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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最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书(全三卷)》
释义

最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书(全三卷) 内容简介

本书为配合我国2000年医药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推进各级医院施行现代化管理,以及各级机关单位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而编写的。

全书共分为六大部分: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概述;二、医疗管理制度改革与指导;三、药品管理制度改革与指导;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常见事故纠纷与防范;五、医药体制改革释疑;六、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实用性和资料性,是各级医院、医疗机构、卫生管理部门、各机关单位劳动人事保障部门在医疗改革进程中指导工作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最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书(全三卷) 本书前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改制的重点是: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二、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三、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四、加强卫生资源配置宏观管理;五、改革预防保健体系;六、转变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七、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八、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九、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十、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十一、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十二、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十三、调整药品的价格;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配合此次重大改革,我们特聘请参与拟定《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部委的专家,组成《最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书》编委会。本书依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过程,配合医院施行现代化管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全书共分六编。第一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概述;第二编:医疗管理制度改革与指导;第三编:药品管理制度改革与指导;第四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常见事故纠纷与防范;第五编:医药体制改革释疑;第六编: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本书是医院管理者在改制进程中指导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书,也是医疗机构指导工作的必要参考书。

本书编委会

2000年6月

最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书(全三卷) 本书目录

第一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概述

第一章 医疗卫生体制概述

第一节 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

第二节 我国的社会医学

第三节 医院管理体制概述

第二章 卫生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一节 我国卫生政策

第二节 卫生法律法规

第三章 药品管理制度改革概述

第一节 药品与药品管理法

第二节 药品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药事管理体制

第四节 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五节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六节 药品管理

第七节 药品行政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

第八节 相关的政策法规选编

第四章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西药部分 中成药部分

中药饮片部分

索引

西药中文药名笔画索引

西药中文药名拼音索引

西药英文药名索引 中成药中文药名笔画索引

中成药中文药名拼音索引

第五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附件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二、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

第二编 医疗管理制度改革与指导

第一章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与指导

第一节 医院机构概述

第二节 合资医院的管理

第三节 股份制医院管理

第四节 医疗管理

第二章 医疗管理

第一节 急诊医疗管理

第二节 门诊管理

第三节 病区管理

第四节 护理管理

第五节 社会医学和家庭病床管理

第六节 传染病管理

第七节 预防保健管理

第八节 医疗安全管理

第九节 医院内感染管理

第十节 医疗技术部门管理

第十一节 康复医学管理

第三章 医疗服务体系改革与指导

第一节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

第二节 儿童保健

第三节 老年保健

第四节 职业病

第五节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节 技术横向管理

第七节 支援基层卫生组织的建设

第四章 医疗管理信息化

一、 特点和作用

二、 信息来源及处理

三、 信息管理机构及任务

四、 各类档案的管理

五、 医院统计

六、 图书与情报资料管理

七、 摄影、声像部门管理

八、 学术会议、论文交流管理

九、 计算机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和应用

第五章 卫生资源管理

第一节 医疗设备物资管理

第二节 人才资源管理

第三节 智力资源管理

第六章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第一节 医院经营财务管理

第二节 医院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节 医院职业首先建设

第四节 文化建设

第五节 医院机构形象

第七章 医疗管理难点透视

第一节 人身权

第二节 劳动能力丧失

第三节 安乐死

第四节 自杀

第三编 药品管理制度改革与指导

第一章 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与指导

一、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

二、 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与指导

三、 药品市场运行管理制度改革与指导

第二章 医疗单位的制剂规范

第一节 各种剂型概述

第二节 主要制剂规范

第三节 制剂通则

第三章 药品管理制度改革与指导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常用药品手册

第三节 特殊药品管理

第四章 药品执法监督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药品执法监督管理

第四编 医药卫生体制中常见事故纠纷与防范

第一章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概述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责任

第三节 我国处理医疗事故情况简介

第二章 外科急症中医事故纠纷与防范

第一节 外科休克

第二节 骨科急症

第三节 脑神经系外科急症

第四节 腹部外科急症

第三章 麻醉的医疗事故纠纷与防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麻醉的医疗事故纠纷与防范

第四章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防范

第一节 几种特殊的医疗纠纷事故

第二节 医疗事故中的过失分析

第三节 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

第四节 医疗事故赔偿

第五编 医药体制改革释疑

一、 药品包装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二、 药品运输包装必须符合什么要求?

三、 药品包装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四、 药品包装厂房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五、 对药品包装材料有什么要求?

六、 对药品包装材料上的标签、使用书有何要求?

七、 国家淘汰落后药品包装的规定是什么?

八、 制定医药行业标准的范围是什么?

九、 实行医药标准化应有什么要求?

十、 医药行业标准如何分类?

十一、 标准化工作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十二、 医药标准制定的时间、年度计划内容和办法是什么?

十三、 医药标准如何实施和监督?

十四、 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的依据是什么?

十五、 医药标准化的奖励范围是什么?

十六、 医药标准化的奖励范围是什么?

十七、 申报医药标准化的奖励需要准备什么附件?

十八、 医药化的奖励程序是什么?

十九、 医药标准化的奖励应注意什么问题?

二十、 道德责任在调解医疗纠纷事故中有何意义?

二十一、 何谓医疗纠纷?

二十二、 何谓医疗事故?

二十三、 何谓医疗技术事故?

二十四、 不良后果和医疗事故分级有何关系?

二十五、 医疗事故是如何分级的?

二十六、 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况有哪些?

二十七、 何谓医疗意外?

二十八、 何谓医疗差错?

二十九、 何谓医疗差错?

三十、 何谓难免并发症?

三十一、 何谓破坏事故?

三十二、 何谓责任过失,责任过失是如何认定的?

三十三、 何谓技术过失,技术过失是如何认定的?

三十四、 何谓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

三十五、 何谓"诱因"?

三十六、 医务人员的职业良心是什么?

三十七、 什么是医院制剂?它有何特殊性?

三十八、 医院药剂科的任务是什么?

三十九、 医院药剂科的工作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四十、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是由哪些人员组成的?

四十一、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什么?

四十二、 配制制剂的医疗单位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四十三、 设立医疗单位制剂室的程序有哪些?

四十四、 医疗单位配制制剂的方向和范围是什么?

四十五、 医疗单位制剂室的人员应符合哪些要求?

四十六、 医院制剂室的环境应符合哪些要求?

四十七、 医院制剂室的房屋应符合哪些要求?

四十八、 医院制剂室的设备应符合什么要求?

四十九、 医院制剂室的卫生应符合什么要求?

五十、 配制制剂的原辅料有何要求?

五十一、 配制制剂的水质应符合什么要求?

五十二、 在哪些情况下回收的输液瓶不得使用?

五十三、 医院制剂室配制制剂的制剂检验应符合哪些要求?

五十四、 配制制剂的包装和巾签有哪些要求?

五十五、 医院制剂工作应建立哪些规章制度?

五十六、 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五十七、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有哪些规定?

五十八、 执业药师资格如何注册登记?在什么情况下注销?

五十九、 执业药师的职权职责是什么?

……

第六编 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最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书(全三卷) 文章节选

医疗事故的处理

(1)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医疗单位的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病员及家属不得翻阅、索要、复印、涂改、毁损有关资料。

因输血、输液、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不明死亡原因的,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24小时以内进行,最迟不超过48小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病理解剖单位施行。有条件的应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超过有效尸检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疑有自杀或他杀事件,应即报公安部门进行侦察破案。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应立即进行调查,组织专家进行病案讨论和技术鉴定,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绝大多数医疗事故或事件,经医疗单位与病员或其家属单位协商,均可取得共识,合理解决。少数对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事故鉴定结论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家属或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均可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复写或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事实,就是必须通过深入调查和科学鉴定其直接责任、间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及危害程度和应负责任的大小等。所谓以法律为准绳系指国家有关立法和卫生行政潜则,最重要的是按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和各地政府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细则进行处理。2)要维护医患双方权益: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均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为宗旨。庇护哪一方或损害哪一方都不利于医学的发展,不利于问题的合理解决,即便是草草结案,最终还是要反复。3)坚持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从定性结论到善后处理,都要坚持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医务人员,科室和医院不能为了个人和局部的利益,怕"家丑外扬"而庇护责任人员,甚至欺骗病家、病家也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慷国家之慨。4)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主观上是处于治病救人的愿望,不可能存在故意伤害。是属于职业过失。所以在处理时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这样有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但必须认识到,凡发生医疗事故,必然存在一定的医疗缺陷。应该认真的查清原因,落实改进措施,接受教训,强化管理,以防类似情况再次发生。5)坚持以行政调解和行政处理为主的原则:医疗事故是医患双方都不愿发生的事情,一旦发生,医方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同情的心情主动的、实事求是的,客观的对待,自觉的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患方应理解医方的过失是职业过失,并非故意,相信医方会根据政府的有关法规合理处理。不可提出一些苛刻的要求和采取一些不规行为。在调解过程中,医院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即要积极从快、又要有耐心。调解意见应形成文字材料,医患双方及调解人都要签字。

(3)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医疗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

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以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在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时,必须根据事故的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一贯表现等综合判定。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1)责任心:分清负责人在医疗工作中是否认真负责,是否尽职尽责。凡是已尽到职责 到认真负责者应当从轻,凡工作极不负责任,甚至擅离职守者应当从重。2)执行制度和规程:应根据责任人执行了规章制度,招待规章制度不够严格,不执行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给予从轻至重处分。3)技术水平:应考虑责任者实际技术水平和环境条件,以不同技术职称来判定,技术过失在该事故所占的成分,如确属技术水平问题应予从轻。无技术水平问题应予从重。4)病情:病人是否属特异体质,是否有脏器畸形变异、是否病情危重、全身衰竭,是否病情复杂难于判断。如属上列情况,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没超越病情本身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处分应从轻。5)客观因素:如有管理制度不健全,设备条件不完善等,医务人员负荷过重等客观因素存在,则对责任人的处分宜轻,否则处分宜重。6)责任者一贯表现:如果任者一贯表现好,应予从轻或免于处分。一贯表现差,甚至短期内几次发生事故者,应以从重。7)责任者对事故的态度:发生事故后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主动报告,态度诚恳,取得病人及家属的谅解者,应从轻处理,对错误毫无认识,弄虚作假,甚至销毁证据,推卸责任,甚至嫁祸于人者,应予从重处理。

(4)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命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仿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员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是医学界和法学界长期争论未果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处理该问题的方法也不相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对某些事故,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也不相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对某些事故,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反映了我国公民的健康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又反映了国家的进步和社会的文明,同时也惩戒和教育医务工作者,应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医疗工作。所以凡构成犯罪的,一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们也必须知道,医疗护理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特殊的工作,它本身具有科学性、特殊性、实践性、创造性和风险性,所以不能用普通的构成犯罪来简单的认定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使不该服刑的而服了刑。回顾在建国初期,对医疗事故以司法手段为主处理时,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很大,不敢积极的开展工作,认为医疗工作是一脚在医院,一脚在法院,严重的影响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当时也发生了不少错误判断,以后又进行了纠正。因此,如何做到该负法律责任的就负,不该负的就不负是法学界和医学界应认真研究的问题。在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应严慎。

(5)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的等级、情节和病员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一次性支付给病员或者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个体开业(包括联合诊所、民办医院、保健站、接生站)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给病员及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吊销其开业执照。

6)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当前《办法》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与《通则》的赔偿标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处理起来非常困难。完全按《办法》补偿,补偿数额实在偏低,与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社会文明的进步不相适应。完全按《通则》赔偿,也不完全合理,因为忽略了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使《办法》与法律接轨,是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急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经济收入有限,经济补偿或赔偿不可能由责任者承担,当前只能有责任者所在单位负责,该项费用的来源还有待国家做出统一规定。

医疗事故的预防

医疗事故的发生,与多种因素有关,但绝大多数是可能预防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管理,控制医疗缺陷是预防医疗事故的可靠办法。

医院管理是系统管理,或网络管理。纵向有院级管理、科级管理、病房管理等。横向有医疗管理、护理管理、医技管理、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各级管理都能严格按规章制度行事,严格操作规程,团结互助,一切为了病人,就能控制医疗缺陷,杜绝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全面提高医院工作人员的素质,是预防医疗事故的关键。医院工作人员的素质,包括职业首先修养和业务能力两方面。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主要是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的思想,加强工作人员事业心和责任心,并严格按科学的态度办事。提高医院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关键是练好基本功,加强"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需要注意的是,要在提高全院工作人员的素质上下功夫。因为医院案例不仅是卫生技术人员的问题,也往往牵涉到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必须全面抓好。

(3)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是预防医疗事故的基本保证。

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程和职责,是医院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医疗安全的保证,必须建立健全,认真落实。实践证明,首诊医师负责制,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三查七对制度等,对于保证医疗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4)加强重点部门的管理是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加强重点部门的管理是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医疗事故在医院的各部门、在医疗护理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可发生,但也有一些易发部门。消毒供应室、手术室、监护室、急病室、注射室、产房等,对这些部门加强管理是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医疗差错

1.基本概念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病员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2.医疗差错的分类

根据给病员造成的后果不同,医疗差错分为医疗严重差错和医疗一般差错两类。

医疗严重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同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病员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

医疗一般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病员造成痛苦。医疗关错同医疗事故的唯一区别是造成的后果不同,即它所造成的后果属一般的,还不到导致病员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程度。

3.医疗差错的处理

判定为医疗差错的,原则上只总结教训,不予行政处分,属于严重差错有责任因素者,责任者应做全面检查,如情节严重者,可根据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医疗差错的预防

医疗差错的发生医疗事故的基本因素。也可以说无差错不出事故。提高全院职工的基本素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克服医疗缺陷是防止医疗差错的主要措施。

医疗意外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病员出现难以预料和预防的不良后果,属医疗意外。也就是说,尽管病员的不良后果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但不是因为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的。如:

1.疾病危重,急无原则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

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者。

3.病员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猝死、栓塞或心跳、呼吸骤停、内脏血管自发破裂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者。

4.病员属特异性体质,虽然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目前医学技术反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者。

5.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药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者。 6.

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或临时停电而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者。

医疗意外虽并非医务人员的责任,但病员家属往往接受不了这种后果,从各方面追查医方的责任,如服务态度问题,医疗环境条件问题,医务人员的责任心问题,也有给医务人员送红包被拒绝而怀疑是发生意外的原因。对待这些问题,医方需要冷静对待,既要理解、同情、又要认真分析。关键是要弄清患方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是医务人员失职及失职与发生的后果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考虑是医疗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即属医疗意外。

所谓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客观现象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与患者发生的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是不难确定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医患之间发生了一些复杂的情况,给判定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难度。使引起后果的原因长期不能取得共识,纠纷长期得不到圆满的解决,直至经法院裁决才能终了。

医疗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发生了现代医学技术能够预见但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是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多数是即便医务人员无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这种不良后果也可能发生。

医疗缺陷

医疗缺陷是指医疗质量不良或医疗服务体系功能不佳的客观表现。

控制医疗缺陷是预防医疗差错事故与医疗纠纷的有效办法,也是提高医疗质量的有效措施。

医疗纠纷

1.基本概念

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的认定有分歧,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或裁决才能解决的医患纠葛。

医疗事故不一定形成医疗纠纷,形成纠纷的不一定是医疗事故。

2.医疗纠纷的分类

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十分复杂,为了便于鉴定和处理医疗纠纷,可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失,将医疗纠纷归为两大类,即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各类所包括的种类如下:

医疗过失纠纷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由于医患对医疗过失的原因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处理的意见有分赴所造成的医患纠葛,包括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医患纠葛。

非医疗过失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过程中未存在过失。由医疗的原因或者医疗以外的原因,导致病人或家属对医院不满意而引起的医患之间的纠葛。如: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检查合理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多少,语言不当,态度好不好,条件环境对病人是否有影响等处理不当都能引起纠纷。还有第三者的挑拨,工伤交通事故的转嫁等都可引起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防范

1)进一步培养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是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首要前提,是衡量一个医务工作者的起码标准,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根本所在。因此,每个医务人员都应该文明行医,待病人如亲人,痛病人所痛,急病人所急,使病人感到亲切温暖。对病人要认真治疗,精心护理,事事处处关心体贴病人使他们树立起对医务人员的信赖和尊重,主动配合治疗,建立战胜疾病的乐观信念。医务人员应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意识,不仅要了解病人患的是什么病,还要了解和掌握病人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经济条件、生活习惯、文化程度、人格个性心理状态,做到了解病人,帮助病人,理解病人,一切为了病人,为了病人的一切。和病人沟通思想,加深感情,使病人真正感到医务人员是同志,是和他共同战胜疾病的战友。3)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良好的服务态度是医务人员必备的条件,要求医务人员应该做到处处体贴病人,不但服务周到,而且做到凡是病人提出的疑问都要心平气和进行解释和安慰,把科学的态度与热情的服务结合起来,把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结合起来,使病人早日康复。每个医务人员都必需认识到,服务态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医患关系,做到不要因自己的服务态度而影响医患关系,导致医疗纠纷,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和声誉。4)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员宣传医院的工作制度,及时向家属通报病情,以取得病人及家属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3.医疗纠纷的处理

医疗纠纷的处理是医院管理的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是一门艺术性很强的学问,所以医院应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员应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公关能力和社交能力。处理医疗纠纷要做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结案迅速,不留尾巴。

(1)处理艺术

1)接待初访者,要耐心听、认真记,一定要询问每一个细节,让来该者把想说的话全部陈述出来,特别不要漏掉来访陈述的关键事实和要求,如能提供证据,更要认真检查。这样,一方面使之相信你重视他的来访,另一方面,通过他们陈述才能归纳也纠纷的症结所在和要解决什么问题,要尽量收集与纠纷有关的材料,为下一步开展调查提供依据。切忌在未调查之前轻易表态,不应先入为主,因为这样会使来访者产生不信任感,给来访者留下草率行事的印象,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要多做疏导工作,宣传有关政策,只能"降温"不能"加火"。 2)不立即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来访者向医院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大多数抱着怀疑的态度,这是不可避免的心理状态。取得来访者的信赖,要靠我们的语言和行为,切记不要把自己和来访者当作"官与民"的关系。讲话要严谨、慎重、周到。对来访者提供的情况,要做综合分析,往往反映的主要情况不一定是主要矛盾,而非主要情况或情节可能是主要矛盾,有时所反映的问题就现象来看使人费解,但究其实质并非有医疗过失。接待人员一定要沉着、冷静,来访者陈述意见时不要打断,以防对方产生误会,误为"官官相护"。经过调查分析事,再做好来访者的解释工作。一般能取得来访者的谅解 。 3)用事实说明问题。仔细地调查研究,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前提,因此,医疗纠纷的定论,必须做到讨论有内容,分析有依据,定性有原则,处理有政策,接待人员答复问题有把握,让来访者心服口服。

(2)处理方法

1)要争取病员家属或工作单位的配合。医疗单位发生了医疗过失,应积极主动地向有关单位如实汇报情况,取得单位的谅解和支持。2)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对家属提出的合理要求,卫生部门无力做到的,医疗单位要积极主动的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以便取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争取问题能及地妥善解决。3)签订协议书。经过种种努力,在协商善后工作取得一致后,要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履行公证手续。过去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由于法制不健全,没有司法公证机构,公能按传统的方式,双方签订协议书结案,一般情况下,双方都能信守协议,但个别案例仍反复,患者本人及家属又继续纠缠,严重的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目前各地均已建立司法局公证处,要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使协议处于法律保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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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1: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