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理藩院尚书 |
释义 | 理藩院尚书相当于现在的外交部长。清于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 ,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康熙年间,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以后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禄、朝贡、定界、官制、兵刑、户口、耕牧、赋税 、驿站、贸易、宗教等政令。理藩院所辖,先后尚有内馆、外馆、蒙古学、唐古特学、托忒学、俄罗斯学,木兰围场、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机构。此外还派司员,笔帖式等常驻少数民族地方,处理特定事务,定期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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