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飞机融资租赁 |
释义 | § 简介 飞机融资租赁也称为飞机金融租赁,是一项集贸易与金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出租人购买承租人(航空公司)选定的飞机,享有飞机所有权,并将飞机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一种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方式。租期届满,承租人可以续租,也可以按市场价格或固定价格优先购买,或者按规定条件把飞机偿还给出租人。融资租赁有多种做法,较多采用的有投资减税杠杆租赁、利用英、美出口信贷支持的及利用一般商业贷款的融资租赁。 § 与直接购买飞机的区别 飞机融资租赁与直接购买飞机相比,租赁飞机对航空公司来说可以不用在短期内付出太大规模的资金,改善航空公司在新的租期中的现金流,从而改善航空公司的财务状况,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同时,飞机金融租赁还可以降低航空公司的经营成本,迅速扩大航空公司的资产规模。飞机租赁公司的经营模式大多是向飞机制造商购买新客机,租给航空公司一定年限,然后将旧飞机卖出去,这是典型的融资租赁做法。实际上,目前各租赁公司出租飞机的方式和条件多种多样,除融资租赁外,现在的趋势是更多地做中长期的经营性租赁,也就是说将飞机反复出租给不同的航空公司使用,直至飞机报废或淘汰。其租赁年限为3-10年不等。 目前,全球航空运输业所使用的飞机2/3以上是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同样,在我国租赁也是航空公司重要的飞机引进方式。截至2011年8月,在民航局登记在册的民用客机数量为1257架,其中721架是通过租赁而来的,占到了我国民机总量的57% 。[1] § 主要优势 飞机租赁形式的发展打破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固定模式,体现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优势互补。它丰富了飞机租赁的形式,提高了飞机租赁服务的灵活性。同时,目前的融资租赁模式已超出传统三方当事人范畴,银行、信托公司、投资企业等均得以参与其中:①租赁公司作为中介和交易安排人,与其他主体形成良好的合作与互补关系;②整个模式的安排降低了交易风险,银行借以寻求到理想的客户对象;③投资者借以找到理想的投资机会;④灵活的交易安排使承租人更加易于接受。 § 主要形式及发展 航空运输业本身竞争激烈,其对经济、政治环境具有高度的敏感性,这样,航空公司的经营环境相对复杂多变。为了争夺市场,提高盈利能力,航空公司更加注重成本管理和科学灵活的经营战略,它们除继续在飞机租赁中追求较低的融资成本和财务效益外,对租赁形式的灵活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投资人对投资的安全性日益关注,也成为飞机租赁形式发展创新的原因之一。部分创新手段已在实践中历练成熟,如: 1.可退出的融资租赁 这种租赁向承租人提供一种普通的融资租赁办法,但允许承租人在某—个或多个特定日期(“窗口”)将租赁的飞机归还出租人,此后承租人便不再负有债务。它使航空公司获得了全额支付和表外融资的双重好处。 2.租金支付结构的创新 租金支付变得更加灵活,从而使航空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特点灵活安排租金支付。如美国税法允许采用如下租金结构: (1) “租金假期” (Rent Holidays):该段时期内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支付债务利息和(或)本金。 (2) “锯齿”(Saw Tooth)结构:允许租金支付额在一年里上下起伏。 (3) “空翻”(Flip)结构:租金在租期的一个或多个时间点上在后付与先付之间交替。 3.在经营租赁中增加购买选择权 日本出现过这样的作法:航空公司在租赁满约10年后享有一个提前购买选择权,如果航空公司不执行这一选择权,租金就会在未来大约两年内增加,之后飞机由出租人收回。带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形式对航空公司的现金流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为航空公司提供了购买飞机、获得残值优惠的机会。这种租赁形式的另一个优势是降低了投资人的飞机残值风险,因而更易于吸收投资。 § 中国租赁业务概述 简介 租赁模式的选择与投资人状况,各国税收政策,乃至政治外交关系,密切相关。目前,我国飞机租赁业务主要应用于从国外进口飞机并取得飞机使用权。飞机的进口租赁是当前业务的主流,其涉及飞机制造商、航空公司、租赁公司、贷款银行或资本市场租赁安排人、担保银行、保险公司、国家计委、外汇管理局、民航总局、航材公司等多个主体,交易模式复杂,需要进行周密的安排,签署多项合同。 主要内容 就杠杆租赁飞机而言,主要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飞机金融租赁 1.主要文件:租赁协议、贷款协议、抵押转让协议、保险转让协议、担保协议、抵押协议。 2.补充文件:租赁的补充协议、提款通知书、保险经纪人关于保险转让协议的函件、出租人母公司的同意书、接受证书。 3.购买文件:购机转让协议、购机转让认可书、购买协议、飞机制造商开具的销售单据等。 4.法律意见:承租人律师的法律意见书、飞机制造商的法律意见书。 5.公司文件:出租人的公司文件、承租人的公司文件、担保人的公司文件、安排人的权利和有关交易方的签字样本等。 6.批准、保险和其他证书:保险单、飞机鉴定人的批准书、预扣税的免征书、外汇批准书、承租人和担保人所在政府的批准。 7.注册文件:出口适航证、适航证、飞机注册证书抵押注册书。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往的飞机租赁业务中,中国当事人所充当的主要是承租人的角色。2000年以后,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新疆金融租赁公司、深圳金融租赁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国内飞机租赁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国际资本垄断国内飞机租赁业局面。国内市场广阔,飞机租赁业务空间大,同时,发展创新的飞机融资租赁模式,租赁公司作为整项融资交易的安排人,将获得相较以往角色更多的收益。[2] § 我国飞机融资租赁法律现状 根据中国《合同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飞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飞机的选择、购得飞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的一种方式。与传统租赁形式(经营性租赁)不同,融资租赁中的供货方和飞机都是由承租人选定的;融资租赁的期限较长,一般为10~15年基本覆盖所租赁飞机的整个使用年限;双方也往往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飞机的所有权转归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购买选择权。飞机的融资租赁又可以依内部结构的差别分为许多不同的形式,如杠杆型融资租赁,节税型融资租赁和财务型融资租赁等等。尽管每种交易形式都涉及多方主体间复杂的法律关系,但在每种融资租赁中都必然蕴含着一个最基本的合同架构,即:一项交易、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一项飞机的融资租赁交易包括飞机购买合同和飞机租赁合同。购买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融资租赁的基本架构。三方当事人就是指飞机供货方(生产商)、出租方(租赁公司)和承租人(航空公司)。在融资租赁交易中, 出租方以其提供的资金购买了供货方的飞机并交给承租方使用,以资金纽带将二者联系起来。出租人和承租人间的租赁合同处于整个交易中最核心的地位,直接决定了航空公司在飞机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内容。 (一) 国际立法的考察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飞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常处于不同的国家,其法律关系具有跨国性。跨国性飞机融资租赁的实际需要促使国际立法的出现, 目前比较有影响力的是以下三个国际公约: 1、1948年由国际民航大会上通过的《 关于国际承认对飞机的权利的公约》 (简称《 日内瓦公约》), 是最早的在国际范围内承认飞机权利的公约。主要内 容是为缔约国承认对飞机的权利提供了一套法律适用的原则。尽管该公约在制定之时并没有考虑到后来大量出现的融资租赁交易, 但他的一些法律适用规则依然为飞机融资租赁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指引。 2、1988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简称《 渥太华公约》), 是专门规范和调整国际性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公约。共有25个条款, 其内容主要是对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渥太华公约》 制定于1988年,当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国内还没有融资租赁的相关立法,所以它的内容成为后来许多国家立法的重要参考。虽然至今为止参加国数量仍很有限,但是《渥太华公约》的广泛示范作用使其已成为融资租赁领域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 3、2001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民航组织牵头制定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简称《开普敦公约》)及其航空器议定书。该公约以实体性的法律规则明确了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的跨境保护问题,对于飞机的融资活动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自2006年正式生效以来共有34个成员方加入,其中主要是融资需求迫切的发展中国家。根据该公约及议定书适用范围的规定,如果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位于缔约国境内、或者作为交易标地的飞机在缔约国境内注册登记,那么公约的规定将得到强制适用。 由于中国是《 日内瓦公约》 和《 开普敦公约》 的缔约国,公约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中国航空公司参与的融资租赁交易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根据中国民法关于涉外商事交易的法律适用规定,涉外性的飞机融资租赁交易应首先适用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对公约没有规定的问题适用中国国内法,如果国内法中也没有规定则可以适用相应的国际惯例。 (二)国内立法的考察 1、1994年6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融资租赁飞机残值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2、1995年10月《民用航空法》出台,第三章第四节则是民用航空器租赁的法律规范。 3、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弥补了立法不足的空白,这是没有立法就先有司法解释的少有的先例,解决了租赁业当时面临的诉讼难的状况。 4、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其第十四章专章规范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赋予融资租赁以独立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改善了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使融资租赁立法从无到有,极大地提高了融资租赁的认知度。略有遗憾的是,《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规范,但没有对租赁的发展形式如出售回租、转租赁、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作出规定,希望司法解释和将来的融资租赁法可以弥补了这一不足。 5、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租赁公司的设立、审批、业务范围、监管等做了全面规范。 6、2001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了租赁的定义、租赁交易的分类、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回租和转租赁及其他一些内容,不仅构筑了会计处理的框架,也为税收法律的最终完善奠定了基础。 7、2001年8月,外经贸部颁发《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还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租赁公司,因WTO承诺开放期限的临近而面临修改。 8、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这份文件使得无论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还是内资租赁公司,其融资租赁业务将在税收上处于同一个竞争平台,从而实现了税负公平。 9、2004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成立了《融资租赁法》起草组。2005年,商务部会同银监会以及全国人大起草小组邀请的部分国内和国际专家进行研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法律草案。 10、2005年2月,商务部发布了经试行和修改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 11、2007年1月,银监会发布了经修改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租赁公司还应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这一规定使得许多想参与融资租赁业的公司心有余而力不足。 12、2007年10月,《物权法》颁布。物权法从总体上加强了对各种物权包括融资租赁物权的法律保护。但由于融资租赁的特殊性,物权法作为规范物权的基本法律没有涵盖融资租赁这种特殊交易的物权方面的一切问题。这个问题,需要《融资租赁法》出台来予以解决。 13、根据《民航总局关于购买和租赁运输飞机审批的若干规定》(民航计发[1995]232号)和《关于加强进口民用飞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17号)规定,目前我国航空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均无民用航空器进口权,民用航空器进口需经过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并须向其交纳进口飞机贸易总额千分之一点五的手续费。 14、关于税收的法律规定 (1)国家税务局1992年7月21日做出的《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印花税征收问题做了规定。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在1988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暂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计税贴花。 (2)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月19日以国税发「2000」15号印发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把“金融租赁公司”列入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其第三条第二款把“融资租赁”列入了金融保险业征营业税的范围。该款称,“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的单位开展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性的设备租赁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12月22日以国税发〔1995〕656号印发的《关于融资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规定:“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发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融资性的飞机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金融保险业计征营业税的规定征收营业税,税率也应当适用“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6月以财税字「1999」183号文印发的《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称,“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率[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人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4)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28日以国税字「2000」135号文印发的《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四条称,“准予从外资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应仅限于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境内外汇(或人民币)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综观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我国对租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是逐渐完善的,是一边摸索总结经验,一边对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逐个解决的办法来使之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而得以生存和发展的。[3] § 国外的飞机融资租赁交易 交易模式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 日本和德国的模式。 (一)美国 美国是现代融资租赁的诞生地。就飞机融资租赁而言,杠杆租赁模式具有代表意义。典型的美国杠杆租赁包括七类参与人:飞机制造商;出租人,负责安排交易,收取佣金,担负中介角色;贷款人,一般由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组织担任;承租人;物主参与人,即飞机的真正所有权人,享有有关的税收利益;物主受托人,物主参与人并不直接出面,而是设立信托,成为信托人,并将飞机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契约受托人,根据贷款人的要求设立,并由其管理债权人的利益。 在这种租赁模式中,出租人只需投资飞机购买价格 20%到40%的资金,其余的大部分资金则以出租人的名义借贷取得,同时,出租人必须以飞机作抵押并将有关权益转让给贷款人,这样,出租人即可拥有飞机所有权,享有如同对飞机完全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并将一部分减税优惠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转让给承租人,从而使承租人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其中,出租人享有的税收优惠包括投资减税、折旧扣减和不可追索的贷款的利息扣减。 (二)日本 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末涉足飞机租赁,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飞机租赁市场。1985年,一种新的飞机租赁形式首次在日本出现,即日本杠杆租赁。日本杠杆租赁交易中的购机款由两部分构成:贷款部分,约占飞机价格的80%,一般多为美元贷款,也可以是国际流通货币;日本投资人的股权投资,约占飞机价格的20%,这部分投资采用日元,主要因为日本投资人在国内缴纳的税款以日元计算。 日本杠杆租赁的主要交易方有三个: 1.出租人。出租人为一家在日本登记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为从事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某家租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活动仅限于出租的那——架飞机(或同时租赁的那儿架飞机)。它为交易各方的中介和交易各方联系,使承租人、贷款人与投资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实质性的接触。为避免债务风险的发生,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投资人。投资人以股本投资的方式,至少投资飞机价值的20%,并成为投资飞机的经济受益人,享有减税的经济利益。日本投资人通过合伙的形式,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合伙形式中的每个投资人分享对飞机全额计提的折旧扣减以及贷款利息扣减,使投资人达到了减税和延迟付税的目的,租期结束,无论承租人是否购买飞机,残值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3.贷款人。贷款人提供约占飞机总价80%的贷款。贷款银行既可以为一家日本银行,也可以是一家日本银行的外国支行或外国银行的日本支行。 日本杠杆租赁交易结构与美国相比,有所简化。其中,特殊目的公司与美国杠杆租赁中的物主受托人与契约受托人,作用相当。 (三)德国 德国杠杆租赁产生于1962年。由于德国租赁市场上有关法律与税务等准则并无统一标准,其融资结构、法律文本又较为复杂,加之德国税务改革中对许多机构投资基金的限制、废除及计征较欧洲其他国家都高的公司所得税率,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少,大部分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极为有限的希望减少交纳高额所得税的个人投资者。世界各航空公司飞机融资项目中采用德国杠杆租赁结构的相对较少。 通常,德国杠杆租赁的结构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购买飞机资金(100%)贷款,它主要来源于ECA与商业贷款人,航空公司通常借美元还美元,这部分贷款结构简单、风险小、合同文本也为标准化文本,其贷款成本为两部分贷款的综合利率;另外一部分则为较为复杂的德国税务结构,在这种结构下,出租人一般需要从投资人处获取约占飞机市场评估价格40%至60%的投资资金(以马克表示),连同以出售租期内美元租金为条件而从银行获取的美元借贷资金(60%至40%)组成100%飞机价款付与飞机制造商购买飞机,并将其出租给一个由真正贷款人拥有的专职公司,最后由专职公司转租给航空公司使用。 (四)世界主要飞机租赁公司 1.GECAS(General Electric Capital Aviation Services):成立于1975年,前身为GPA公司,总部设在爱尔兰的香农(Shannon),为当今世界专门从事飞机租赁的大型专业租赁公司之——。1993年,GPA被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下属的通用电气投资公司兼并,更名为GECAS。 2.ILFC(International Lease Finance Corporation):成立于1973年,为美国最大的专门从事飞机租赁的专业租赁公司,也是世界上主要的飞机租赁公司之一。现为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全资子公司,具有世界权威评级机构授予的最高信用等级。[2] § 相关词条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自从上世纪80年代引入中国至今已经28年,到现在还处于幼稚阶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融资租赁缺乏最原始、最基本的认识,导致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业务的规范操作、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业内政策的正确呼吁,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此笔者从基本概念说起,特撰写系列文章,与业内同仁共同磋商。 因为历史的原因以及环境的不成熟,融资租赁在中国严重被曲解,很多人都把融资租赁当成专门做次级贷款的机构,凡是银行不给贷款的企业融资租赁都能接受。而租赁公司却把自己当作超级银行,专门和银行争夺本来就已竞争很激烈的企业。结果是该做的项目没有人做,不该做的事情大家都在抢着做。其结果就是停滞或缓慢增长。缺乏持续发展的活力和新增利润增长点。 其实进入21世纪,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已经大有改善,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税收)相继建立和不断完善。只是人们没有仔细地研究这些法律法规,加上媒体片面宣传,导致人们误解了融资租赁。这里依照法律法规,整理出融资租赁的正确定义以正视听,让人们能真正地经营融资租赁、使用融资租赁、研究融资租赁、宣传融资租赁、管理融资租赁业。 1、法律定义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监管定义 不同的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的理解有所差异,但本质上并没有偏离法律的定义。 (1)、银监会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2)、商务部的定义 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3、会计准则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3、税法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4] § 国内主要公司 由于市场容量巨大,资产的安全性比较高,中国相继诞生了16家飞机金融租赁公司,来自于银行业(民生、招商、工行、交行、建行、中行、农行)、航空公司(海航)、进出口公司等方面。“它们的共性是,都具有强大的母公司,进入市场的时机很好,而且已经走出了中国。 中银航空租赁 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BOC Aviation Pte. Ltd.,简称“中银航空租赁”)。2006年12月15日,中国银行以9.65亿美元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公司100%的股权,完成了上市后的第一起国外收购交易,其后更名为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并购以来,公司实现了平稳过渡,经受了金融危机的考验,业务和盈利逐年增长,实现了做大做强目标,为中行综合经营积累了宝贵的成功经验。 中银航空租赁公司是中国银行设在新加坡的飞机租赁业务机构,也是亚洲头号飞机租赁公司。中银航空租赁总部位于新加坡,目前拥有175架新型飞机的机队,并另有56架飞机的确认订单。中国银行提供的财报显示,中银航空租赁2010财务年度税后净利润达1.6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100万美元,增幅22%。截至2010年底,公司总资产为66亿美元,同比增长14%。[5] 中航租赁 中航租赁(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是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控股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由包括飞机设计、飞机制造、发动机制造、航空电子研发和导弹研发等在内的十三家大型航空工业企业和科研院所入股组建。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中航租赁)作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航工业)的一员,依托强大的航空工业产业集团,致力于为中航工业在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等领域提供融资租赁为主要形式的金融支持和相关增值服务,并逐步成为军工企业乃至国内、国际企业融资租赁的重要平台,使中航租赁公司成为以飞机租赁为主业,国内领先,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力的专业租赁公司。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主营民用飞机、机电、运输设备等资产的融资租赁(包括直接融资租赁、回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联合租赁)及经营性租赁,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业务领域涉及:飞机、飞机发动机等航空产品的租赁;船舶、铁路机车等运输工具的租赁;生产用设备、电力设备等的租赁;通讯设备、印刷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等的租赁。 [6] 工银租赁 工银租赁(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设立,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在天津滨海新区。 工银金融租赁公司定位为大型、专业化的飞机、船舶和设备租赁公司,秉承工行在机、船、设备租赁融资方面的专业基础和优良的企业文化,建立了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体制。依托工行的客户、网络优势和市场美誉度,在市场营销能力、风险控制基础,人力资源水平方面,都具有领先同业的优势,具有强大的发展潜力。 民生金融租赁 民生金融租赁成立于2008年4月,是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首批5 家拥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企业之一。经过前期周密调研和实践摸索,民生金融租赁发掘出航空和航运两大特色业务板块,其中航空板块选择以公务机作为切入口。 民生金融租赁选择公务机租赁原因有二:其一,市场商机巨大。美国目前有各种公务机约两万架,巴西也有3000多架。10年内,中国有四五百架公务机不足为奇。其二,高流通性。公务机本身的可移动性和通用性,使得其作为租赁资产具有高流通性。 2009年上半年,民生金融租赁公司购入了第一家公务机,正式成为公务机租赁市场的一员,从无到有。三年之后的今天,中国公务机数量已经有了一个长足的发展。而作为公务机市场的活跃分子,民生金融租赁更一举成为亚洲最大的公务机融资租赁公司。截至目前,民生金融租赁拥有的公务机数量已经达到88架。预计在今年年底,民生金融租赁拥有的公务机数量将达到100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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