.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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