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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下士
释义

§ 概述

中国人民解放军下士军衔肩章(1988~1994)

下士各国军士军衔中最低级别称号。该词来源于意大利语“班长”。1647年俄军条令《步兵习武概则与谋略》中,首次出现俄文的这一称号,在1722年的《官级表》中,被列为官级第十七级。下士在德文中由“旗帜”和“贵族子弟”两词组合而成。过去的贵族为把自己的子弟培养为军官,从小就把他们送入军营。由于他们出身于豪门,在军队中被授予一种特殊的权利,就是掌旗,因此称他们为“掌旗的贵族子弟”。1806年普鲁士军队被拿破仑打败后,废除了这一称呼,1899年威廉二世重新将其作为军士军衔中的一级称号。目前,世界各国军衔中都设有这一级别,有的还将其区分为若干等级,如奥地利和智利设一级、二级下士,波兰设一、二、三级下士。中国军队自引进军衔制后,历届政府都将下士这一称号,确定为军士最低级别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条例规定,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可晋升为下士军衔。

§ 中国下士军衔

1.晚清军衔制中的下士

1905年12月经清政府批准,陆军军官开始按新官制评定等级,从而形成了我国最早的军衔等级。1909年11月,军咨处奏请朝廷设立军士衔三级,即上士、中士、下士。

2.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军衔制中的下士

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沿用晚清军衔制,并做了一些调整,其中军士原分为两级:一等目兵、二等目兵。不久之后,又对军衔等级和称谓做了修改,军士改为三级:上士、中士、下士。

2.北洋政府军衔制中的下士

1912年8月,北洋政府在南京临时政府军衔制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军衔制,军士设置为:上士、中士、下士。

3.国民政府军衔制中的下士

1931年4月,国民党政府颁布《陆军军官佐及士兵等级表》,沿用沿用北洋政府时期的军衔制,军士设置为:上士、中士、下士。

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中的下士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士设置为:上士、中士、下士。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可晋升为下士军衔。

1998年1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取消军士和士官军衔,新的士官军衔改为一级至六级士官。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年底前将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称谓由低至高为,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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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4: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