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力役 |
释义 | 中国历代政府强制征发的劳役。初见于《孟子 尽心下》:”孟子曰:有布缕之征,,,,,,力役,民负荷斯养之役也。” 先秦力役 先秦时期征发众庶所服的无偿劳役。力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各种杂役,包括田猎、逐寇、伺捕盗贼、丧葬、祭祀等杂役。狭义上的力役就是指特定这发的徭役,包括筑城修路、开河作堤、运输物资等大规模劳役。最早见于《孟子·尽心下》的“力役之征”。 综合先秦的文献记载,力役之法有以下规定:①人数:一家有七人则三人服役,六人则两家五人服役,五人则两人服役。大规模征发力役时,每家只征一人,其他人为余夫(预备役)。田猎、逐寇、伺捕盗贼时,则凡属服役的人要全部出动。②年龄:“国人”自二十岁至六十岁,“野人”自十五岁至六十五岁。五十岁就可不服力役。③日数:“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但力役的日数也因年岁的丰歉而定。丰年三日,中年两日,无(荒)年一日,凶(灾荒)札(瘟疫)之年无力役。 ④免役:《周礼,地官·乡大夫》说:“国中贵者、贤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免役)。” “力役”之词早于徭役;更早于劳役。 力役是先秦时期取民之力的统称,见于《国语》,《春秋谷梁传》,《管子》,《庄子》等。徭役,最早见于文献《孟子·尽心下》,秦汉时期得以沿用。劳役,是百姓指应统治者的需要,提供的无偿劳动力。先秦文献中并无劳役之词,唐代人颜师古在为《汉书》作注时,经常使用劳役来表述统治者征发的徭役。宋人范晔所撰《后汉书》卷四十三,何敞列传:“兴造劳役,百姓愁苦。”继而劳役又被认为是指“将轻罪犯人集中到一定处所责令劳动的刑罚”。秦人触犯法律将受到处罚,处罚方式一种是缴纳钱币的经济手段,另一种是服劳役的刑罚途径。这种犯罪罚服劳役的惩罚措施,学者称其为“劳役刑”。 秦之力役 广义的力役包括刑徒、居赀赎债者、下吏(犯罪的官吏)、罪犯等所服的劳役;狭义上的力役就是指正常征发的徭、戍之役。 汉代力役 汉代力役在秦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分为徭役、兵役两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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