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利津县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这是很早以前的学籍管理规定,只做参考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顺利贯彻实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根据我县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小学招生实行6周岁入学(2003年农村小学放宽到6.5周岁入学)。残疾儿童实行7周岁入学。任何学校不准招收不足龄学生。 第三条:各乡镇教育办应在每年3月份(预订书时间)由招生学校提出应入学的儿童名单,学校加盖公章后,报乡镇教育办。小学适龄儿童必须全部入学。六年级直接升入七年级。 第四条:县直学校要按划片招生的原则招收本服务区内年满6周岁的小学适龄儿童。六年级直接升入七年级。 第五条:实验一校服务区范围是:利二路东端至津二路十字路口以北以及利三路以北的城区范围。招生对象是该城区内居住的本人为利津县非农业户口;其父母一方属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及县属企业职工(含下岗职工)直系子女以及外来投资者直系子女;实验二校服务区范围是:利二路东端至津二路十字路口以南以及利三路以南的城区范围,招生对象是该城区内居住的本人为利津县非农业户口,其父母一方属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及县属企业职工(含下岗职工)直系子女以及外来投资者直系子女。 第六条:各乡镇小学学籍的管理由乡镇教研室主任负责;学生注册建档后,学生的学籍卡与学生注册登记表,由乡镇、学校各存一份。乡镇小学学籍注册登记表报县教育局基教股一份备案。学生的转入、转出、休学等手续的办理均由乡镇教育办办理到县基教育股备案。各初中学校及县直中小学的学籍注册,由学校直接到县基教股办理,学籍档案由县教育局基教股和学校各存一份。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和本学期末前二周,统一到基教股整理核实学籍。办理学籍转入转出病休手续的可由学校出据证明由学生家长到县基教股办理。 第七条:县直学校实验班学生的学籍管理实行单独注册,双重管理。每年我县农村初中进入县直实验班的学生学籍由县直学校负责到县教育局注册,并将注册情况,按学生原所在乡镇学校进行分类统计,并将注册名单报送原所在乡镇学校。实验班学生成绩实行双重统计;凡全县组织的统一考试,必须将学生成绩统计到原学校相应年级。 第八条:小学毕业由乡镇教育办统一颁发毕业证书;初中毕业由县教育局统一颁发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三、免于入学和延缓入学第九条: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免于入学,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 第十条:儿童免学、缓学的,农村小学需经乡镇教育办审批,由乡镇教育办签发免学、缓学通知单。初中学校、县直中小学需经县教育局审批。儿童因身体原因需要免学、缓学的,提出申请时,必须同时出据县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四、转学和借读第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在户口所在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必须按划片招生原则到学校就读,不允许择校就读。学生随全家户口变动和家庭实际住址的变动而确需转学者,首先持转出学校的证明信及学生的学籍档案到接收学校办理接收学校的同意接收证明信,然后持户口迁移证、父母调动介绍信及双方学校的证明信由学生家长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县教育局注册、备案。九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一律不准收取转学费。 第十二条:义务教育学校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转入学生必须接收。外来投资者子女、军人子女、部队转业于部及华侨、烈士子女应优先安排。并严格落实原利津县教委关于《对外来投资者子女就读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因父母外出工作、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需随其到非户口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必须办理借读手续。县直学校和农村初中由学生家长到县基教股办理手续。农村小学到所在乡镇教育办办理手续。利津镇一中、实验一校、实验二校三校之间不能存在相互之间的借读学生。到外县区借读的学生必须报县教育局基教股备案。 借读学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借读费。 第十四条:凡需借读的学生,学生家长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教育办(初中学校)说明情况,提出申请,待乡镇教育办(学校)审批后,发给外出借读的证明信,然后;家长持外出借读的介绍信到借读学校办理申请借读手续;经同意后,县直学校和初中学校由学生家长到县教育局审核备案(乡镇小学到乡镇教育办备案),并发给允许外出借读介绍信。最后家长持县教育局(教育办)介绍信携其子女到借读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接受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0人;中学不得超过56人。 五、休学、复学、退学、升级和留级第十六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先由家长提出申请,填写《利津县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病休申请证明》,班主任签字担保,并出示疾病诊断的原始证明及相应的药费单据(小学生经乡镇医院证明,中学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待学校审查情况属实后,再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小学报乡镇教育办审批、县教育局备案,初中报县教育局核准备案后,准予休学。休学第二年要办理复学手续。若继续病休者则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初中、小学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可准许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中小学实行直升式,任何学校不允许学生留级。 第二十条:中小学各年级必须将转入、病休、复学的学生及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出现无学籍学生。县、乡、校要加大对学籍管理力度,实行无缝隙管理,县、乡要定期对各学校学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学校学籍管理中出现弄虚作假现象的,要追究学校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赋予县教育局基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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