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非税论 |
释义 | § 非税论 § 正文 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对国营企业征税具有税收性质的一种理论观点。 非税论始见于20世纪30年代的苏联。当时苏联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的新形势,进行了税制改革。在这次改革中,国家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周转税和提取利润提成。苏联部分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交换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而不是商品,“仅仅保持着商品的外壳”,因此,对国营企业征收的周转税也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实质上也不是税。“非税论”即由此而来。50年代后期,中国在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受苏联非税论影响,一些人曾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企业是否有必要继续通过税收去提取它的纯收入,以及向国营企业征的税是否具有税收的固有性质这一问题产生了怀疑。他们认为,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以及它所创造的纯收入都是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征税还是利润提成,只是形式不同,并无实质差别。而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向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提取的收入并非是同一所有者内部的收入转移,因此不能通过利润提成,而只有通过税收形成。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国家一度忽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单纯强调简化税制,甚至主张税利合一,将国营企业的税收并入利润中上缴。这种取消税收和削弱税收的认识和做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有害的。 社会主义的税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税收。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是实行经济核算制的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即使在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国营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和劳务,也要计价付款,并以各自的收入去抵偿支出,以分别考核其经营成果。在这种条件下,社会主义国家对国营企业征税,虽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这部分收入的支配和使用权却随课税而发生了转移,并且其中属于对商品和财产的课税部分,由于反映为企业销售利润的减少和费用损失的增加,它同不课税而反映为企业增加的一部分利润上缴给国家性质并不一样。后者是属于收入的内部转移,但前者则是对国营企业经营成果的一种扣除,从而触及了国营企业自身的物质利益。因此,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税收去提取国营企业的纯收入,不仅比利润提成更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而且还可以借助多征税、少征税与不征税,去积极引导国营企业的经济活动,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中国税制建设的多年实践中,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作用和地位已经得到公正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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