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马赖 |
释义 | 马赖 § 人物 条约规定“法兰西无论何人,如有犯此例禁,或越界,或远入内地,听凭中国官查”。但就是这位马赖神甫,依仗帝国主义主子的撑腰,不顾中国政府禁令,于1852年擅自潜入中国内地湖南、贵州、广西等地活动,1855年又潜入广西西部偏僻地区西林县进行非法传教活动。 § 概述 西林县的各族群众都有祀奉祖先的风俗,马赖却视此为异端来加以反对,严令受洗的教徒拆除家中的祖先神位,不准上坟拜祖,因而造成许多家庭、宗族纠纷。新入教的农民白三,受洗后奉命回家拆除祖先神位,遭到父母及族中长辈指责,自己也觉得不能忘本,提出退教,又受马赖的斥责和压制。西林是民族聚居地区,各族男女青年有较多的婚姻自由权利,马赖却借“教规”加以限制,规定教徒及教徒子女必须娶嫁教徒,如果对方不是教徒,必须等受洗入教之后才准结婚。 马赖在西林白山寨、常井住定后,曾多次前往贵州,所经之处多为“绿林”出没之区。马赖便通过当地教徒与黔桂边境的“绿林”拉关系,想方设法利用“绿林”来扩大自己的势力,左右地方绅士及官员,而“绿林”们也想依靠这位洋大人的庇护。一次,一伙土匪在拦路行劫时杀死一个妇女。事发后,凶手林某经审问供认杀人不讳,判刑斩首。“绿林”们以林某等出狱后无条件为马赖卖命为条件,叫林某的妻子串通教徒去向马赖求情,马赖即备厚礼去见姓陶的县官,经过几次讨价还价,终于成交,将林犯无罪开释。 天主教徒伦理生活的基本准则———“十戒”中第六戒明示:毋行邪淫。据西林定安等地的群众揭发:马神父对女人有特殊的爱好,他从贵州带来一个年轻漂亮的寡妇曹某,名义上是帮助传教,实际上是他的姘妇;此外马赖还千方百计引诱长相姣好的妇女入教,时常单独和这些妇女在一起鬼混并趁机奸污女教徒;教徒结婚时都是由他做结婚弥撒,而他往往利用这种机会奸污新娘。 1856年,由于马赖的种种恶行引起当地百姓的强烈愤慨,将他告到官府,新任知县张鸣凤秉公执法,将马赖处死。法国以马赖事件为借口,打出保护圣教的旗号挑起战端,并希望此举既能进行海外殖民扩张又能获得国内天主教派的支持。英国政府也不甘示弱,制造了一个“亚罗号事件”为挑衅借口,终于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1858年6月英法强迫清政府签订《天津条约》,该不平等条约,首次规定“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便利了外国教会在华活动。1859年6月英法联军再次进攻大沽口遭清军抗击,英法两国再次调兵遣将增兵,于1860年8月攻占大沽口与天津。10月上旬攻占并抢劫、焚烧北京郊外皇帝行宫圆明园,10月下旬强迫清政府签订中英、中法《北京条约》。《北京条约》起草过程中,时任北京天主教教区管理人的法国遣使会传教士孟振生(MoulyJoseph Martial赝名穆列·约瑟夫·马夏尔,1807-1868)利用其为法国代表团担任翻译和文件起草人的机会,又擅自塞进传教士可在各省租买田地的内容,借助不平等条约为其扩大宗教势力范围服务。孟振生,1835年来华,1846年任北京教区管理人,1856年为百隶主教,1860年他参加了中法《北京条约》的谈判,担任法国代表团翻译和文件起草人,在中法《北京条约》的起草过程中,他玩了一个花招,在条约中文本中私自添加允许传教士租买田地的文字。中法《北京条约》于1860年10月25日签订,中法双方商定以法文本为标准文本,其中第六款原文是“按照1846年3月20日道光大皇帝发的上谕凡在禁教中被没收之基督教徒的宗教和慈善事业,均应通过法国驻华公使发还业主,中国政府应将它们连同其他附属建筑一并交给法国公使”。孟振生在条约中文本上将上面文字译为“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以后,又擅自添加了一句法文本上没有的关键性文字,即“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147页)这一句话使外国传教士获得了在中国任何地方租买土地和盖房的特权,为外国传教士在中国内地霸占地产,遍设教堂提供了条约根据和护身符,并成为后来各地发生民教纠纷及引起教案的严重隐患。 外国教士与西方列强由于利益的一致而结成了一种紧密的关系,即传教士利用炮舰下定立的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为非作歹,西方列强则利用“教案”进行交涉及攫取更多的侵略权益。历史事实说明,马赖绝不是什么“圣人”,而是地地道道的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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