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释义 | § 特征 解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2000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解释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具体规定 2010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一步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据介绍,《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纪要》中分别进行了定义,为司法机关准确地定罪量刑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对于经济特征,《纪要》强调办案时要重点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之后的用途,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于行为特征,《纪要》重点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的个人犯罪进行了区分;对于危害性特征,《纪要》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八种情形。[1] [2] § 区别 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的区别 在中国《刑法》第294条同时出现了两个名词: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前者主要是针对中国大陆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情况而作出的规定,也反映了立法者对中国大陆当前黑社会势力的基本估计。后者主要是中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进入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情况。 中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尚未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而黑社会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发展后的成熟、完备形式。 二者的基本共同点都在于他们从性质上都属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而且本质上都具有反社会性。但是,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上存在区别,黑社会组织的结构更为严密,犯罪活动更为有序。经济实力相对较强,控制力很强,往往有强大的社会背景,因而社会危害性更大。[1] § 法律相关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中国1997年《刑法》中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中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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