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洗冤集录》 |
释义 | § 简介 洗冤集录 中国古代法医学名著,通称《洗冤录》。《洗冤集录》汇集了不少前人的成果,如《内恕录》、《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检验法》等(有的已经失传),集成为一套系统的法医学理论。此书自南宋以来,为历代官府奉为尸伤检验蓝本,验官、仵作人手一册,在司法实践中,起过重大作用。此书曾译成荷兰、法国、英国、德国、日本、朝鲜等国文字,深受世界各国重视,在世界法医学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它比国外最早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即1602年意大利出版的菲德里所著《新编法医学》一书,早350年。 § 内容概述 本书5卷53目,约7万字。前有作者自序。卷1包括条令、检覆总说、疑难杂说等目;卷2—卷5分列各种尸伤的检验区别等项。《条令》目下辑有宋代历年公布的条令29则,都是对检验官员规定的纪律和注意事项。其余52目,排列分卷不甚有序,各目下内容亦有穿插交错,但细加缕析,其内容大致可分三方面:1、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2、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3、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本书对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检查、尸体检查等方面都有较科学的观察和归纳,有的达到相当精细的程度。主要成就有:尸斑的发生与分布;腐败的表现和影响条件;尸体现象与死后经过时间的关系;棺内分娩的发现;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的条件;自缢、勒死与死后假作自缢的鉴别;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而死的尸体所见;窒息性玫瑰齿的发现;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前死后及自杀、他杀的鉴别;致命伤的确定;焚死与焚尸的区别;各种死亡情况下的现场勘验方法等。第52目 “救死方”下,收集了自缢、水溺、暍死、冻死、杀伤及胎动等抢救办法及单方数十则,都是通过经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 大纲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序 卷之一 一、条令 二、检复总说 上 三、检复总说 下 四、疑难杂说 上 卷之二 五、疑难杂说 下 六、初检 七、复检 八、验尸 九、妇人 十、四时变动 十一、洗罨 十二、验未埋瘗 十三、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 十四、验坏烂尸 十五、无凭检验 十六、白僵死瘁死 卷之三 十七、验骨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十九、自缢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二十一、溺死 卷之四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二十三、自刑 二十四、杀伤 二十五、尸首异处 二十六、火死 二十七、汤泼死 二十八、服毒 二十九、病死 三十、针灸死 三十一、扎口词 卷之五 三十二、验罪囚 三十三、受杖死 三十四、跌死 三十五、塌压死 宋慈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十七、硬物瘾痁死 三十八、牛马踏死 三十九、车轮拶死 四十、雷震死 四十一、虎咬死 四十二、蛇虫伤死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四十六、遗路死 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 四十九、发冢 五十、验邻县尸 五十一、辟秽方 五十二、救死方 五十三、验状说 [1] § 作者简介 宋慈宋慈 《洗冤录》作者宋慈(1186~1249),字惠父,福建建阳人。南宋宁宗朝进士,历任广东、江西、湖南诸路提点刑狱公事、广东经略安抚使。他在处理狱讼中,特别重视现场堪验。验尸时,切勿厌恶尸气,高坐远离,香烟熏隔,任听忤作喝报。检验程序分为初检、复检,并详细规定各种验尸格式和方法,先看顶心发际、耳窍、鼻孔、喉内、粪门、产户,凡可纳物之处,恐防暗插钉子之类,甚至光线明暗,均在考虑之内。在对各种机械性死伤原因的鉴别方面,着重于区别或鉴定其为何物所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是自杀还是他杀。并提出,伤口皮肉内收、死后肌肉收缩者为自杀,否则为他杀。他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洗冤集录》序)。他任司法官吏几十年,一向坚持“审之又审”的态度,“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在为人民解除讼累、平反冤屈方面作了许多好事。同时人刘克庄在为他写的墓志铭中称赞他:“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 《洗冤录》是他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订和提炼,并参以自己的丰富实践经验写成的。宋刊本已佚,现存最早版本为元刊本,分5卷,53条。前面有一个检验总论,其后为验尸、验骨、验伤、中毒、救死方5个部分。 宋慈在检验总论里,指出不能轻信口供,强调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重要性,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对疑难案件“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他还提出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尸格必须由验官亲自填写。这些检验原则都是十分重要的。 § 科学成就 《洗冤集录》《洗冤集录》虽成书早在1247年,但其中所取得的科学成就是很多的。举其要者,有如下几个方面: (1)对一些主要的尸体现象,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洗冤集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这里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本书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2)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洗冤集录》关于缢死征象的论述指出: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还指出:“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口吻、两颊及胸前有吐涎沫”。关于勒死,书中指出它与缢死不同之处在于项下绳索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并多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尽垂头处。对于溺死的征象,书中强调为:“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等。 (3)对机械性损伤的论述。本书依照唐宋法典的规定,将机械性操作明确区分为“手足他物伤”与“刃伤”两大类。他物就是今天所说的钝器。书中所述的他物手足伤多指皮下出血而言。书中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以及根据损伤位置判断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等。对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述为:“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枪杆),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干着要害处,疮口多不整齐。”对于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原注: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处皮缩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此外,本书还对中暑死、冻死、汤泼死与烧死等高低温所致的死亡征象作了描述,对现场尸体检查的注意事项作了系统的归纳。但是,由于时代备件的限制,《洗冤集录》对某些事物的认识不能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一些死伤征象虽已认识,但不能正确说明原因。如对脑震荡、脑溢血等急死,以及由于钝器击打造成尸表完整,而内脏器官破裂而死亡的原因未能认识。关于血迹、精斑、毛发、毒物的化验对尸体检验所起的重要作用也无认识。 § 版本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的宋刊本迄今尚未发现,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宋代关于检验尸伤的法令;验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尸体发掘等等。 《洗冤集录》以后又有《平冤录》、《无冤录》两书。《平冤录》共2卷,作者佚名,自检复总说至发冢共43条,其内容基本来源于《结案式》、《洗冤录》两书。43条中提到《结案式》的有19处,有的是以《结案式》中论点补充《洗冤录》的不足。《无冤录》是元朝王与撰(1308),分 2卷,共30条,内容多半是引用《洗冤录》与《平冤录》的条文,有的对《洗冤录》作了驳正。清嘉庆十五年(1810)顾广圻将《洗冤录》、《平冤录》、《无冤录》三书合为一书,名《宋元检验三录》。他在后序里说:“明胡文焕《秘册汇苑》已尝三书并列。”但后两种书都未能流传下来。 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律例馆参照元刊本《洗冤录》和《结案式》、《慎刑说》、《读律佩觿》及古代医书,对《洗冤录》作了讹、伪校订,并调整了条目次序,删掉宋元条令,改为4卷,以官书《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颁布,即后来流传下来的《洗冤录》,简称《馆本洗冤条》。据《四库全书》总编纪昀在该书总目法家类提要中说:“刑名之学起于周季,其术为圣世所不取”,“刑为圣世所不能废,而亦圣世所不尚。录者略存梗概而已,不求备也。”因此,《洗冤录》这样一部有价值、有影响的著作,《四库全书》也只收了目录而未存书。 对《洗冤录》的研究,明末王肯堂著有《洗冤录笺释》。清朝有很多人对《洗冤录》作过大量补充、修订:清初曾恒德编有《洗冤录表》,后来有王又槐辑《洗冤录集证》(1796)、姚德豫著《洗冤录解》(1831)、瞿中溶著《洗冤录辨证》(1847)、许梿著《洗冤录详义》(1854)、葛元煦著《洗冤录摭遗》(1876)等等。这些著作都是作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对《洗冤录》提出驳正或增补。例如王又槐对冻饿死条驳正说:“《洗冤录》称冻死者身直,两手紧抱胸前……饿死者混身黑瘦,硬直……余所验冻饥死者不下千计,尸身均系曲而不直,两手紧抱胸前,或曲卧,或靠壁低头而坐。”又许梿驳《洗冤录》检骨条:“检骨格云肋骨共二十四条,妇人多四条,此皆沿内经骨度篇注之误。”这些补充增加了《洗冤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2] § 《洗冤集录》三绝 读《洗冤集录》有三句话: 法医学与警察学的开山鼻祖。 自救互救的必备手册。 洗冤救民的光辉典章。 一、法医学与警察学真正的开山鼻祖。此书写于七百多年前的1247年。成书两年后,宋慈故去。可谓“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烛成灰泪始干。”《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一部比较系统地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自南宋以来,它成为历代官府检验尸伤的蓝本,曾被定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准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起过重大作用。本书曾被译成多种外国文字,深受世界各国重视,在世界法医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洗冤集录》要较1598年欧洲第一本法医专业书——意大利费德罗(FortunatoFedele)的《医生的报告》早三百多年问世。 认真研读后,总结出宋慈法医检验、现场勘察等绝活有三十多种。这些绝活起名:“非仪器检验绝活”。《洗冤集录》成书于“非仪器检验时代”,即人类近代科学诞生之前六百多年,那时没有现代解剖学知识;没有现代法医学知识;没有现代遗传学知识;更没有现代检验仪器。宋慈断案,凭调查研究,凭认真细致地现场勘察;凭随手可得的日常生活用品。例如,检骨检地中的醋、酒、红油伞、芝麻与金漆桌……即使这样,我们今天拜读《洗冤集录》仍不失敬佩之情,常会有一种用手工肥皂洗脸、穿纯手工棉布衣服的古朴美感。 《洗冤集录》不仅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它也是警察科学的鼻祖。按英文《犯罪学辞典》,其定义如下:“警察科学(POLICE SCIENCE)是研究、分析与比较有关犯罪的材料与犯罪对象的科学。警察科学主要研究的领域是:细菌学(如疾病的产生与传播)、弹道学(如火药与火器)、生物学(毛发、纤维、植物等)、化学与毒品分析(毒品、毒药、炸药)、指纹分析、文检(手写、打印、笔迹等)、物理学(工具痕迹)、摄影学、法医学(伤害与死亡的方式与原因)及其他有关学科。”据此,《洗冤集录》完全可称之为警察科学(POLICE SCIENCE)的鼻祖。 二、自救互救的必备手册。自警、自助、自救是西方现代社区警务的核心理念。而在《洗冤集录》中有大量识毒、辨毒,食物相克,死亡急救的绝活,堪称宋版的《生存手册》。 三、洗冤救民的光辉典章。《洗冤集录》从头到尾贯穿了一种慎重为官,救民爱民的高贵品质。《洗冤集录》开篇之首: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在所有案件的审理断决中,最重要的就是死刑的判决。而要对犯人判处死刑,最重要的就是要查明案情的线索及实情,而要弄清案子的线索和实情,首要的就是要依靠检验勘察的手段。 完成了“宋慈绝活——大伟品《洗冤集录》”共十一集。在电视剧《大宋提刑官》热播之后,不少观众被剧中的宋慈所吸引,并对宋慈的破案推理产生兴趣,社会对《洗冤集录》的观注也越来越多。我曾多次受邀在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百科探密等节目点评过《洗冤集录》。 宋慈历史上确有其人,他是中华民族值得骄傲的人。年轻的时候他确实像有些电视剧里演的那样,有点一根筋;但是一个人要没有一根筋,也做不成大事。宋慈在现实生活中接触案子,接触尸体,这在过去都是很低下的工作。但他很看重自己的工作,所以积累了很多经验。《洗冤集录》这本书不仅仅是宋慈个人的思想,它还是七百多年以前我们整个民族的刑侦和法医经验的大总结。 宋慈,字惠父,南宋建阳(今属福建)人。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等职。嘉熙六年(1239)升任提点广东刑狱,以后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年间,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这一期间,宋慈在处理狱讼中,特别重视现场勘验。他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于1247年完成了《洗冤集录》这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1249年宋慈去世,享年64岁。 《洗冤集录》翻译成英文有许多版本。有译为《验尸官的教程》;有译为《改正错误的书》;其中最难译的是“冤屈”,有unfairness,grievance,injustice,misjudgement。“洗冤”就是“纠正错误的判决”,翻成correct misjudgement?好像少了点什么。 宋慈通过仔细观察,运用逻辑,判断死因,追查凶手。他做的事和现在的法医工作类似。当然也不完全一样。他是提点刑狱司,按当时说法是宋代中央派出的司法官员,监督管理所辖的州府司法审判,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有权力翻案。 § 价值与影响 《洗冤集录》一经刊出,即不胫而走,宋之后元、明、清历朝检验官吏无不作为办案必备之书,甚至成为考试内容,并收入四库全书目录。《洗冤集录》出版后600多年里,历代重刊、再版可以查证的就达39种之多。 《洗冤集录》成书于十三世纪,距今有七百余年。由于受限于当时的科学水准,因此其内容难免有一些错误的地方;但是整体而言,瑕不掩瑜,此书仍是一部符合科学精神的杰出作品,也无损于其在世界法医学上的地位。此书自从颁行以来,数百余年,已成为我国历代刑狱官办案必备的参考书籍,奉为圭臬。而后世许多法医学著作,也大多以此书为蓝本。如元朝王兴着之《无冤录》,明末王肯堂着之《洗冤汇编》,清嘉庆年间王又愧着之《洗冤录集证》,清道光年间瞿中溶着之《洗冤录辨正》,及光绪年间沉家本着之《补洗冤录》等,均是依据宋慈的著作加以引证补充的。 《洗冤集录》的影响也达到国外。清同治六年(公元1862年),荷兰人首先将之翻译成荷兰文,传入西方。公元1908年,法国人又将之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此后《洗冤集录》陆续被翻译成德文、英文、日文、韩文、俄文等;影响世界各国法医学的发展极为深远。这是我国对世界学术的重大贡献,宋慈的成就值得我们骄傲。 § 评论 《洗冤集录》中记录了一些刑事案例和检验手段,虽然有的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但当时的确是非常有效的检验手段,令人拍案叫绝。在书中记载了一个晒镰刀的故事,一位男子被人杀死,浑身有伤十余处,都是镰刀斫伤。检官发现财物无损、衣物俱在,断定这是一桩仇杀案。经过调查探访,检官锁定了嫌疑犯。他让附近居民交出家中所有的镰刀,分别排列地上,总共有七八十把镰刀。当时正值盛夏,苍蝇聚集在其中一把镰刀上,停留不去,检官揪出了这把镰刀的主人。检官说,苍蝇嗜血,这把镰刀杀人后血腥气仍在,导致苍蝇聚集,而其他镰刀则无此状况,可以推断这把镰刀的主人曾经杀人的事实。在证据面前,杀人者低头认罪。《洗冤集录》还记录了蒸骨验伤的方法,把一具尸骨洗净,用细麻绳串好,按次序摆放到竹席之上。挖出一个长5尺、宽3尺、深2尺的地窖,里面堆放柴炭,将地窖四壁烧红,除去炭火,泼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乘着地窖里升起的热气,把尸骨抬放到地窖中,盖上草垫,大约一个时辰以后,取出尸骨,放在明亮处,迎着太阳撑开一把红油伞,进行尸骨的检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则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踪有损折乃死后痕”,死者生前的死因就在红油伞下展现,现代科学证明了红油伞吸收了阳光的部分射线,使当时的检官看到了他想看的事实。 《洗冤集录》汇集了不少前人的成果,如《内恕录》、《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检验法》等(有的已经失传),集成为一套系统的法医学理论,为了防止检验经验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书中详细阐述了尸体检验的方法和指南,规定了验尸的格式和手段。全书分为5卷,7万字,主要包括检官的工作规范、尸伤的症状和检验、应急抢救措施等等,涉及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众多领域,与现代法医学的范畴大致相同。“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这种专业常识,直到今天依然是有关人员必须牢记在心的东西。书上记载的某些应急抢救方法,比如一个人吃下断肠草之类的毒药,可以给他灌下粪汁解毒,一个人呼吸停止,可以就地给他作人工呼吸等等,至今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关键时刻能够起到救人一命的作用。宋慈在书中还介绍了一种刑侦手段,利用昆虫推测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显示了相当的破案水平。 精炼平实的《洗冤集录》,化腐朽为神奇,演化出了很多不可思议的古代刑侦手段。在某种特定的状况下,一个男人是失足落水还是死后抛尸,取来他的头骨就能得到答案。将头骨弄干净,放在盆中,用热水从头顶浇灌,如果盆中有泥沙,证明落水时曾挣扎呼吸,泥沙进入五官内,又在热水的冲洗下进入盆底。如果盆中没有泥沙,往往是死后抛尸,因为被害人呼吸已停,气息已止,所以泥沙不入。在某个已经火焚的现场,要找到杀人凶手曾经作案的证据,可以将被害人伏尸的地方打扫干净,先用酽米醋浇泼,然后用酒浇泼,土质地面上很快就会显现被害人流淌过的血迹。一个人死于意外还是他杀,在检官的抽丝剥茧中会冲破重重迷雾,而《洗冤集录》就是检官手中的武器。《洗冤集录》如同美丽的宋代青花瓷器,折射出法律文明的辉煌历史,让后人感慨不已。 [3] § 地位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一部比较系统地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它自南宋以来,成为历代官府尸伤检验的蓝本,曾定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准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起过重大作用。本书曾被译成多种外国文字,深受世界各国重视,在世界法医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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