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 |
释义 | § 《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 在1956年及1957年的十国裁军委员会上,苏、美首次提出防止扩散核武器问题。1968年3月11日,苏、美两国向十八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不扩散条约的联合修正案。6月12日,在联合国大会上以95票对4票,21票弃权通过。7月1日,在莫斯科、华盛顿和伦敦分别举行签字仪式。1970年3月5日批准国超过40个,条约开始生效。有效期为25年。 条约共11条,主要内容有:核国家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把核武器转让给非核国家;不援助非核国家制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其他国家的核武器转让;不寻求或接受制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别国提供这种援助。中国和法国没有参加这一条约。中国政府多次声明,美、苏企图借此维持其核霸权地位,中国人民坚决反对。但中国并不主张,也不鼓励核武器的扩散。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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