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革命残废军人学校 |
释义 | § 革命残废军人学校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革命残废军人创造就业条件而设立的教育机构。亦称荣誉军人学校。它受所在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领导,其行政和教学业务分别由民政、教育部门负责。教学贯彻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学员的伤残情况,以教授文化知识为主,辅以政治教育和文娱、体育课程。学制四年。学员毕业后,除个人志愿升学者外,凡能够工作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统一分配工作。1947年各解放区创办了革命残废军人学校。1952年 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加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正规教育的决定》,将其列为国家正规学校。到1956年全国共建有革命残废军人学校66所,从中毕业参加工作的有1万余人,升学的有2000余人,转入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休养的有 1万余人。因学员逐年减少,经全国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和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工作会议决定,革命残废军人学校于1958年底停办。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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